企業職工判緩刑是否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添加時間:2019-03-21 15: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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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應該遵守合同的約定,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有一定限制的,需要符合法律的規定,那么企業職工判緩刑是否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一、企業職工判緩刑可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今年3月,我公司職工田某因犯罪被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可公司并沒有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依法解除與田某的勞動合同。因田某在單位人緣不好,職工們都希望公司趁此將其“炒魷魚”。請問,公司不將田某辭退是否合法?
分析: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因此,職工在勞動合同期,因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法律規定的是“可以”而不是“應當”,不存在必須解除勞動合同的強制性規定,是否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權在于用人單位。
田某因犯罪被法院判處1年有期徒刑,緩刑1年,應屬于法律規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形,你公司可視情況,可以依法解除與其未到期的勞動合同,但不解除勞動合同也并不違法。
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取消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
用人單位依法可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兩類:一類是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規定有四種情形: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者。另一類是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并經當事人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勞動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天在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后,可以裁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