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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單位沒有解除或終出勞動關系怎么辦

          添加時間:2019-03-19 17:16:47
          瀏覽次數: 0
          對于勞動者來說,勞動合同是很重要的一點。但是我們在換工作的時候往往會遇到這樣的情況,沒有離職救就找到了一份工作,但是原單位的勞動合同還在。這時候我們應該怎么辦呢?

          可以要求原單位出具,這是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不能拒絕,如果單位拒絕,就提請勞動仲裁。

          根據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沒有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勞動者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也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不能享受自主創業、再就業的稅收優惠等。若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知識:勞動關系認定的三大標準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這三條標準實際包括對“用人單位”、“勞動行為”、“勞動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單位”必須是我國勞動法中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而“勞動行為”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具體勞動,并獲得報酬的過程。“勞動者”同樣必須具備合法的資格。

          用人單位需承擔的舉證責任包括

          1、報酬收入的憑證。如,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等。

          2、招聘用工的憑證。如,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等。

          3、日常管理的憑證。如,考勤記錄等。

          事實勞動關系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的,用人單位首先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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