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看待?
實事求是看待犯罪原因,浪子回頭金不換!
1.主觀故意,分慣犯(改變困難)、一時錯誤(悔改后重新融入社會的可能性高)。
2.過失犯罪,通常不具備“惡意”,因疏忽大意導致了惡性的結果(如:交通事故、生產事故等)。
3.其他情況,如“孟晚舟事件”,屬于政治或者其它因素造成的被“犯罪”,如技術手段,無法證明自己無罪等。
二、如何對待?
1.明確告之公司能否接納有犯罪記錄的人,哪些崗位可以接納。如財務、安保類敏感崗位需慎重。
2.了解對方犯罪的原因,從判決書和對方的回復進行綜合分析,判斷是否屬于企業接受的范疇。
3.面試后認為可以錄用的,可與當地的派出所聯系,了解該人員出獄后的情況以及聽取司法部門建議。
三、如何管控?
1.應聘登記表,注明是否有犯罪前科(根據企業實際情況而定),下方填寫:“本人保證以上信息的真實有效性,并愿意對以上信息的真實性承擔責任”(類似話語)且需本人簽名確認,避免日后相關問題。
2.背景調查,決定錄用前通過第三方對應聘者的教育、工作經歷、個人品質、工作能力等信息進行了解和判斷。
3.入職培訓,內容要包括公司崗位職責、員工手冊、獎懲制度(合法的企業制度約束)等,培確認員工了解相關內容。
4.日常工作,從專業技能、人品、責任心、態度、價值觀等多方面進行深入了解,通過現象看本質。
5.崗位管理細化,規范哪些崗位可以用有犯罪記錄人員,哪些崗位不可以用有犯罪記錄人員。
四、如何處理?
如果發現現有員工有犯罪記錄:
1.保密前提下與公檢法機關核實信息真實性,知會相關人員做好心理準備。
2.根據公司的制度或其它規定,判斷是否可以繼續使用該人員,及時做勸退處理。
3.查詢入職記錄,如對方有刻意隱瞞的行為,要立即處理。
4.根據工作表現,判斷是否可以繼續在該崗位工作,還是做調整。可以繼續任用的,可表明公司的立場,希望對方能夠用佳績來證明自己。
5.具體了解當時犯罪原因,不是價值觀問題(性格偏執、精神問題等)基本可以繼續留用,為其提供公平就業機會。
6.反思管理流程,對敏感崗位,要在面試環節對這個項目進行真實填寫,甚至遞交”無犯罪記錄證明“。
7.個人的過往經歷,屬于個人隱私,,要做好保密工作。
五、如何談話?
1.與員工談話的細節要點:
⑴尊重員工個人尊嚴,顧及員工情緒反應,充分鼓勵員工的工作和表現。
⑵向員工說明所接受到的信息反饋,詢問員工事件的真假及過程情況,傾聽員工對此事件的想法,作第二次觀察。
⑶通過幾個問題了解員工的心理動向和態度。
⑷若犯罪記錄屬實,且員工有改過自新的態度,則將公司的相關法律法規所作的條款再次闡述,讓員工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所帶來的必須承擔的責任。
2.與部門主管人員強調管理的細節:
⑴了解該員工工作的表現,與同事之間的人際關系,了解員工的性格特征。
⑵注意團隊氛圍的營造,避免影響擴散對員工造成心理的壓力。
⑶部門主管起協調帶頭作用。
做HR,要做到“居中守正”、”實事求是“,用科學的態度來對待管理的問題,用藝術的手法來調整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