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人員懷孕期間,合同到期可以解除合同嗎?
添加時間:2019-02-11 14: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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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單位的勞務派遣人員懷孕了,但她們的勞動合同也在這時候到期了,單位覺得聘用她們的成本太高,就打算解除勞動合同。但又擔心這種做法不合法,那么,勞務派遣人員懷孕期間合同到期可以解除合同嗎?
可以。
到期前一月左右,用人單位一般會書面通知你勞動合同即將到期,征詢你的意見,是否同意續簽,如你不同意續簽,則一般合同到期,雙方勞動合同法律關系自行終止。如果你愿意續簽,用人單位同意的,則重新簽署書面勞動合同。如果你同意續簽但是用人單位不同意或者降低待遇或者用工條件的,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勞動權益是得到法律保護的,用人單位是不得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勞動合同期滿,企業也不得終止其勞動合同,必須延續至哺乳期滿。 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而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是: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同樣,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女職工終止合同,用人單位應順延其勞動合同期至哺乳期滿。否則,女職工可以據此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事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9條第3款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該規定并不包含《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對于《勞動法》第29條的規定不能孤立理解,應結合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準確理解。《勞動辦公廳對〈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問題的請示〉的復函》明確規定:“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女職工在合同規定的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條件的,可以辭退。”
由此可見,女職工在懷孕后,用人單位并非絕對不能解除合同,若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能證明懷孕的女職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但要提醒用人單位注意的是:即使合同到期,企業絕對不得以女職工懷孕為由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