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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工單位能不和勞務派遣員工續簽嗎?

          添加時間:2019-01-30 15:36:44
          瀏覽次數: 0
          在現實生活中,勞動者對于用人單位處于劣勢地位。一些人在單位里面是以勞務派遣員工的身份,等雙方的合同到期了,有些人遇到了用人單位不跟自己簽訂合同的情況。一旦遇到了對方不跟自己簽訂合同就覺得很受傷,用工單位能不續簽勞務派遣員工嗎?

          一、用工單位能不和勞務派遣員工續簽嗎?

          答:不能。

          二、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員工不續簽合同怎么處理

          合同到期不續簽分用人單位不續和勞動者不續,前者有經濟補償,后者沒有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44、46條規定。

          如果公司老板或人事口頭說要辭退你,你在沒有接到正式書面通知(蓋有公章)前,按時上班,或要求用人單位給你一個書面通知。如果僅憑用人單位口頭說你明天不用來上班了,你就不來的話,到時用人單位會說是沒有人說過不讓你上班,是你自己曠工數日,公司按你自動離職處理了。

          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一是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二是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情形,,按第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三是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8、8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范圍詳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89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后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三、勞動合同不續簽誰舉證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之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在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前提下,勞動合同續簽不成有兩種可能,一種是用人單位愿意與勞動者續簽,但是勞動者不愿意;一種是勞動者愿意續簽,但用人單位不同意。但在實踐中,在就此發生爭議時,往往各執一詞,用人單位認為是勞動者不愿意續簽,而勞動者又認為是用人單位不愿意續簽,那么在這種情形下,應當如何分配舉證責任?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應當由誰承擔?對此,在實踐中形成了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將舉證責任分配給勞動者,也即勞動者應當舉證用人單位不與其續簽,或者用人單位雖然愿意與其續簽,但是續約的條件低于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

          另外一種觀點則認為,應當將舉證責任分配給用人單位,也即用人單位應當舉證該單位已向勞動者發出續簽請求,而且續約條件維持原勞動合同條件或者在原勞動合同條件上進行了提高。

          對于上述兩種觀點,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根據《勞動合同法》之立法精神,勞動合同自然終止的,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除非用人單位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存在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也即單位可以舉證單位愿意維持或者提高原勞動合同條件而勞動者不愿意續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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