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勞動過程中,總會面臨人手不夠的時候發生,這個時候從其他地方借用勞動人員就非常重要了,那么在我國的相關法律知識中,對于外借人員的到來,對于我們公司來說,算得上是勞務關系嗎?
不與借用公司構成勞務關系,與原公司構成勞務關系。
借用勞動是指一個單位的員工派出到另一個單位工作,在法律上沒有借用勞動一說,只規定可以派出人員工作但勞動關系還與原單位之間形成,一旦出現勞動糾紛,勞動 者可 以要求連續計算工作時間,要求在原單位享受合法勞動待遇。這種借用一般是關聯企業之間的,因沒有關聯借用就形成勞動派遣關系,而勞動派遣是必須有合法資質的。
區別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
勞務關系是一種傳統的經濟社會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之間,依據民事法律規范,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依約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權利義務關系。廣義上,它包括承攬、承包、運輸、技術服務、委托、信托和居間等。勞務關系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主體上,雙方當事人可以都是法人或公民,也可以一方是法人,另一方是公民。勞務合同內容主要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可以口頭約定,也可簽訂書面合同;第二,勞務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無需提供保險、福利等待遇,不存在人身隸屬關系;第三,勞務關系基于民事法律規范成立,受民事法律規范的調整和保護,勞務關系可能產生的責任一般是違約和侵權等民事責任。
勞動關系是我國勞動法調整的對象,勞動者除了受一般民法保護外,還受勞動法的特別保護。依據勞動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這一規定對勞動關系做出了較為明確的界定。從上述規定看,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包括三個要素:主體資格、從屬關系、勞動性質。
法律特征
1.勞動關系是在現實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關系,與勞動者有著直接的聯系。
2.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提供生產資料的勞動者所在單位。
3.勞動關系的一方勞動者,要成為另一方所在單位的成員,要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以及有關制度.
折疊 勞動關系的認定
一、實踐中有的單位沒有簽合同,而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只要存在實際用工,就認定勞動關系存在,所以認定勞動關系存在只是個認定標準和舉證的問題。
理論:認定勞動關系的基本標準應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指揮與被指揮、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輔助標準為:
1.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2.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勞動關系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實現這種關系的隸屬性。平等性是由勞動力市場等價交換原則決定的,表現在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或服務,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雙方之間形成的是一種等價有償的關系。但這種平等性只是體現在勞動關系建立的過程中,雙方是否建立勞動關系以及勞動關系的條件、內容可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勞動關系建立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平等關系即告結束,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職工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支配或指揮,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此時雙方形成了管理與被管理、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兼有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