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月初最開熏的當然就是:發工資啦!不過對于HR來說,發工資卻是個容易出錯的麻煩事,畢竟關乎到“錢”,很多事情如果不注意就會掉坑里。
有的公司從來不提供工資條?發到手的工資條上沒有這些內容?今年起單位還敢這么做就都“違法”了!
1.不發工資條?違規行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18年8月31日通過,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版)第十條規定: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并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
同時,根據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因此,企業不提供工資條是一種侵權行為。
2.2019年工資條必須包括這些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單位發工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后,不向員工提供類似“工資條”的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屬于違法行為。
工資條不僅是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書面憑證,也讓勞動者個人可以及時了解其各項收入、社保、福利情況的,在勞動糾紛中還可作為確定勞動合同關系的法律證據。
3.工資條“七看一保存”
☆看發放時間
用工單位應當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如遇法定休假節日或休息日,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不得推遲支付工資;直接發放工資的,應提前支付工資。
拖欠工資的,應及時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看工資總額和分項是否正確
工資條拿到手后,得看上面的數字是否按勞動合同簽訂的數額足值發放。用工單位不可以用實物代替貨幣工資。
除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個人繳納費用、住房公積金和個人所得稅,其他項目非特殊情況不得扣除。
單位也不得隨意調整約定好的分項工資。
☆看是否符合最低標準
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特殊工作環境、特殊條件下的津貼,也不包括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和各種非貨幣的收入。
☆看五險一金
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這幾項費用是否已經從用人單位扣除進到自己的個人賬戶?是否按當地標準進行繳納?
☆看個稅
現行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為5000元。拿到工資條后,還得看用人單位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代扣個稅。
☆看企業年金
有企業年金的企業職工,查看企業年金繳費情況。
企業年金是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通過集體協商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具體而言,勞動者可查看企業繳費是否按照企業年金方案確定的比例和辦法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以及職工個人繳費情況。
☆看職業年金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查看職業年金繳費情況。
職業年金,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2014年10月1日起,我國開始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制度。
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
☆保存
每個月的工資條,都應當妥善保存。在很多勞動爭議中,工資條、考勤記錄等都可以作為維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