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隱瞞懷孕大多是因為害怕公司對其進行調崗、降薪甚至解聘等等,生育權是每個女性都擁有的合法權利,工作單位更無權用公司規定進行干涉,但是當今社會中仍有一些公司為了經營效益試圖侵犯,對不能保障員工權益的公司女職工可以依法保障自己的權益。下面列舉的是最具代表性的案例。
顧慮1:懷孕后公司能不能開除?
李女士應聘某商貿公司時,對方要求應聘者在三年內不得生育,李女士表示同意。兩年后李女士懷孕,考慮到入職時公司的規定,其暫時隱瞞了懷孕情況。數月后,公司得知李女士懷孕后發出通知將其除名。李女士不服公司的處理決定,提起勞動仲裁申請,要求撤銷除名決定,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仲裁庭經審理,認為公司除名決定不合法,依法予以撤銷,并責令公司繼續與李女士履行勞動合同。
法官釋法:符合法律規定的生育行為是女性公民的基本權益,用人單位應依法保障女職工的生育權。案例中,商貿公司強行與女職工約定禁止生育條款,缺乏合法依據,應屬無效。此外,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相關條款,在合同期未滿的情況下,任何企業和個人都不得以懷孕、生育和哺乳為由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案例中,商貿公司以李女士懷孕為由解除雙方勞動關系,明顯違反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禁止性規定,屬于違法行為,故裁判機關依法確認商貿公司除名決定無效,責令公司繼續與李女士履行勞動合同。
?
顧慮2:懷孕后能不能調整到“更累”的崗位?
肖女士入職培訓學校,雙方簽訂了三年期限勞動合同,約定其擔任培訓學校的英語教師。合同期間肖女士懷孕,但正常出勤授課。培訓學校認為肖女士懷孕后不再適合授課工作,將肖女士調整至招生部負責前臺咨詢。因招生任務繁重,前臺咨詢工作壓力較大,肖女士并不情愿去招生部工作,提出維持現崗位的意愿,培訓學校拒絕。
法官釋法: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安排的,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不得單方進行變更。此外,《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亦明確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崗位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案例中,培訓學校并無證據證明肖女士不再適合教師崗位,未經協商便單方變更肖女士的工作崗位,缺乏法律依據。同時,與原崗位相比,招生前臺咨詢崗位并無減輕或降低工作強度的便利,亦不符合對女職工進行特別保護的法律宗旨,應依法糾正調整工作崗位的行為。
?
顧慮3:公司能不能因產檢請假扣發工資?
吳女士是科技公司的測試員,懷孕后醫院檢查確認需要每月進行四次檢查。在月終核算工資時,科技公司將吳女士4天產檢假期視為事假,并扣發了吳女士當月工資。吳女士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提出投訴申請,后經勞動監察部門責令,科技公司補發了吳女士的當月工資。
法官釋法: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相關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問題解答》中就產前檢查進一步解釋為:女職工產前檢查應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對在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要相應地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科技公司將吳女士產檢請假視為事假并扣發工資,缺乏法律依據,應予以糾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