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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勞動關系追訴時效,在哪些情況下可以延長

          添加時間:2018-12-24 11:34:18
          瀏覽次數: 0
          有事實勞動關系卻沒有簽訂法律勞動合同的人不少,但事實勞動關系也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公司方面拖欠工資或是有克扣工資的違法行為,員工可以積極維權。那么,事實勞動關系追訴時效,在哪些情況下可以延長?

          1.追訴時效的延長(即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的情況):

          (1)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是受理案件;犯罪人逃避偵查審判的。

          要件:
          ①司法機關已經立案偵查或者受理案件;
          ②罪犯有逃避偵查、審判的行為。

          (2)被害人提出控告,而司法機關應立案或受案而沒立案、受案的。

          要件:
          ①被害人提出控告;
          ②司法機關本應立案或者受案而沒有立案、受案。

          2.追訴時效的中斷:

          《刑法》第89條第2款規定: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例如,甲1985年1月5日犯一個盜竊罪,盜竊數額較大。其法定最高刑為3年,其追訴期限為5年,自1985年1月5日起計算。甲在1988年6月3日又犯有尋釁滋事罪,其追訴時效是10年。自1988年6月3日起計算,須經過10年不再追訴。問題是,因為1988年發生的尋釁滋事罪,影響到1985年盜竊罪的追訴時效。其盜竊罪(前罪1985年發生的)的追訴時效從犯后罪(尋釁滋事罪)之日(1988年6月3日)起重新計算,經過5年不再追訴。本來盜竊罪的追訴時效從1985年1月5日起算,經過5年不再追訴,結果成為自1988年6月3日起算,經過5年不再追訴。其后罪尋釁滋事罪的追訴時效照常計算,即自1988年6月3日起計算,須經過10年不再追訴。假如在1992年將甲抓獲歸案,其盜竊罪和尋釁滋事罪均在追訴期限內,可對二罪進行追訴。假如在1996年將甲抓獲歸案,則其盜竊罪自1988年6月3日計算,已經過5年,不得追訴;其尋釁滋事罪仍在追訴期限內,可以追訴。時效中斷制度的實質在于,追訴時效制度雖然對罪犯有點優惠,但這個優惠并不是無條件的。條件是在其某罪行的追訴期內不得再犯罪,如果再犯新罪,前罪的追訴時效從新罪發生之日起重新計算。

          如何收集證據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

          1.搜集工資卡、工資存折、工資條或其它工資發放記錄(最好有單位蓋章)、職工花名冊。如無法搜集到上述證據原件,可采取復印或拍照方式搜集。

          2.如用人單位有為勞動者購買社保,勞動者可以到社保局網站上,或到社保局打印自己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3.搜集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上崗證”、“外派證”等能夠證明職務職位身份的證件(最好有單位蓋章)。如無法搜集到上述證據原件,可采取復印或拍照方式搜集。

          4.搜集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如無法搜集到上述證據原件,可采取復印或拍照方式搜集。

          5.搜集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考勤表、出勤卡等)。如無法搜集到上述證據原件,可采取復印或拍照方式搜集。

          6.同事的證言。讓同事出書面證言,但此類證據需注意的兩點是,一是打官司時,出具證言的同事一般需要到庭作證;二是同事需要自己有證據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也就是說他需要有出具該證言的能力。

          7.搜集載有勞動者名字的用人單位的各種文件。比如用人單位下發的含有勞動者名字的各種通知、工作任務單、任命通知書、介紹信、簽到表等書面資料。

          8.搜集勞動者代表用人單位與其它實體或個人簽訂的文件等。比如最為常見的代表公司簽收快遞,該快遞單一般可以作為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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