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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離職能和與別家公司簽合同嗎?

      添加時間:2018-12-17 15:20:55
      瀏覽次數: 0
      現在不僅僅是就業壓力大,很多人在為找不到工作憂心忡忡,還有一種相反的現象就是工作找不到人,現在的年輕人太有個性,不愿意按部就班一成不變所以跳槽時有發生,但是怎么樣才能不會違反規定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呢?

      可以,只要兩個用人單位都認可。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合同沒到期,可以辭職嗎?

      可以。但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無需用人單位批準,30日到期你就與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在解除勞動關系當天一次性付清勞動者所有工資。30日是《勞動法》給用人單位的合理的招工替代期間,也為了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但是《勞動法》同時賦予了勞動者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力,所以你可以無需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單方解除合同。但是你與用人單位簽定了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又不存在

      法規及規章規定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的情形,所以你應賠償單方面解除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如果合同有約定按合同,合同無約定則無需賠償)

      不過要注意以下情況: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a) 在試用期內的;

      b)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剝奪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體活動的自由行為;

      c)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d) 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

      e) 扣押勞動者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的;

      f) 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集體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g)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h) 應當訂立或續訂而未訂立或續訂勞動合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

      i)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除上述情形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外,其他情形下勞動者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天,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勞動者違反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

      勞動者依據上述第1項所規定,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在試用期內以外,在其他條件下,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據相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有關約定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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