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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假超過多少天算自動離職

          添加時間:2018-12-13 14:54:15
          瀏覽次數: 0
          公司上班的人一般都知道,要是請假已經過了假期的并且沒有任何的說明報告,超過了3天的就會自動離職處理,自動離職是直接走人的,工資方面要看公司的具體規定。

          如果你超過了假期,延遲的話,一般的單位內部規定是3天就算自動離職,不過自離也還是可以結算工資的。

          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復函》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第1項中的“自動離職”的解釋,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

          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據《關于職工擅自離職按自動離職處理發生爭議處理范圍的復函》(勞辦字〔1992〕45號),《關于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復函》(勞辦發〔1994〕48號),《關于計算連續曠工時間問題的復函》(勞社函〔1998〕5號)有關規定,如果職工要求停薪留職,但未經企業批準而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后1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企業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按自動離職處理是用人單位的行為。按有關行政復函規定,這里講的按自動離職處理,是指用人單位應依據《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為此,因按自動離職處理發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

          自動離職可否享受辭職、離職或被辭退的待遇

          離職與辭職沒有本質的區別,從以前的規定看,一般是指尚未喪失勞動能力的干部由于某些個人原因,不能繼續在用人單位供職,需要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要求,經批準后可辦理離職手續,享受一次性的離職費待遇,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當然,有的也不發離職待遇。例如:歸僑、僑眷職工因私獲批準出境定居,凡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可辦理離職手續,并按規定發給一次性的離職補助費。工齡每滿1年發給1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工齡10年以上的,從第11年起,每滿1年發給1個半月的本人標準工資,但離職補助費的總額,最高不得超過24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而國家勞動總局《關于職工要求離職另謀職業問題的復函》([80]勞險便字66號)規定,凡要求離職在城鎮另謀職業的職工,經批準離職后,不發離職待遇。辭職的職工,在1983年4月9日發布《全國整頓企業勞動組織工作座談會紀要》(勞人計[1983]12號)之前,是沒有辭職生活補助費待遇的,此后的辭職費標準也低于離職費標準,即:家居城鎮的職工,工齡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本人半個月標準工資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6個月的工資;回農村的,工齡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本人1個月標準工資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最高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這種辭職費也僅適用于原來的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按《勞動法》的規定執行。雖然從最初的規定看,離職是對干部而言,辭職是對工人而言,但從后來的規定看,界限越來越模糊。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后,這兩種政策規定運用的越來越少了,然而有一部分職工仍需適用這兩種政策。

          自動離職、擅自離職的含義是相同的,都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這種不辭而別的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常常會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也往往要追究該勞動者的責任。用人單位對擅自離職的職工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除名。按照國家規定,自動離職的勞動者不享受任何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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