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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假證明如何出具才有法律效力?

          添加時間:2018-11-27 14: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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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假證明如何出具才有法律效力

          勞動者可依法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權利,勞動者因患病需要休病假的,應當由就診醫院出具正式的診斷證明書或病假證明書,由具有執業資格的醫師依據勞動者病情酌情確定病假期間。一般而言,病假證明中應當包括就診患者姓名、就診科室、病情診斷和病假天數,且應當由出具病假證明的醫師簽字或簽章并加蓋醫院公章。在勞動者提交病假證明后用人單位應當充分保障勞動者休病假的權利,不批病假、縮短病假時長都是不正確的。

          病假如何申請?

          多數勞動爭議案件中均涉及請假方式是否符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多涉及請假程序問題。對此專家認為,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用于規范員工管理,屬于行使員工管理權范疇,但該權利的行使不得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悖,即請假制度的合法性。此外,有些用人單位規定要求勞動者休病假必須提交病假證明,但是對于勞動者患急病急癥、遭遇交通事故等突發事件并沒有做出詳細規定,如過于強調請假程序,于理不通,因此對于突發事件需休病假的,由家屬代為提交病假證明、病假結束后及時補交、通過QQ或電子郵件先行提交照片事后補交等合理方式請病假的,在司法實踐中更傾向于認定為合理履行了請假手續,即請假制度的合理性。值得注意的是,勞動者作為在勞動關系中處于弱勢的一方,應當加強保留證據的意識,如保留病假證明復印件、通過快遞方式郵寄病假證明等,避免在用人單位否認收到病假證明時處于被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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