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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的醫療期與病假處理看這里

          添加時間:2018-07-02 11:36:11
          瀏覽次數: 0
          日常生活中,許多勞動者甚至是用人單位都容易混淆醫療期與病假之間的關系,但其實醫療期并不完全等同于病假,而是與病假有區別的。有的時候兩者是重合的,有的時候病假的時間長度可以超過醫療期的時間長度。

          要充分認識兩者的區別,就必須明白醫療期的概念和意義。所謂醫療期,是我國的勞動法律法規對患病的勞動者的一個特殊保護時期。也就是說醫療期是法律法規授予生病的勞動者的一把保護傘,在這個期間內,只要不是勞動者本人有過錯,他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是不得被解除的。

          而病假則是該生病的勞動者恢復健康所需要的實際休息時間。也就是說它不是一個法定的固定期間,而是根據每個生病的勞動者的實際情況而確定的,對于這個期間,我國的法律法規對勞動者保護措施主要是規定了具體的病假待遇。

          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醫療期是“法定”期間,由法律根據職工工作年限規定的“剛性”的時間段,比如工作滿一年,醫療期為3個月,這3個月就是死的,除非員工的工作年限發生了變化;

          而病假期則是“事實”期間,事實上發生了多少就算多少,是“彈性”的時間段,譬如員工休了4個月的病假,醫療期只有3個月,病假期間仍然算是4個月。也就是說,醫療期是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固定的法定期限,而病假期則是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事實上需要接受診療的事實期間。

          因此,病假并不等同于醫療期。如果一個勞動者法定的醫療期期滿以后身體仍然不能康復,根據醫生的診斷等仍然需要休息的,只要他符合本單位請病假的條件并履行了相應的請假手續,還可以繼續休病假,享受病假待遇。

          看到這里很多用人單位也許會擔心,如果病假是沒有時間期限的,那么會不會出現某些員工一直請病假,公司還必須支付其一定的病假工資,給公司造成一定的負擔?其實大可不必如此擔心,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天通知或者支付勞動者額外一個月工資的方式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因此,員工醫療期滿后未回公司上班的,用人單位可以做以下選擇:

          1、向員工發出限期返崗通知書,如果員工拒絕返崗或是要求繼續請病假的則視為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

          2、但是如果用人單位選擇保持勞動關系的,則并不能因此而不安排員工病假,建議可與員工進行協商,如果員工選擇申請事假來取代申請病假,企業可以暫不行使解除權,這種做法基于雙方合意,不能說違反了相關規定,是可以實際操作的。

          3、如果員工拒絕以事假來代替病假而用人單位仍選擇與其保持勞動關系的,則用人單位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給予其病假,支付其病假工資,否則將面臨員工仲裁的風險。因此,除非重要員工,建議用人單位慎重抉擇,避免給企業增加額外的負擔和麻煩。

          此外,我們也建議用人單位完善休假制度,對于請病假的條件以及程序作出明確的規定,比如:員工請病假應該提供醫生開具的病假單,而且也可以進一步限定,必須是公司指定或者認可的醫院開具的病假單,甚至對于防治“泡病假”的員工規定一個公司為其出資復查確認的程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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