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添加時間:2018-10-10 15: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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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拖欠工資,是指用人單位在沒有任何合法甚至合理的原因下的拖欠員工的工資的行為,超過《**省工資支付規定》的期限,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無故拖欠工資是不合法的,如果雙方有合同,被拖欠方可以把另一方告上法庭,但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能采取綁架或者威脅之類的手段。
法律咨詢:
拖欠工資已經10個月,我去仲裁了,讓我準備一些東西,勞動局說 過完中秋節之后再來找他們投訴。 并且告訴我,仲裁后 ,發工資得看老板,有時會托上幾個月。或者解決不了。因為我這個已經托了快10個月了。很擔心 !!萬一立完案子,公司依然不發我工資,托過了1年 的法律有效期。那可怎么辦。 如果仲裁不管用的話,我還想上法院呢。請問如果我這次順利在仲裁部門立案后,萬一 老板還是 久久不給工資 ,托過了一年有效期,我再去法庭告他們 算失效么?還是 只要在一年之內在 勞動局 仲裁那立過案,即使 公司不給錢托過了一年 也仍然不失去法律時效。萬一那樣可以延時多久有效?還有就是問個小問題,勞動局 仲裁,人家說需要去 打印所訴單位戶卡一份。我不知道這個程序要不要錢?問題2到工商局打印單位戶卡需要錢嗎?問題3,我過去在那工作的時候他的公司叫xx有限公司,后來他們整個搬走了,改名了叫xx集團。中間的字倒是沒換。只要在仲裁部門立案了,無論何時開庭都不算過時效?
律師解答:立案時未果一年則未果時效,無論何時開庭。到工商部門打戶卡。
1.是;2.50元;3.需看前后是一個公司更名還是兩個不同公司,如不同公司誰欠你工資仲裁誰。
相關法律知識: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中對于“無故”作了排除性規定:“‘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過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為無故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