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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職時要考慮的幾個問題

        添加時間:2018-09-29 09: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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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管做任何事,結束的時候都要考慮掃尾的問題,離職也是這樣,不是說一封辭職信交了就完事了,總要做好交接的工作,這樣自己走的時候心安,也能給別人留下一個還不錯的印象。

        1.認真審查離職原因,咬文嚼字排除“雷區”

        要記得!任何風險,都從文字的表達開始!

        HR寶寶們在閱讀辭職信時,要快速在腦海中建立一個“連接”,即將文字與法條迅速掛鉤,把勞動者的離職原因和可適用的解除類型對接起來,比照后在腦海中作出判斷,這辭職的后果是真的了無牽掛的走,還是會有后招“伺候”的?

        所以,在審查時對辭職理由要結合上下文再三思量,體察這字句后面隱含的風險。具體要注意兩個方面:其一是要明確勞動者的辭職理由,即需要勞動者明確究竟具體以何種原因離職,拒絕出現模棱兩可的表述,確保通篇辭職符合客觀實際,不要出現不必要的歧義。

        比如勞動者在辭職信中提及解除理由時就四個字“工資原因”,這樣的表述就很容易產生誤讀,有人理解為勞動者不滿工資待遇水平,也有人可能理解為工資未足額支付。

        現實中如果發生這樣的情況,HR會怎么處理?相信還有很多涉世未深的HR們,未經深思熟慮,就不假思索地給勞動者蓋了章,辦了離職手續。

        實際上,這里是有風險的,不同的解讀導致的后果是截然不同的,前者可能被認定為個人原因辭職,毋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后者如果被證實確有相關事實,則有可能被認定為勞動者屬于被迫解除,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可以索要經濟補償金。

        其二是避免勞動者辭職理由表述不一,比如勞動者和HR辭職懇談,又是敘舊,又是感恩,一副依依不舍的畫風,但對離職理由卻語焉不詳,輕描淡寫,偶爾可能會含糊地提到說想回老家找工作等個人原因,但實際在離職原因處填寫的卻是“未繳納社會保險、未發工資”等理由。

        很多粗心的HR只顧傾聽和安撫,還沉浸在留戀的情緒當中,孰不知早已陷入心口不一的套路。

        2.屬于個人原因辭職情形,靈活掌握“提前三十天”規定

        相信很多HR都遇到過這種情形:勞動者口頭或書面提出辭職后,急不可待,一分鐘都不想在公司多待,恨不得下一秒就要離開,弄得公司很被動,無人接替崗位不說,搞的老板也大為火光。

        是不是感到一丟丟無奈?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就是法律賦予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權利的規定。勞動者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后還應繼續工作30天,這樣是便于用人單位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確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勞動合同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但是在勞動者辦理完相關手續,結清相關事宜,崗位也有人及時接替的情況下,也未嘗不可批準其提前離職,在一定程度上,這樣的靈活操作可以減少用工成本的支出,比如薪酬待遇、社保和住房公積金成本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勞動者交完申請后就不辭而別,也不辦理相關離職手續,用人單位完全可以記為曠工,按照相應的管理制度處理。

        3.審查員工簽字的真實性,留存有效書面證據

        HR要養成一個習慣,就是在處理員工關系異動有關的各類事件時(請假、加班、調崗、外派學習、生產、辭職等),最好留存勞動者書面填寫的記錄。

        盡量避免口頭、電話、QQ、微信等方式的申請,這樣能保證在將來發生爭議時手里有充分的書面證據。

        有HR可能會問,如果勞動者因為一些原因不方便書面申請,能不能后補?

        這里,我們也要把握好一個度,對勞動者過于苛刻,要求其完成不可能的任務,只會適得其反,引發矛盾。這個時候不妨同意其后補書面申請的要求,然后不動聲色地對勞動者的通話記錄進行錄音,做好取證工作,以防其事后對口頭說過的話不承認。

        關于簽字,要保證是本人所簽,防止有些不懷好意的勞動者有欺詐的念想,所以能當場簽就當場簽,盡量避免“隔夜簽”、“出門簽”、“快遞寄送”。

        4.保存好辭職信的原件,確保簽批流程在可控范圍

        勞動者遞交辭職申請書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的單方法律行為,意味著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表示真實的辭職意思。所以,HR們只要確定勞動者“離意已決”,最好明確提醒對方,辭職信不能撤回,亦不能修改,防止勞動者借故收回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這里要注意,拿到辭職申請書,再啟動離職流程!未拿到,萬萬不可啟動程序。

        那如果有人問,勞動者先是遞交了辭職申請書,公司也啟動解除程序了,后來勞動者又借故拿走了辭職申請書怎么辦?

        一般來說,HR收到辭職信后,人事管理規范的單位都會要求勞動者再填寫一張離職申請表(或離職交接表),然后各部門依次審批簽字,核查有無未結事項,最后由相關上級領導決簽,同意即可辭職。

        這里要注意,HR一定要收好辭職信的原件,而不是看完就退還給對方。一定要把原件收好。

        另外,對于簽批程序繁瑣的單位,為避免勞動者私自復印,用一套離職交接表復印件對付簽批流程,而私下拿走離職交接表原件用來做“其他文章”,在收到表后要好好審查所有的手寫字跡是否為原跡,盡量在一天之內辦完簽批程序,并收回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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