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費的繳納方式
添加時間:2018-09-13 15: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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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
一、失業保險費的繳納方式
1、通常的繳納方式:
(1)由雇主和雇員雙方負擔;
(2)由雇主和國家雙方負擔;
(3)由雇員和國家雙方負擔;
(4)由國家、雇員和雇主三方負擔;
(5)全部由雇主負擔。
2、我國現階段的繳納方式:
失業保險費是失業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因此,城鎮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以保證基金的支付能力,切實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所需資金支出。
因此,失業保險并非全部由單位繳納,個人也要承擔一部分。
二、失業保險的特點
1、社會保險法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屬于社會法的范疇。
失業保險具有三個特性,即公開性、穩定性和強制性,其中強制性是其最主要的特點。失業保險法律是社會保險法律的一個分支,當然具有強制性的特點。
也就是說失業保險法律、法規規范范圍內的所有主體都應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按規定的費率繳納失業保險費,以體現社會保險的強制性和互濟性。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掛鉤,既是國際上大多數國家的通行做法,也體現了參保人員在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方面的對等原則。
正是從這一指導思想出發,《失業保險條例》才將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長短與之失業前的累計繳費年限掛鉤。
2、《失業保險條例》沒有將享受待遇的期限與繳費年限的關系劃分得很細,而只是確定一個大的原則,即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應達到的基本繳費年限,也就是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一年。
同時,根據不同的繳費年限,作了領取失業保險金不同的上限規定,即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和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