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0日,劉某租用了一臺共享汽車,行駛過程中不慎發生追尾,對方車上一名孕婦因此受傷。當劉某拿著相關票據找到保險公司時,卻被告知:該車原保險事發當天上午10點過期,新購買的保險次日才會生效,而倒霉的劉某出事時間恰巧在此期間。
劉某遂將汽車租賃公司訴至天心區法院,近日,經法院調解,某汽車租賃公司一次性支付由劉某墊付的6676.57元。
駕駛共享汽車追尾
2017年11月10日,劉某因急事要去河西辦事,于是,在長沙市雨花區民政學院附近租用一輛奇瑞電動汽車,該車系某汽車租賃公司長沙分公司所有。
18點28分,劉某駕駛汽車在湘江中路由北向南行駛時,與一輛汽車發生追尾交通事故,對方車上還有位懷有8個月身孕的孕婦,在車禍中受傷,送診后,醫院建議留院觀察。
經交警認定,因劉某駕駛的車輛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致使兩車發生交通事故,在本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
報銷時得知保險過期
劉某在交通事故后,第一時間聯系了汽車租賃公司,汽車租賃公司在電話中告知劉某,由劉某先行處理并墊付相關費用,并告知會通知保險公司來現場處理。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到了現場后,拍了事故照片,跟傷者家屬溝通后讓劉某先墊付醫藥費用,并說明,不超過1萬元的醫療費用會全額報銷。劉某再次與汽車租賃公司取得確認,汽車租賃公司承諾只要不超過1萬元的醫療費用,公司會全額報銷。
在傷者出院后,經交警部門調解,劉某一次性支付傷者6676.57元,傷者出具了收條,交警部門確認簽字后,出具了事故結案證明。
劉某帶著相關票據和事故結案證明,找到保險公司,卻被告知因汽車租賃公司在該保險公司購買的保險還未生效,不予報銷,讓劉某自行找汽車租賃公司協商。原來,該車的保險是當天中午購買的,要第二天才能生效,而原保險上午10點已失效,該車出事時間是處于無保險期間。
經調解汽車租賃公司賠錢
劉某當即與汽車租賃公司取得了聯系,并通過微信加了租賃公司工作人員的好友。工作人員在微信中天天以各種理由搪塞,劉某找到該公司后,公司又以不同的部門處理不同事宜,不愿積極配合。
劉某無奈,只能選擇訴諸法院。訴請判汽車租賃公司支付其對交通事故墊付費用6676.57元,賠償誤工費1000元,賠償經濟損失1000元,賠償交通費800元。
天心法院于2018年7月5日受理該案,并向被告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送達了應訴通知書。
經法庭調解,被告某汽車租賃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劉某6676.57元。脫保時期的醫藥費由被告承擔,因交通事故的違法由原告承擔。
法官提醒
上車時先看交強險標識
承辦法官吳貴平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所以,我們在享受共享汽車帶來便利的同時,一定要準確判斷該車是否已經買了保險。購買交強險后會有一個交強險標識,一般貼在車窗的右上角,共享汽車用車人上車時先要看看有無當年度的交強險標識,然后再仔細根據APP提示的指定位置查看車輛的交強險和商業險保單是否完備,特別是是否在有效期內,是否在用車過程中出現跨越時間超過交強險有效期的問題。如果上車后發現該車輛保險手續不全,應當立即更換其他車輛。(來源:瀟湘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