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汽車租賃車輛管理、合理確定共享汽車在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定位,交通運輸部2017年6月1日發布《關于促進汽車租賃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明確鼓勵共享汽車分時租賃模式,提出要在堅持公交優先發展戰略的前提下,考慮分時租賃非集約化出行的特點,合理確定分時租賃在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定位。研究建立與公眾出行需求、城市道路資源、停車資源等相適應的車輛投放機制。
征求意見稿提出,汽車租賃車輛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到公安機關辦理登記,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車輛安全技術檢驗、環保檢驗、報廢和購買保險。落實汽車租賃身份查驗制度,對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承租人,不應提供汽車租賃服務。分時租賃企業經營者要提升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強化車輛組織調配,加強車輛日常管理,確保車輛安全和用戶資金、信息安全。建立健全配套政策措施,為分時租賃車輛停放等創造條件、提供便利。
解讀1:實名制租車有利于預防車輛詐騙
由于租賃車輛在租賃期間使用權和所有權分離,經營者對租賃車輛的管控能力較弱,實名制租車有利于預防和降低車輛詐騙風險。《征求意見稿》針對個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等不同類型的承租人,提出了具體可操作性的措施。
汽車租賃經營者掌握了個人電話、信用卡、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以及城市交通、地理位置等敏感信息,一旦發生泄露,將可能對國家安全和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征求意見稿》提出,分時租賃經營者應遵守《網絡安全法》等有關規定,建立完善網絡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規采集、存儲、使用和保護相關信息,不得超越提供汽車租賃服務所必需的范圍,切實維護公民個人信息和國家信息安全。
解讀2:北上廣深投放規模有別于小城市
《征求意見稿》提出,分時租賃是以分鐘或小時等為計價單位,使用9座及以下小型客車,利用移動互聯網、全球定位等信息技術構建網絡服務平臺,為用戶提供自助式車輛預定、車輛取還、費用結算為主要方式的汽車租賃服務。
分時租賃使用小型客車,相比大容量公共交通出行方式,仍是一種非集約化的出行方式,需要在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前提下,統籌考慮城市經濟發展、交通出行結構、汽車保有量、停車資源等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研究建立與本地公眾出行需求、城市道路資源、停車資源等相適應的車輛投放機制。車輛投放機制應當考慮大中小城市的不同特點,對于城市道路資源緊張、環境約束趨緊的城市,特別是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特大城市,其車輛投放規模應與中小城市有所差別。
解讀3:私家車有條件從事分時租賃業務
《征求意見稿》提出,如果將私家車的車輛性質登記為“租賃”并符合當地有關規定,也可以從事分時租賃業務。
不同于私家車僅為家庭提供私人服務,分時租賃車輛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且以此營利,服務對象更加廣泛,使用強度通常比私家車高,需要在車輛技術性能、安全檢測、保險稅費等方面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以更好保護用戶生命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
解讀4:鼓勵企業開發汽車租賃保險產品
《征求意見稿》提出,鼓勵汽車租賃企業與保險公司根據汽車租賃業務特點和風險大小,開發保險產品,既保障承租人合法權益,也能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
解讀5:推動“隨取隨還”破解“停車難”
《征求意見稿》提出鼓勵探索城市路內停車費優惠等措施,以促進分時租賃的發展。
從目前發展情況看,通過停車費優惠等方式,推動在城市路內停車泊位“隨取隨還”,可為分時租賃發展創造有利條件。據了解,目前已經有部分城市開展積極探索,通過企業與當地政府簽訂協議,只需每年繳納固定費用,其車輛即可在市區內合法劃設的路內免費停放,極大便利了社會公眾的使用,也促進了分時租賃在當地的快速發展。
政府推動分時租賃業態發展
2017年8月8日,兩部委正式發布的《關于促進小微型客車租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意味政府對“分時租賃”這一新生出行業態的認可。《指導意見》的出臺無疑是給分時租賃運營企業打了一針強心劑,將對分時租賃規模化發展起到促進作用。綜合來看,《指導意見》門檻不高,運營企業普遍持積極態度,將有利于分時租賃行業健康發展,政策因素短期內不會對市場產生較大沖擊,良性作用會逐漸釋放出來。(來源:中投投資咨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