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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申請破產不給員工補償是否合法

          添加時間:2018-08-30 10:50:53
          瀏覽次數: 0
          在經濟整體情況不好的形式下,很多企業都面臨倒閉,或者直接資金周轉不靈倒閉了,所以企業就進行申請破產。企業破產后需要給員工進行補償嗎?公司申請破產不給員工補償合法嗎?

          一、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1.第四十四條

          ⑴勞動合同期滿的;

          ⑵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⑶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⑷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⑸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者經濟補償

          ⑴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⑵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⑶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⑷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⑸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⑹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3.經濟補償

          ⑴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⑵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企業由于各種問題申請破產,那么與員工的勞動關系也隨之解除了,所以根據勞動法,企業得根據員工工作是否滿一年,滿足就需要補償一個月的工資的,不滿按照半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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