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勞務派遣公司應該與勞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派遣的用工單位與勞務期限和工作崗位等的內容,勞務派遣公司還需要按時支付勞工工資,那么沒有勞務合同怎么要工資?
一、沒有勞務合同怎么要工資
勞動派遣單位不支付勞工工資的,勞動者可以收集工資單、考勤記錄、人證等的證據到勞動管理部門投訴勞務派遣單位,要求支付工資并賠償損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二、證據勞動關系的證據有哪些
1、工資卡、工資條(需會計財務人員簽名)或其它工資發放記錄。(工資發放為現金可忽略)。
2、職工花名冊。
3、“工作證”、“工牌”等能夠證明職務身份的證件。
4、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企業招聘記錄。
5、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考勤表、出勤卡等)。
6、其他同事的證言(除非該同事已經離職,否則該條不太有可操作性)。
7、向單位報銷費用的單據。
8、網購物品郵寄到公司的快遞底單。
9、信用卡賬單郵寄地址為單位。
三、勞務派遣的原則
1、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原則。全國人大法工委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給出答復,答復確定了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則: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所謂輔助性,即可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崗位須為企業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指正式員工臨時離開無法工作時,才可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一人臨時替代;臨時性,即勞務派遣期不得超過6個月,但是目前也沒有詳細的法律規定。
2、雇員租賃原則。勞務派遣的本質是雇員租賃,“派遣”一詞并不適用于解釋勞務派遣經營活動的法律關系和業務特征。“租賃”一詞卻能概括勞務派遣所有業務特征,并合理解讀勞務派遣復雜的三方法律關系。租賃與雇傭一樣更適用于解釋勞動力與工作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以生產線承包為特征的勞務外包合作,因為不存在租賃關系而并非勞務派遣,也不適宜簽訂勞務派遣合同。
3、同工同酬原則。現行法律制度規定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制度,讓派遣員工與企業自身員工享受完全相同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4、拒絕墊付原則。現行法律制度明確了勞務派遣三方法律關系中,用工單位應當實際承擔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這就是勞務派遣公司不墊付原則的法律基礎,也就是說派遣公司不為用工單位墊付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