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再就業注意簽訂勞務合同
添加時間:2018-04-16 14: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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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退休后,再參加就業,要注意什么問題呢?下面,勞動法網小編為您結合咨詢問題介紹退休后再就業要注意簽訂勞務合同的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咨詢問題】:張某今年62歲,退休后,找了份保安工作,本來做得好好的,可是上周五公司突然通知我說第二天不用來上班了,也沒有任何說法和經濟補償。張某當初進公司時只填寫了一份入職申請書,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現在遇上這種情況,不知道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想知道通過法律途徑能否要到經濟賠償?
【勞動仲裁科工作人員稱】:張某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齡,不在《勞動合同法》適用范圍內。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不能予以仲裁處理。像張某這種情況,想要追討經濟補償金非常困難,只能由勞動仲裁科開出不予受理的證明,然后通過法院解決問題。
【律師解答】:
按照規定,退休以后即沒有了勞動者資格,發揮‘余熱’而重新受聘被辭退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是對擁有勞動資格的適齡勞動者失業時尋找再就業期間的生活提供保障,退休人員已享有退休金,辭退再就業退休人員時企業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簽署的勞務合同上明確規定無故辭退給予經濟補償,就會按照勞務合同處理。
【律師建議】:
退休人員再就業要與用人單位簽訂雇用或勞務合同,明確每月收入,并將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內容約定清楚。發生糾紛后,退休人員可按照合同法向法院起訴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