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長期拖欠工資怎么維權
添加時間:2018-08-24 14:17:16
瀏覽次數:
0
員工的工資一般情況是按照月發放工資,有的是按照季發放工資,這都可以寫在合同里,但是按照月發放工資的比較多,但是有的公司運作不是很好,導致很多公司拖欠工資怎么解決呢?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可以按以下兩個途徑追索:
一、向勞動監察投訴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勞動監察應當受理,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按拖欠額度百分之五十至一百支付賠償金。向勞動監察投訴可以口頭投訴,也可以書面投訴,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證,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證據材料。
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是追索勞動報酬的有效途徑,一般都可以最后得到解決。勞動爭議仲裁由用人單位住所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和副本,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部分地區還需要提供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提交復印件的需要把原件提交仲裁委查驗。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適用特殊時效,自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為一年。由于一些省市未經勞動監察限期支付不支持賠償金,建議先向勞動監察投訴,限期內不支付的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首先,勞動者不應該直接就認為企業是不對的,是錯誤的,而是應該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這是因為我國法律將拖欠工資分成了“無故”和“有正當理由的”兩類以區別對待。如果不分青紅皂白胡亂處理,可能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根據《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所謂“按月支付”應理解為每月至少發放一次工資,實行月薪制的單位,工資必須每月發放,超過企業與職工約定或勞動合同規定的每月支付工資的時間發放工資即為不按月支付。實行小時工資制、日工資制、周工資制的單位工資也可以按日或按周發放,并且要足額發放。所以員工在認定拖欠工資上應該嚴格按照法條來理解。有些員工誤以為這個月的工資下月發放就一定是拖欠工資,尤其是一些國有企業原本是先拿工資后做,而后改為先做后拿,就讓很多員工義憤填膺,以為企業逃了一個月的工資,這種看法比較偏激,因為如果是合同或者企業規章制度中合法這樣規定了,就應該遵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中的“無故拖欠”應理解為,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故意不支付勞動者工資。那什么是“無正當理由”呢?哪些情況是有正當理由呢?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中對于“無故”作了排除性規定:“‘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不包括: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過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為無故拖欠。”所以有些時候用人單位通過正常途徑暫時延后發放工資,特別是經營狀況不好時,勞動者應該予以諒解。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是追索勞動報酬的有效途徑,用人單位不能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