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嗎?
添加時間:2018-08-14 10:4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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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不存在在試用期因不符合錄用條件或不能勝任工作且在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未提出續訂要求且打算離職的,可以不再訂立勞動合同。
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能獲得賠償嗎?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相關規定在合同期內辭退員工的,若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經無法繼續履行,員工可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賠償標準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辭退賠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辭退賠償。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