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 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
二、表現形式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1995年11月23日發布)的規定,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表現形式包括: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三、行為要點
(1)認定是否構成侵權,必須首先依法確認商業秘密確實存在。這是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與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根本區別。
(2)行為主體可以是經營者,也可以是第三人。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范的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實施者,絕大多數要求其具有經營者的身份,而侵犯商業秘密的人則不受該限制。
(3)客觀上,行為主體實施了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實施的方式有盜竊、利誘、脅迫或不當披露、使用等。
(4)以非法手段獲取、披露或者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已經或可能給權利人帶來損害后果。
四、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
(1)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責任:經營者違反該法規定,給被害人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規定的其他民事責任形式,如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禮道歉等,可以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2.行政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5條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責任:
對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10000元≤罰款≤200000元。
對于侵權物品,或責令監督返回,或監督侵權人銷毀使用權利人商業秘密生產的、流入市場將會造成商業秘密公開的產品。
3.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219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
① 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有期徒刑≤3年,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② 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3年≤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
③ 單位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同樣依照上述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