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 = 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設計資料、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等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隨著企業之間的競爭日趨激烈,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件頻頻發生。在這種情形下,企業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呢?
一、我國商業秘密保護的法律法規
《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暫行規定》于2010年3月25日頒布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關于商業秘密保護的部門規章。這一規定的出臺對于確保企業核心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安全,尤其是有效防范“商業間諜“具有重要意義。
二、商業秘密泄密的途徑,包括以下幾種:
1.離職或在職員工泄密
一些掌握企業重大商業秘密的骨干員工,往往因為各種原因離開原來的企業,直接造成了原來企業的商業秘密的流失。個別企業員工因為經受不住利益的誘惑,將自己掌握的企業的商業秘密泄露給他人。
2.工(商)業間諜
越來越多的公司,甚至包括具有良好國際信譽的公司,利用工(商)業間諜非法獲取競爭對手的商業秘密。
3.接待外來人員采訪、參觀、考察、實習中疏忽大意
采訪、參觀考察等有助于提高企業的公眾形象,但同時這也是商業秘密失密的重要渠道。
4.供應商與客戶
即使是最講信用的供應商,也可能是泄漏商業秘密的潛在危險源,尤其是關鍵環節的供應商。
5.技術著述的公開發表和演講
很多專業人士愿意把他們最先進的研究成果告訴技術同行,這意味著在本領域的學術地位和專業威望。但是,這同時也意味著這些信息進入公共領域后,企業永遠不能再對該商業秘密要求擁有所有權。
6.廣告及商貿展覽
通過廣告或展覽,對新開發的技術進行說明和描述。這種行為屬于向公眾披露,也就等于剝奪或損害了企業獲得商業秘密保護的權利。
7.不注重廢舊秘密載體的管理
除了正規的文件、資料外,商業秘密還普遍存在于廢舊電腦磁盤、辦公廢紙以及工業垃圾等廢舊載體中,這一點最易被忽略。
三、企業的救濟途徑
企業的正當商業秘密權利被侵犯,應視不同情況,分別向不同部門尋求法律保護,主要有以下四種途徑:
1.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解決。
如果此前企業與侵權人之間簽訂了商業秘密保護合同,并且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雙方仲裁協議中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企業與職工(包括離職的)之間因商業秘密引起的糾紛,可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必經程序。
3.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對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0000元≤罰款≤200000元。企業的商業秘密被侵犯后,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機關投訴,并提供商業秘密及侵權行為的有關證據。
4.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企業的商業秘密被侵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提起訴訟要弄清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一般應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或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起訴。訂立合同的,應向被告所住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訴。
5.刑事訴訟程序。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構成犯罪時,權利人應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偵查終結的案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院認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對于犯罪行為尚未對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造成嚴重危害的案件,權利人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在刑事公訴或自訴程序中,權利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自己遭受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