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訂勞動合同會發生怎樣的情況
添加時間:2018-06-25 09: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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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訂勞動合同案例
原告:李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xx實業有限公司
原告李某與被告xx實業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支付2015年10月15日至2015年11月3日期間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8,966元;
2、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0,000元。
事實和理由:
2015年9月15日原告進入被告處擔任拓展經理工作。原告入職后曾要求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被告未予回復,應承擔法律責任。雙方口頭約定原告月工資15,000元,實際亦以此履行。2015年11月2日,被告向原告提供招商業績目標責任書要求簽署,并非勞動合同。2015年11月3日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請求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被告xx實業有限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未作答辯。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上海市單位退工證明,本院認為其僅能反映2015年11月3日勞動合同解除,無法證明系被告解除勞動關系,故對于該證據的證明效力不予認定。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9月15日,原告進入被告處,擔任拓展經理。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原告月工資15,000元。2015年9月29日,原告向被告工作人員發出微信,載明“兄弟,看看什么時候有空,我們簽勞動合同”。被告未予回復。原告提供郵件截屏(工資單)顯示:原告2015年10月工資為15,000元,交金基數為3,800元,公司代扣社保公積金合計665元,公司實發基本工資為3,135元,實發報銷%2b獎金為11,200元。
仲裁審理中,被告對于原告入職、離職時間、職務無異議,抗辯已將合同交付原告并有簽收,原告拖延未予簽字;原告系自行離職,不應支付賠償金。同時被告認為原告月工資為3,800元,其他為報銷費用。被告對于微信記錄、花名冊內部通信錄、退工證明,郵件截屏(工資單)真實性無異議,無法確認銀行交易記錄真實性。仲裁時被告提供了待簽勞動合同文件接收簽收表、離職申請書、離職手續單、說明。原告確認其于2015年11月2日在合同文件接收簽收表上簽字(該表無簽字日期),確認離職申請書、離職手續單的真實性,但不認可證人說明的真實性。原告未提供被告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他證據。2016年1月19日,原告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裁決被告:
1、支付2015年10月15日至2015年11月3日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30,000元。
2、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0,000元。
2016年3月1日,該委裁決:對申請人本案請求均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該裁決,于法定期限內訴至本院。另查明:訴訟中,原告表示離職申請書及離職手續單并無本人簽字,仲裁時其實際僅認可文件上簽字人為被告工作人員。審理中,由于被告未到庭應訴,故無法聽取其對本案事實的抗辯意見、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質證意見,也無法對本案進行調解。本院認為,雙方對于原告月工資數額存在爭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賠償金,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xx實業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李某2015年10月15日至2015年11月2日期間因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8,966元;
二、駁回原告李某的其余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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