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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法律問題

          添加時間:2018-06-22 11:42:26
          瀏覽次數: 0
          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從期限上可以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中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更為常見,那么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要注意什么法律問題?下面由小編在本文整理介紹相關內容。

          到期終止的日期

          如固定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則勞動合同的到期日一般為2015年1月1日24時,如單位上下班時間為朝九晚五,則截止到2015年1月1日17時,遇休息日或者法定節假日,順延至休假日的次日。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四條“期間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法定節假日,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天。期間的最后一天截止時間為二十四點,有業務時間的到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為止”。

          到期續簽前置程序

          到期終止的續簽程序必須作為到期終止的前置程序,具體操作參見附件1。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到期終止的經濟補償金。

          到期終止通知義務

          到期終止是否履行通知義務,目前僅在《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有所涉及“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其他地方無規定的,一般不要求提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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