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勞務要簽三個《合同》
添加時間:2018-06-08 14: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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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從事出國勞務活動,要謹慎簽訂《對外勞務合作合同》、《外派勞務服務合同》與《雇傭合同》。
《對外勞務合作合同》。外派企業只有持該合同及我國駐當地使館出具的針對本合同的“項目確認函”等材料,才能在商務主管部門辦理項目備案手續;項目備案后,外派企業才有資格招收出國勞務人員。
《外派勞務服務合同》。出國勞務人員與外派企業針對出國勞務中的目的國家、行業工種、工資待遇、合同期限等相關事項達成一致后,雙方應正式簽署書面《外派勞務服務合同》。按照《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要求,外派企業未與勞務人員訂立書面服務合同的,不得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服務合同應當載明勞務合作合同中與勞務人員權益保障相關的事項,以及服務項目、服務費及其收取方式、違約責任。
外派企業與出國勞務人員訂立服務合同時,應當將出國勞務合作合同中與勞務人員權益保障相關的事項如實告知出國勞務人員,并向出國勞務人員明確提示包括人身安全風險在內的赴國外工作的風險,不得向出國勞務人員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否則,出國勞務人員有權拒絕簽訂。
《雇傭合同》。出國勞務人員在出國或到達目的國家時,按照《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要求,外派企業應當負責協助勞務人員與國外雇主訂立確定勞動關系的合同,并保證該合同中有關勞務人員權益保障的條款與之前簽訂的《外派勞務合作合同》相應條款的內容一致。
上述三項合同中,應當載明與出國勞務人員權益保障相關的事項主要包括:(1)出國務工人員的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2)合同期限;(3)出國務工人員的勞動報酬及其支付方式;(4)出國務工人員社會保險費的繳納;(5)出國務工人員的勞動條件、勞動保護、職業培訓和職業危害防護;(6)出國務工人員的福利待遇和生活條件;(7)出國務工人員在國外居留、工作許可等手續的辦理;(8)出國務工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購買;(9)因國外雇主原因解除與出國務工人員的合同對出國務工人員的經濟補償;(10)發生突發事件對出國務工人員的協助、救助;(11)違約責任。
出國勞務平臺特別提醒:出國務工人員不要隨便與個人簽訂《外派勞務服務合同》,不要與無法提供外派企業資質證明、無法提供經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項目備案表,或者無法提供外派企業與外國雇主簽訂項目合同的單位簽訂《外派勞務服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