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勞資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共同就勞動用工約定雙方權益保障的憑證。別看它只是一張紙,簽與不簽;或者勞動者自身的輕視,連合同上約定的內容都未仔細查看,就隨意在文本上簽上自己的大名,要知道,這或許就為自己日后維權埋下了大隱患。
據杭州市勞動監察部門相關負責人介紹,每年有關勞動合同簽訂問題的舉報占總案率的20%。簽訂勞動合同,問題花樣百出,以下幾個案例,也許能給我們一些啟示。
案例1:試用期合同遭忽略
今年3月5日,來杭打工的鄒師傅應聘入職杭州某某果品公司,雙方約定:試用期2個月,月工資2900元,轉正后再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五一”過后上班,公司通知他試用期不合格被解職,鄒師傅找公司理論,公司付了1000元的經濟補償,但鄒師傅覺得補償太少,向轄區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公司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監察員約談公司主管,告知《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也就是說,公司應該在鄒師傅工作的第二個月簽訂合同,否則就須按雙倍工資支付。最后,鑒于某某公司已經支付了鄒師傅上個月的工資,按雙倍支付的規定,再支付鄒師傅2900元。
案例2:簽1年合同卻有3個月試用期
去年7月1日,江某入職于余杭某某化妝品公司,雙方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工資2400元,轉正后月薪3300 元。今年6月30日,合同到期,江某提出不再與公司續簽,在辦理工作交接時與主管發生爭執,江某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認為與公司所簽勞動合同違法,要求補足試用期2個月的正常工資。
監察員上門調查,事實清楚,告知《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最終,某某公司依法給江某補足了工資。
案例3:完成臨時性任務不簽合同
今年的4月底,蕭山某某建筑設計有限公司為完成一項設計,由于人手不夠,臨時聘用楊X為設計師,雙方口頭約定月工資6000元,至項目設計完成為止。今年8月初設計結束,在結算工資時,小楊與公司為節假日加班費問題發生爭執,加班費是要到了,可小楊還要求公司給付工作期間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公司認為,當時說好是為完成某項任務而臨時性聘用的,沒有雙倍工資這一說法。于是,小楊將公司投訴到轄區勞動監察部門。
監察員約談勞資雙方,據理解釋:既然公司承認小楊的勞動事實關系,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用工,也須簽訂勞動合同”之規定,公司理應與小楊簽訂以完成臨時性任務的勞動合同。
最后,某某公司支付了小楊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案例4:稀里糊涂簽了空白合同
江大姐來自河南,文化程度不高。2013年3月到杭州某某清潔公司工作,工作地在三墩。今年5月底,公司通知她被調到蕭山工作。由于離家遠,江大姐不愿去。可公司給的說法是:如果員工本人不服從分配,在3天內不去報到,將視為曠工而被解雇。江大姐找到轄區勞動監察部門詢問,公司的這種做法合理嗎?
監察員查看江大姐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是杭州地區,并當即詢問江大姐這合同上的名字是不是本人簽字并按的手印。江大姐解釋,說自己識字不多,進公司時感覺老板為人挺和善的,當時承諾也是好好的,于是也沒曾多想,就在公司給的空白合同上簽了字按了手印。
監察員向江大姐解釋,勞動合同的簽訂是雙方協商一致,自愿簽訂的,既然江大姐在合同文本上簽了字按了手印,合同已生效,那雙方就得履行合約。公司調江大姐去蕭山工作,也是符合勞動合同約定的。
監察員提醒,不管企業搬出多少理由,拿空白合同讓勞動者簽字,這名字一旦簽下,一旦發生勞動爭議,有些權益就很難維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