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愿不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能免責嗎?
添加時間:2018-04-13 13:4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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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愿不簽勞動合同并書面聲明,用人單位可以免責嗎?簽訂勞動合同屬于國家強制性規定,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履行該義務就要承擔上述不利后果。由于勞動者自愿不簽合同的聲明違反了法律規定,是無效的,因此不能免除用人單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某公司新招錄的少數員工,因怕受勞動合同的約束,不愿簽訂勞動合同。這些員工被公司催急了,就出具一份聲明:“本人自愿放棄簽訂勞動合同,因此發生的一切責任與公司無關。 ”由于用工緊張,加之有員工自愿不簽訂合同的書面聲明,該公司就沒有再強求了。
那么不簽勞動合同,該公司將面臨哪些風險或責任?如果這些員工主張相關權益,該公司能否以員工的聲明而主張免責?
說法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屬于違法用工,將要承擔較大風險或責任,主要包括:
1.未滿1年的,按月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這就是說,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未簽合同的,從第2個月開始每滿1個月就應支付雙倍工資,最多要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
2.應在1年內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支付雙倍工資的同時應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合同,如果勞動者仍不愿簽訂的話,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支付1個月或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3.不簽勞動合同的期限滿1年的,視為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仍應補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就是說,自用工之日起在1年內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就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負有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
4.不補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按月支付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可見,簽訂勞動合同屬于國家強制性規定,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履行該義務就要承擔上述不利后果。由于勞動者自愿不簽合同的聲明違反了法律規定,是無效的,因此不能免除用人單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無論勞動者是否自愿不簽訂勞動合同,未簽訂的不利后果都由用人單位承擔,而且代價很大。因此,遇到員工不愿簽合同的情況,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解釋清楚法律規定,依法在1個月內簽訂。對仍然不愿簽的勞動者,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這樣就可避免上述一系列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