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傳一份福建省福清市醫院的“禁止高層次人才辭職”的通知文件在醫療圈引起熱議。澎湃新聞求證該院宣傳部門,一位何姓主任回應系他人將醫院文件電子模版篡改利用而成。
“我們不可能法盲到這種程度,和國家法律相對抗,用醫院行政手段留住人才的做法已經過時了。”何姓主任表示。
醫院人事科相關工作人員也向澎湃新聞表示,醫院重視高層次人才引進并留住他們,今年招聘的15年服務期研究生,將一次性給予66萬元購房補助,前五年給予30萬元生活津貼,配偶可安排就業,“通過優厚的待遇留住他們,也有離職的,但是是個別的。”
一則虛假的文件,卻引起醫療圈的廣泛關注,令人信以為真,甚至將醫院推上風口浪尖,有業內人士認為,這可能與一些醫生親身的辭職經歷有關。有網友反饋,確實很多醫院辭職得扒層皮!而且,也不排除確實有部分醫院明目張膽禁止醫生辭職,明著違反勞動法。
由此想到,醫院留人的正確“姿勢”是怎樣的呢?是明目張膽禁止、故意設卡阻撓,還是深入分析留不住人的原因,并認真解決之?
公立醫院“強制”留人過時了
人常說,強扭的瓜不甜。在留人方面,也有太多太多的說法,如待遇留人、事業留人、感情留人等等。筆者曾經就醫院如何留人,提出“薪、誠、信、公、義”五招。但很多醫院管理者,往往只是將這些說在嘴上、寫在紙上,并沒有記在心里,落實到行動上。
如今,國家政策鼓勵醫生多點執業、自由執業,很多公立醫院還停留在過去的觀念里,在醫院管理方面,還是官本位,距離人本位還有不小的差距。因此,國家提出醫院逐步去行政化,看來還得快點再快點。否則,在社會辦醫大潮風起云涌的形勢下,用“強制”的辦法,終究會失效。
醫生辭職、醫院解聘都要依法依規
2014年4月25日,國務院發布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是為規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的發展而制定。
《條例》規定,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外,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按規定程序確定人選后,應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三種情況下,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是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二是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三是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單位與工作人員解除聘用合同需提前30日書面通知本人。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條例》還規定,單位可以依法與工作人員解除聘用合同“炒魷魚”,而工作人員也可以炒單位的魷魚。這一規定,見于《條例》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除了《條例》允許工作人員炒單位魷魚外,2017年7月14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現代醫院管理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67號,以下簡稱《意見》)對事業單位用人也有規定。《意見》要求各級各類醫院應制定章程。醫院章程應包括醫院性質、辦醫宗旨┄┄,以及舉辦主體、醫院、職工的權利義務等內容。醫院要以章程為統領,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機構、管理制度、議事規則、辦事程序等。
《意見》規定,院長辦公會議是公立醫院行政、業務議事決策機構,對討論研究事項作出決定。在決策程序上,公立醫院發展規劃、“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項,以及涉及醫務人員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要經醫院黨組織會議研究討論同意。公立醫院可以行使內部人事管理、機構設置、中層干部聘任、人員招聘和人才引進、內部績效考核與薪酬分配、年度預算執行等經營管理自主權,但要依法依規進行。
由此可見,醫院對于涉及醫務人員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如辭職或解除聘用合同此類大事,應該在醫院章程中載明,在聘用合同中約定,在院長辦公會做出決定之前,應該要經醫院黨組織會議研究討論同意,也就是說要“依法依規”進行。
二級醫院必將成為人才爭奪的主戰場
筆者在網上搜索得知,福清市是福州市轄的一個縣級市,2014年戶籍人口120多萬,被偽造文件的福清市醫院是一所二級甲等綜合醫院,床位編制500張。
作為省會城市下轄縣級市,交通便利是吸引人才的優勢,但同時如果管理者缺乏與時俱進,人才得不到應有的待遇、成長機會、發展平臺,也會成為人才流失的重災區。
因此,二級醫院必須轉變觀念,搶抓機遇,在分級診療的大勢下,利用患者流向三級醫院必經轉診關卡,國家縣級醫院服務能力提升,下放三級醫院技術準入,支持組建胸痛中心、卒中中心,遍地開花的醫生集團等利好政策,謀求自身業務發展,給高端人才搭建事業發展平臺,在人才爭奪戰中占據主動,搶占先機。當下,首先要擯棄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簡單粗暴的思維模式和留人辦法。(轉載自HC3i中國數字醫療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