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上需要寫明崗位嗎?
添加時間:2018-03-05 10: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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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入職后,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同時保障雙方的權益。那么,簽勞動合同時崗位如何定,需要在合同上寫明嗎?下面小編給你主要介紹勞動合同上需要寫明崗位嗎的知識。
一、勞動合同上需要寫明崗位嗎?
需要。
勞動合同上必須載明具體的崗位;除了崗位,還應該約定明確的勞動合同期限、薪資待遇、簽訂雙方的基本信息等,這些都是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勞動合同上沒有寫明公司地址可以嗎
1.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包括: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也就是說,簽訂勞動合同時如果合同上面沒有寫明公司住所地址,有權不簽合同。
三、變更勞動合同應注意以下幾點
1.變更勞動合同必須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進行。
2.必須遵循《勞動法》規定的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變更原則。
3.必須遵循法定程序,首先由一方當事人依法向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建議,并說明變更的理由和修改的條款,請求對方限期答復;然后由對方當事人在限期內給予答復,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變更,或者建議再協商解決;最后經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協議后,簽訂書面協議,雙方簽字蓋章,變更協議即行生效。
4.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時,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
5.變更勞動合同后,原條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上需要寫明崗位嗎?一般勞動合同上面是有指明勞動者工作的崗位,如果上面沒有寫明崗位勞動者可以要求加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