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注意哪些
添加時間:2018-02-26 14: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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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是勞動合同的一項重要內容,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再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里所提到的“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十分重要,因為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勞資雙方可能已經數次連續訂立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鑒于此,《勞動合同法》特別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新法施行后再次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起開始計算。
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知識
第一,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這就是說,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中的法定條款,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而如果約定試用期,則只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簽訂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但“試用期合同”的無效,并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
第二,勞動期限應和勞動合同期限掛鉤,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三,資金擔保違法,可酌情提供擔保人。用人單位要求新入職員工試用期提供擔保,可能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以收取保證金(物)的形式,一種是以提供擔保人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形式。第一種是我國勞動法明令禁止的;另一種是要求提供擔保人來承擔連帶責任,在我國沒有法條作出過明文的允許或禁止,勞動者可以本著自愿的原則提供。
第四,試用期企業須有理由退工,員工可無理由走人。《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時,才能辭退。而員工只要“通知”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提供任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