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等于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嗎?
添加時間:2018-01-19 11:16:48
瀏覽次數:
0
生活中不少上班人士因為現任崗位的種種不如意而選擇跳槽,另謀高就。這時原公司會出具一份離職證明,那么有人會問“離職證明等于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嗎”的問題,畢竟關乎著自己能否順利進入另一家企業工作。今天小編就來說一說離職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之間的關系。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離職證明的用途就是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可以憑此轉你的人事關系、社保、公積金等等。所以說離職證明就等同于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不過是叫法不同而已。
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6〕354號)第十五條規定: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時應查驗其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以及其他能證明該職工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憑證,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理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2000〕36號)第二條第六款第(二)項規定:國有企業與下崗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應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況的證明材料,并抄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符合條件的人員可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或按規定申領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