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確定勞動合同成立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則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一般應從勞動合同簽訂時,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文體上簽字之日起計算。簽字日期與合同約定的日期應是同樣的。如果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生效的日期,則應從合同生效日期計算。
對于勞動合同終止的截止日期的計算,應以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日期最后一天的24時為準。如果有工作任務超過最后一天24時的,應以完成工作任務的時間作為合同終止的時間。
二、如何續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履行期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遵循嚴格的續簽程序,否則可能導致用人單位應當續簽而未續簽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
首先,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進行綜合評估后再決定該勞動合同是否續簽以及按照什么勞動條件進行續簽。用人單位在評估時應考慮如下因素,比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年限可能即將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連續兩次簽訂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通過對上述這些因素的充分考慮后,如果用人單位決定不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應依據勞動者自新的《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后在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支付相應的補償金。但是,如果用人單位保持或提高勞動條件而勞動者不愿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則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其次,用人單位以書面方式征求勞動者意見和勞動者以書面方式對是否續簽勞動合同進行意思表示都十分重要。因此,在勞動合同續簽前必須征求勞動者的意愿,如果勞動者在單位提高勞動條件后仍不愿意續簽,甚至是勞動者本意就不愿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樣對于不想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來說,就可以通過征求勞動者意見的方式將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變成勞動者的單方意思表示。
最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原勞動合同屆滿前完成勞動合同的續簽。如果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任何一方決定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務必要在原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辦妥勞動合同的終止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