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委托代辦個人委托存檔人員參加社會保險事務協議書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瀏覽次數:
0
為做好本市個人委托存檔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工作,維護存檔人員合法權益,規范社會保險代辦行為,根據_________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存檔機構代辦社會保險工作暫行規定》,_________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甲方)委托_________(人才交流中心或者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乙方),代辦個人委托存檔人員參加社會保險事務,特制定本協議: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辦理本市城鎮自由職業者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個人委托存檔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收取社會保險費的事務工作。
二、甲方對乙方在受委托的權限范圍內的工作負有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的職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甲方應向乙方提供相關政策法規資料,開展業務培訓。
三、乙方在受委托的權限范圍內發生的違反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有關規定的行為,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責任、追索經濟損失并可以單方解除《代辦協議》。
四、乙方代辦個人委托存檔人員參加社會保險事務,不收取代辦費。
五、乙方應當為個人委托存檔人員同時辦理基本養老、失業、基本醫療三項社會保險。
六、乙方應當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專戶或獨立管理的基金帳戶,各險種要單獨建帳,使用統一的社會保險專用發票。確保基金及基金所產生的利息及時全額上繳甲方,不得滯留或挪做它用。
七、乙方應當在受委托的權限范圍內開展社會保險代辦事務,并且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和業務培訓。乙方超越委托權限辦理的社會保險事務,責任自負,甲方有權要求其限期整改或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本著積極合作、相互支持、平等協商的原則研究解決。
九、本協議有效期限為_________年,期限屆滿雙方是否繼續續約由雙方協商確定。
十、乙方在協議有效期內要求解除協議時,必須做好代辦事項的善后工作,應提前_________月向甲方提出申請。
十一、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等有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