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進出口銀行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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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銀(信合)字第______號 本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項目貸款)(合同號:( 進出銀(信合)字第_____號)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下述雙方簽訂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以 合同號:( )進出銀(信合)字第______號 本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項目貸款)(合同號:( )進出銀(信合)字第_____號)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下述雙方簽訂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以下稱“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中國進出口銀行 中國進出口銀行________分行 中國進出口銀行總行營業部 (以下稱“貸款人”) 法定代表人:羊子林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借款人”為實施________項目(以下稱“項目”)簽訂________合同(合同號:________)(以下稱“項目合同”),向“貸款人”申請出口賣方信貸。經審查,“貸款人”同意根據本合同的條款和條件發放貸款。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 □“借款人”為實施________項目(以下稱“項目”)簽訂________合同(合同號:________)(以下稱“項目合同”),向“貸款人”申請出口賣方信貸。經中國進出口銀行總行批準和授權,“貸款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條款和條件發放貸款,簽署并履行本合同。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經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貸款金額、用途及期限 第一條 “貸款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借款人”提供出口賣方信貸項目貸款□¥________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________美元((大寫)______________萬美元)(以下稱“貸款”)。 第二條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金融政策和《中國進出口銀行出日賣方信貸試行辦法》的規定,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應專項用于“項目合同”項下的資金需要。未經“貸款人”事先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變更本合同項下“貸款”用途。 第三條 本合同貸款期限為______個月,自提款計劃約定的首次提款日起,到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以下稱“貸款期限”) 第四條 借款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提款計劃提取本合同項下的“貸款”。 提款計劃如下: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萬元 …………………… 特殊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貸款利率和利息計收 第五條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本合同所執行的人民幣“貸款”利率,每滿一年確定一次。本合同第一年度的年利率為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從首次提款日起,每滿一年后執行的年利率,應根據屆時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的貸款利率執行。 本合同美元“貸款”利率按《中國進出口銀行外匯貸款利率、費用暫行規定》執行,按________個月浮動,本合同第一計息期的利率為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以后每個計息期執行的利率,由“貸款人”書面通知“借款人”。 第六條 “貸款人”按季計收人民幣“貸款”利息。“借款人”應在“貸款人”處開立“貸款”賬戶,并在每季度末月21日以前將利息付至“貸款人”指定的賬戶。如“借款人”未能按期支付利息,“貸款人”對“貸款期限”內未按期支付的利息部分按本合同規定的利率按季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后改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貸款人”按季計收美元“貸款”利息,如“借款人”未能按期支付利息,“貸款人”將按《中國進出口銀行外匯貸款利率、費用暫行規定》計收罰息。 第七條 本合同規定的利息從“借款人”實際提款日起算,按實際提款額和用款天數計算,計算基數為一年360天。 第三章 貸款的提取 第八條 本合同的擔保合同生效后,“借款人”才能申請提取本合同項下的“貸款”。 第九條 “借款人”提取本“貸款”,應事先向“貸款人”提交按照附二格式確定的提款通知書及貸款人要求的有關文件、材料,經“貸款人”審查同意后,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十條 “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第一筆“貸款”的提取期限為6個月(自提款計劃確定的首次提款日起算)。若在上述期限內沒有提款,“貸款人”有權取消本合同所有“貸款”直至終止合同。 第十一條 第一筆提款以后各筆“貸款”的提取期限為3個月(自提款計劃確定的相應提款日起算),若在此期間內,“借款人”未辦理提款手續,“貸款人”有權取消該筆“貸款”直至全部未用“款”。 第十二條 未經“貸款人”同意,提款計劃不得更改。 第四章 借款人的聲明與承諾 第十三條 “借款人”向“貸款人”聲明如下 (一)“借款人”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的資格和權利簽署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三)“借款人”已仔細閱讀本合同并完全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內容。“借款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四)“借款人”簽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并不違反其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或其公司章程。 (五)“借款人”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公司授權均已完成,本合同由“借款人”的有效授權代表簽署。本合同對“借款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六)“借款人”為本合同項下的“貸款”而向“貸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報表和憑證等都是真實、完整、準確和有效的 (七)“借款人”未隱瞞下列任何事件: 1.“借款人”發生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或發生了與“借款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2.“借款人”在與其他債權人的合同項下發生重大違約事件; 3.“借款人”承擔的重大債務、或有債務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質押擔保; 4.與“借款人”有關的未結案的訴訟、仲裁事件; 5.“借款人”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組、組建或改建為股份制公司,以租賃、承包、聯營、托管等方式進行產權交易; 6.其他可能影響“借款人”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第十四條 “借款人”向“貸款人”承諾并保證,“借款人”應完成下列事項: (一) “借款人”應按“貸款人”的要求每季向“貸款人”提供最新財務報表,每年4月底之前提供經審計的上年度財務報表;“借款人”應按“貸款人”要求隨時提供有關(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之報告、報表等文件和資料,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有效性負責。 (二)在“貸款期限”內,“借款人”應在每季度向“貸款人”報送一次本合同項下“貸款”的使用、“項目”的執行和“項目合同”項下的收結匯情況以及其他有關材料。 (三)“借款人”應接受“貸款人”的信貸檢查與監督,并給予充分的協助和配合。 (四)“借款人”應在“貸款人”指定的銀行開立專用于上述“項目合同”資金收付的專門賬戶,該賬戶中的資金應專款專用。 (五)在本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應付款項全部清償前,“借款人”有以下任何減少注冊資本、重大產權變動和經營方式調整的行為,均應事先征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包括但不限于: 1.與外商、港澳臺商簽訂合資、合作合同; 2.關閉、停產、轉產、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 3.重組、組建或改建為股份制公司; 4.以房屋、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或商標、專利、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入股或投資于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 5.以租賃、承包、聯營、托管等方式進行產權交易。 (六)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向任何人提供債務保證、抵押、質押或其他形式的擔保。 (七)在法定期限內或“貸款人”要求的期限內,“借款人”應及時辦理與“項目”有關的登記手續,并向“貸款人”提供登記文件復印件。 (八)“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有關結算業務應在“貸款人”指定的銀行辦理。 (九)“借款人”應根據“貸款人”的要求將與本合同或“項目合同”有關的文件正本(包括本票、承兌匯票等)存放在“貸款人”指定的銀行處。 (十)如有“借款人”未按期償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或其他應付款項的任何情形,則“借款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股東分配股息或紅利。 (十一)一旦發生或可能發生本合同項下第九章中所述的任一違約事件,“借款人”應在得知該事件發生或可能發生之時3日內立即通知“貸款人”,并對所發生的違約事件采取合理、及時的補救措施。 第五章 代理行的參與 第十五條 為了保證本合同項下“貸款”的專款專用和按期償還,“貸款人”委托_____________銀行作為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代理行(以下稱“代理行”)。“貸款人”另與“借款人”和“代理行”簽定委托代理協議(以下稱“委托代理協議”,協議號:( )進出銀(信代)字第________號)。經“貸款人”總行授權,“貸款人”另與“借款人”和“代理行”簽定委托代理協議(以下稱“委托代理協議”,協議號:( )進出銀(信代)字第________號)。 “借款人”除應遵守和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外,還應受“委托代理協議”的約束如“委托代理協議”與本合同有任何不符,以本合同為準。 第十六條 “貸款人”將委托“代理行”負責本合同項下“貸款”的撥付、監督“貸款”的使用和“項目合同”的執行,以及將“借款人”的出口結匯資金及時劃付至專門賬戶,用于償還“貸款人”的“貸款”。 第六章 貸款的償還 第十七條 “借款人”應在本合同規定的“貸款期限”內嚴格按還款計劃償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還款計劃如下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萬元 ………………………… 第十八條 除本合同第十九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情況外,“借款人”如提前還款,應提前________日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并征得“貸款人”的同意。 第十九條 對于任何提前償還的部分,“借款人”不得要求再次提用。“借款人”應確保“項目合同”項下的收結匯應專項用于償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 “借款人”如提前收回“項目合同”項下的貨款,應提前歸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 第二條 如“借款人”申請“貸款”展期,應在“貸款”到期日之前兩個月內向“貸款人”提交書面展期申請和有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擔保人同意該“貸款”展期的證明文件)。經“貸款人”審查后,如“貸款人”批準“貸款”展期,“借款人”應與“貸款人”另行簽定“貸款”展期協議。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在還款時應按“貸款人”要求填寫匯款單據的有關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注明本合同的合同編號)。 第七章 擔保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貸款”采用如下擔保方式 由________提供連帶責任還款保證,并另行簽訂《保證合同》,編號為______________。 由________提供抵押擔保,并另行簽訂《抵押合同》,編號為______________。 由________提供質押擔保,并另行簽訂《質押合同》,編號為______________。 第八章 保險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應將本“貸款”項下有關的設備、建設工程、出口貨物貨物運輸以及“項目”運營期間的風險在“貸款人”認可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種應符合貸款人的要求,并且“借款人”應將或安排將保險權益轉讓給“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應付款項償清之前,“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保險。如“借款人”中斷保險,“貸款人”有權續保或代為投保,費用全部由“借款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貸款人”,并根據保險單的有關規定及時向承保人索賠。由于沒有及時通知或及時索賠或未履行保險單項下義務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由“借款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保險賠款應首先用于償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及其他應付費用,但“貸款人”可視“項目”情況決定保險賠款是否可以繼續用于“貸款”支持的“項目”或貿易;保險賠款不足以支付所欠“貸款”本息不構成對“借款人”應償付債務的免除。 第九章 違約事件與處理 第二十六條 以下任一事件,均構成本合同項下的違約事件 (一)“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規定按期支付利息或歸還本金。 (一)“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三)“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額提取“貸款”。 (四)“借款人”違反了委托代理合同”中約定的對“借款人”的有關規定。 (五)“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作出的聲明或擔保人在有關擔保合同項下作出的聲明被證明是不真實的,或是具有誤導性的。 (六)“借款人”或擔保人違反了在本合同或有關擔保合同中作出的承諾或保證。 (七)“借款人”自籌資金未及時到位。 (八)“項目”建設進度嚴重滯后。 (九)“項目”產品質量被認定為不符合“項目合同”規定的標準。 (十)“借款人”在其為一方的其他合同項下嚴重違約。 (十一)“借款人”或擔保人經營、財務狀況嚴重惡化。 (十二)與本合同項下“貸款”有關的抵押物或質物貶值、毀損或滅失。 (十三)“借款人”或擔保人被合并、分立或進行股份制改造時,未能做出令“貸款人”滿意的償還安排或債務重組。 (十四)“借款人”或擔保人破產。被解散、關閉或撤銷。 (十五)“借款人”未將以下情況及時通知“貸款人”: 1.其“項目合同”的重大變更; 2.其章程的任何修改及其經營活動的任何實質性變化; 3.其會計原則的重大修改; 4.其及其主要子公司的財務、經濟和其他方面的任何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借款人”的,且在“貸款人”看來可能對“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能力造成嚴重不利影響的任何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 (十六)“借款人”違反了本合同的任何其他條款。 第二十七條 上述違約事件是否發生,由“貸款人”作出判斷并通知“借款人”。上述任何違約事件發生后,“貸款人”有權采取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措施 (一)要求“借款人”限期糾正; (二)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貸款”額度; (三)宣布所有已發放的“貨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已發放“貸款”的本金、利息或其他應付費用; (四)要求“借款人”追加或更換保證人、抵押物、質物; (五)從“借款人”在“代理行”或其他銀行境內外的分支機構開立的任何幣種的任何賬戶中直接扣劃本合同項下“借款人”應付而未付的任何款項(包括但不限于“貸款”本金和利息); (六)宣布實施或實現有關“貸款”的任何擔保項下的權利。 (一)對所有逾期金額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逾期罰息利率計收罰息。 (二)對所有挪用借款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挪用罰息利率計收罰息。 第十章 合同變更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的修改、補充必須以書面形式做出,并由“借款人”及“貸款人”雙方共同簽署并加蓋各自公章后,按約定條件生效。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第三十條 如遇國家法律、法規的變化或司法原因導致本合同任何條款成為無效,本合同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均不受影響。屆時雙方當事人將密切合作,盡快修改本合同中有關條款。 第三十一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章 抵消、轉讓和權利放棄 當支付的款項,不得提出任何抵消的主張,亦不得附帶任何條件。 第三十二條 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 第三十三條 “貸款人”給予“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等均不影響、損害或限制“貸款人”依據本合同和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一切權益,并不視為“貸款人”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也不影響“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任何義務的承擔。 第十二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五條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時,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北京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借款人”同意,因本合同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訴訟應在北京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進行。 上述規定并不影響“貸款人”就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選擇在其他任何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第十三章 其他 第三十六條 附件2所列的提款通知書格式及雙方共同確認的其他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份,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自“借款人”和“貸款人”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至全部“貸款”本息及本合同項下其他應付款項還清后自動失效。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借款人”和“貸款人”各執一份。副本________份,擔保人和代理行各執1份。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或授權代理人) 貸款人:中國進出口銀行 中國進出口銀行______分行 中國進出口銀行總行營業部 (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或授權代理人)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