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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投資基金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瀏覽次數: 0
          基金發起人:_________
          基金管理人:_________
          基金托管人:_________
          目錄
            一、前言
            二、釋義
            三、基金合同當事人
            四、基金發起人的權利與義務
            五、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六、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與程序
            十、基金的基本情況
            十一、基金的設立募集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十三、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十五、基金的轉托管
            十六、基金資產的托管
            十七、基金的銷售
            十八、基金的注冊登記
            十九、基金的投資
            二十、基金的融資
            二十一、基金資產
            二十二、基金資產估值
            二十三、基金費用與稅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與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終止與清算
            二十八、業務規則
            二十九、違約責任
            二十九、違約責任
            三十、爭議處理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與終止
          一、前言
            為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規范基金運作,依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基礎上,訂立本協議(以下稱“本基金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之規定,若本基金合同內容存在與該法沖突之處的,應以該法規定為準,本基金合同相應內容自動根據該法規定作相應變更和調整。屆時如果該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對前述變更和調整進行公告的,還應進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規定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基本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簽訂并生效之日起成為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基金投資者自取得依據本基金合同發行的基金份額時起,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_________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由基金發起人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設立,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設立的批準,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保證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由于證券投資具有一定的風險,因此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釋義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銀華-道瓊斯88精選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合同及對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3.招募說明書:指《_________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4.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5.銀行監管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及/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6.《證券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7.《合同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8.《基金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9.《暫行辦法》:指1997年11月14日經國務院批準發布并施行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10.《試點辦法》:指XX年10月8日由中國證監會發布并施行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
              11.元:指人民幣元;
              12.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約束,根據本《基金合同》享受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
              13.基金發起人:指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_________銀行;
              16.注冊登記業務:指本基金登記、存管、清算和交收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注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17.注冊登記機構:指辦理本基金注冊登記業務的機構。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機構為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本基金注冊登記業務的機構;
              18.《公開說明書》:指《_________證券投資基金公開說明書》,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個月公告一次的有關本基金的簡介、投資組合公告、經營業績、重要變更事項和其他按法律法規規定應披露事項的說明;《公開說明書》是對《招募說明書》的定期更新;
              19.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0.個人投資者: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可以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投資者;
              21.機構投資者:指在中國境內合法注冊登記或經有權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和有效存續并依法可以投資本基金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它組織;
              22.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于在中國境內合法設立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規定參加的會議;
              24.設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說明書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時間段,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說明書》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基金凈認購額超過人民幣2億元,且認購戶數達到100人的條件下,基金發起人依據《基金法》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備案手續后,_________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6.基金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終止事由出現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程序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終止基金的日期;
              27.存續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認購:指在本基金設立募集期內,投資者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30.申購: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續期間,投資者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31.贖回: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購回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32.轉換: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續期間,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請將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開放式基金份額的行為;
              33.轉托管:指投資者將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額從一個交易賬號指定到另一交易賬號進行交易的行為;
              34.投資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資產進行投資時,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實物券調撥等指令;
              35.銷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為辦理本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36.銷售機構:指基金管理人及銷售代理人;
              37.基金銷售網點: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及基金銷售代理人的代銷網點;
              38.指定媒體: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紙、互聯網網站;
              39.基金賬戶:指注冊登記機構為基金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由該注冊登記機構辦理注冊登記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40.開放日:指為投資者辦理基金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工作日;
              41.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者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日期;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3.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購買的各類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以及其他投資等的價值總和;
              44.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45.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46.標的指數:指本基金投資組合跟蹤的對象指數,本基金以_________指數為標的指數,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規定的程序變更標的指數。
              47.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以及其他對本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克服、無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簽署之日后發生的,使本合同當事人無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協議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騷亂、火災、政府征用、沒收、法律變化、突發停電或其他突發事件、證券交易場所非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合同當事人
            (一)基金發起人
              名稱: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總經理: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_________
              經營范圍:_________
              組織形式:_________
              注冊資本:_________
              存續期間:_________
            (二)基金管理人
              名稱: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總經理: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_________
              經營范圍:_________
              組織形式:_________
              注冊資本:_________
              存續期間:_________
            (三)基金托管人
              名稱: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_________
              組織形式:_________
              注冊資本:_________
              存續期間:_________
              經營范圍:_________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或公開說明書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四、基金發起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發起人的權利
              1.申請設立基金;
              2.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基金發起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說明書;
              3.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4.基金不能成立時按規定退還所募集資金本息、承擔發行費用;
              5.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五、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謹慎、有效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2.根據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并公布有關基金募集、認購、申購、贖回、轉托管、非交易過戶、凍結、質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業務規則;
              3.根據本《基金合同》的規定獲得基金管理費,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資者認購費、申購費、贖回費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4.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銷售基金份額;
              5.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并對基金資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并有權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更換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代理人,對基金銷售代理人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基金銷售代理人的作為或不作為違反了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銷售代理協議,基金管理人應行使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銷售代理協議賦予、給予、規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權利和救濟措施,以保護基金資產的安全和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
              10.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依法為基金融資;
              11.依據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法》,代表基金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
              13.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訂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14.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3.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資產;
              4.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5.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進行基金的注冊登記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6.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資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資產相互獨立,保證不同基金在資產運作、財務管理等方面相互獨立;
              7.除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運作基金資產;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進行的監督;
              9.按照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份額凈值;
              10.嚴格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1.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和分紅款項;
              14.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編制基金的財務會計報告;
              17.保管基金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15年以上;
              18.確保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內發出;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9.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過錯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或因處理基金事務不當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或者其受到的損失,應以其自有財產承擔,其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3.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4.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間進行有損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及資源分配;
              25.負責為基金聘請注冊會計師和律師;
              26.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六、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
              3.監督基金的投資運作,如認為基金管理人違反了《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規定,否則,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4.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權對基金管理人的違法、違規投資指令不予執行,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6.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1.基金托管人將遵守《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處理基金事務;基金托管人保證恪盡職守,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謹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資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資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資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資產相互獨立,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資產與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基金托管人違反此義務,利用基金資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謀取利益,所得利益歸于基金資產,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將任何基金資產轉為其自有財產,違背此款規定的,將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復所涉及的基金資產的原狀、承擔賠償責任;
              5.除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資產;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7.以托管人和基金聯名的方式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以基金的名義開立銀行存款賬戶等基金資產賬戶,負責基金投資于證券的清算交割,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并負責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8.對基金商業秘密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投資者進行基金交易有關情況負有保密義務,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或投資者的相關情況及資料等;除《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從司法機構、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的判決、裁決、決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應視為基金托管人違反本《基金合同》規定的保密義務;
              9.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及本基金的單位基金資產凈值;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11.按規定出具基金業績和基金托管情況的報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
              12.在定期報告內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3.保存有關基金托管事務的完整記錄15年以上;
              14.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5.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相應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6.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7.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基金管理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19.因過錯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或因違背托管職責或者處理基金事務不當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或者其受到的損失,應以其自有財產承擔,其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不予執行,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21.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2.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行使表決權;
              2.按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監督基金經營情況,查詢或獲取公開的基金業務及財務狀況的資料;
              4.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
              5.在不同的基金直銷或代銷機構之間轉托管;
              6.獲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資產;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規定履行其義務;
              8.依照本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時依據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10.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承擔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3.以其對基金的投資額為限承擔基金虧損或者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5.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一)召開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修改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決定終止基金;
              5.與其它基金合并;
              6.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8.更換標的指數,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9.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10.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
              以下情形不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
              2.在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在中國證監會允許的條件下調整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況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權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無法行使召集權的情況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額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項召集;若就同一事項出現若干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則由提出該等提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共同推選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三)通知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在會議召開前30天,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至少一種信息披露媒體公告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至少應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
                (4)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托書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
              2.采取通訊方式開會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并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會議的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或通訊開會方式召開。
            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利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不含50%)。
              2.通訊方式開會:通訊方式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兩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至少一種公眾媒體上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少于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5)會議通知公布前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面符合法律法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無效表決。
              3.如果開會條件達不到上述現場開會或通訊方式開會的條件,則對同一議題可履行再次開會的程序,再次開會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為10天,但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利登記日不應發生變化。
              4.屬于以現場開會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利登記日持有的基金份額憑證顯示,全部有效的憑證所對應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不含50%)。
              5.屬于以通訊表決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會議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少于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5)會議通知公布前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修改基金合同、決定終止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發出后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案,臨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現場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日5天前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并保證至少有5天的間隔期。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召集人對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臨時提案應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大會召開日5天前公告。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1)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于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2)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作出決定。如將其提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單獨或合并持有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需由單獨或合并持有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其時間間隔不少于六個月。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額50%以上多數(不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2)通訊方式開會: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公告會議通知時應當同時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第二天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構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平等的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不含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2)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作出。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項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4.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進行要求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國證監會或其他有權機構核準或備案的,自履行完畢相關手續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均有法律約束力。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與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會批準,須更換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總份額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國證監會有充分理由認為基金管理人不能繼續履行基金管理職責。
              基金管理人辭任,但新的管理人確定之前,其仍須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批準,須更換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總份額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銀行監管機構有充分理由認為基金托管人不能繼續履行基金托管職責。
              基金托管人辭任的,但新的托管人確定之前,其仍須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職責。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更換原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通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還需對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
                (3)批準:新任基金管理人經中國證監會審查批準方可繼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監會批準后5個工作日內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時更換,中國證監會不指定且沒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進行公告時,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額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應作出處理基金事務的報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事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6)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更換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或商號字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更換原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通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
                (3)批準:新任基金托管人經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審查批準方可繼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經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批準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批準后5個工作日內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時更換,中國證監會不指定,且沒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進行公告時,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額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應作出處理基金事務的報告,并與新任基金托管人進行基金資產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十、基金的基本情況
            (一)基金名稱:_________證券投資基金。
            (二)基金類型:_________。
            (三)基金投資者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法律、法規、規章禁止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四)基金的投資目標:本基金將運用增強型指數化投資方法,通過嚴格的投資流程和數量化風險管理,在對標的指數有效跟蹤的基礎上力求取得高于指數的投資收益率,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增值。
            (五)存續期限:不定期。
            (六)基金份額面值:每份基金份額面值為人民幣_________元。
          十一、基金的設立募集
            (一)設立募集期限
              自《招募說明書》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最長不超過3個月。
            (二)銷售場所
              本基金通過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網點公開發售。
            (三)投資者認購原則
              1.投資者認購前,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認購的金額。
              2.設立募集期內,投資者可多次認購基金份額,首次認購金額不得低于_________元,追加認購不得低于_________元。
            (四)認購費用
              本基金認購費率不高于認購金額(含認購費)的_________%。認購費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設立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計入基金資產。
            (五)認購份數的計算
              本基金的認購金額包括認購費用和凈認購金額。計算方法如下:
                (1)認購費用=認購金額×認購費率
                (2)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認購費用
                (3)認購份額=(凈認購金額+認購利息)/基金份額面值
              認購份數保留至小數點后兩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所有。
            (六)基金認購的規定
              關于本基金認購的具體規定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書或發行公告中規定。
            (七)首次募集期間認購資金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資金的利息在全部認購期結束時歸入投資者認購金額中,折合成基金份額,歸投資者所有。
            (八)認購的程序和方法
              1.認購程序
                投資人認購時間安排、投資人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請詳細查閱本基金的發行公告。
              2.投資者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但認購申請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銷。
              3.認購確認
                銷售網點(包括直銷中心和代銷網點)受理申請并不表示對該申請是否成功的確認,而僅代表銷售網點確實收到了認購申請。申請是否有效應以基金注冊登記與過戶機構的確認登記為準。投資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銷售網點查詢最終成交確認情況和認購的份額。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成立
              投資者繳納認購的基金份額的款項時,基金合同成立。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凈認購金額超過_________億元并且認購戶數達到或超過_________人。
              2.基金管理人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并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基金合同生效。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資人的認購款項只能存入商業銀行,不得動用。
            (三)基金募集失敗
              1.募集期限屆滿,未達到基金合同生效條件,或設立募集期內發生使基金合同無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則基金設立募集失敗。
              2.本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天內返還投資人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3.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
            (四)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本基金存續期間內,有效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_________個工作日達不到_________人,或連續_________個工作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人民幣_________萬元,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說明出現上述情況的原因以及解決方案。存續期間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_________個工作日達不到_________人,或連續_________個工作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人民幣_________萬元,基金管理人有權宣布本基金終止,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
          十三、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與贖回辦理的場所
              本基金的銷售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銷售代理人。
              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與贖回辦理的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本基金為投資者辦理申購與贖回等基金業務的時間即開放日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書及公開說明書中規定。
                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進行相應的調整,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申購的開始時間
                本基金的申購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過30個工作日開始辦理。
              3.贖回的開始時間
                本基金的贖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過三個月的時間開始辦理。
                申購、贖回的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日。具體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書》或《公開說明書》中規定。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或交易所交易時間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整并公告。
              4.在確定申購開始時間與贖回開始時間后,由基金管理人最遲于開放日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價格以受理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基金采用金額申購和份額贖回的方式,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按先進先出的原則,對該持有人賬戶在該銷售機構托管的基金份額進行處理,即先確認的份額先贖回,后確認的份額后贖回;
              4.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當日交易結束時間前撤銷,在當日的交易時間結束后不得撤銷;
              5.基金管理人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可更改上述原則,但最遲應在新的原則實施前三個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與贖回申請的提出
                基金投資者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手續,在開放日的業務辦理時間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
                投資人提交贖回申請時,其在銷售機構(網點)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
              2.申購與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當于受理基金投資人申購、贖回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3.申購與贖回申請的款項支付
                申購采用全額交款方式,若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功,申購不成功或無效款項將退回投資者賬戶。
                投資者贖回申請成交后,基金管理人應通過注冊登記機構按規定向投資者支付贖回款項,贖回款項在自受理基金投資人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不超過7個工作日的時間內劃往贖回人銀行賬戶。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按本基金合同有關規定處理。
            (五)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代銷網點每個賬戶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
              2.直銷中心每個賬戶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為_________萬元人民幣,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為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已在直銷中心有認購本基金記錄的投資者不受首次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
              3.贖回的最低份額為_________份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但某筆贖回導致單個交易賬戶的基金份額余額少于_________份時,余額部分基金份額必須一同贖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申購的金額和贖回的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3個工作日至少在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刊登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6.申購份額、余額的處理方式: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扣除相應的費用后,以申請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所有;
              7.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申請當日基金份額凈值并扣除相應的費用,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所有。
            (六)申購和贖回的費用
              1.本基金申購費率最高不超過申購金額的_________%,贖回費率最高不超過贖回金額的_________%。
              2.本基金申購費率按照申購金額遞減,即申購金額越大,所適用的申購費率越低,申購費用等于申購金額乘以所適用的申購費率。詳細的申購費率可參見招募說明書的有關內容。
                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申購人承擔,用于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各項費用,不列入基金資產。
              3.本基金的贖回費率按照持有時間遞減,即持有時間越長,所適用的贖回費率越低,贖回費用等于贖回金額乘以所適用的贖回費率。詳細的贖回費率可參見招募說明書的有關內容。
                本基金的贖回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贖回費用的75%用于注冊登記費及相關手續費,25%歸基金資產。
              4.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在調整實施前3個工作日內至少在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刊登公告。
            (七)申購份數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申購份數的計算
                本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凈申購金額。其中,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申購費率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數=凈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凈值
                基金份數的計算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所有。
              2.贖回金額的計算
                本基金的贖回金額為贖回總額扣減贖回費用。其中,
                贖回總額=贖回份數×t日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
              3.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八)申購與贖回的注冊登記
              投資者申購基金成功后,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辦理增加權益的登記手續,投資者自t+2日起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投資者贖回基金成功后,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辦理扣除權益的登記手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注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最遲于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九)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10%時,為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接受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接受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兌付投資者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兌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兌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進行的資產變現可能使基金份額凈值發生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10%的前提下,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未受理部分除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者外,延遲至下一開放日辦理。轉入下一開放日的贖回申請不享有贖回優先權并將以該下一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當發生巨額贖回并部分延期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在3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并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本基金連續兩個開放日以上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十)拒絕或暫停申購、暫停贖回的情形及處理
              1.在如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不可抗力;
                (2)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3)法律、法規規定或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
                (1)不可抗力;
                (2)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3)因市場劇烈波動或其他原因而出現連續巨額贖回,導致本基金的現金支付出現困難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
                (4)法律、法規規定或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當日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當足額兌付;如暫時不能足額兌付,應當按單個賬戶已被接受的贖回申請量占已接受的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其余部分在后續開放日予以兌付,并以后續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依據計算贖回金額。投資者在申請贖回時可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
              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
              3.發生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未予載明的事項,但基金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認為需要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的,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可以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贖回申請。
              4.暫停基金的申購、贖回,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5.暫停期間結束基金重新開放時,基金管理人應予公告。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為一天,基金管理人將于重新開放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凈值。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一天但少于兩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將提前1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凈值。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兩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兩周至少重復刊登暫停公告一次;當連續暫停時間超過兩個月時,可對重復刊登暫停公告的頻率進行調整。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凈值。
            (十一)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指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自申請受理日起2個月內辦理,并按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五、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六、基金資產的托管
            本基金資產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訂立《_________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資產的保管、基金資產的管理和運作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和義務,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十七、基金的銷售
            本基金的銷售業務指接受投資者申請為其辦理的本基金的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本基金的銷售業務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辦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銷售業務的,應與代理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和銷售代理人之間在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等事宜中的權利和義務,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保護基金投資者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銷售機構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的銷售業務。
          十八、基金的注冊登記
            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業務指本基金登記、存管、清算和交收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注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業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辦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注冊登記業務的,應與代理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機構在投資人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注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事宜中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基金投資者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注冊登記機構享有如下權利:
              1.取得注冊登記費;
              2.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戶資料、交易資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注冊登記機構承擔如下義務:
              1.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業務;
              2.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業務;
              3.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監督;
              4.保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及相關的申購與贖回等業務記錄15年以上;
              5.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賬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義務對投資者或基金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除外;
              6.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公開說明書規定為投資人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務;
              7.如因注冊登記人的過錯而造成持有人損失的,該損失的賠償責任應該由注冊登記人承擔;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十九、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將運用增強型指數化投資方法,通過嚴格的投資流程和數量化風險管理,在對標的指數有效跟蹤的基礎上力求取得高于指數的投資收益率,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增值。
            (二)投資理念
              以指數化投資分享中國經濟的發展成就,以適度增強實現對標的指數的適度超越。
              本基金認為,中國經濟增長將保持持續穩定的向上發展態勢,為指數投資獲取長期穩定收益奠定了良好的宏觀經濟基礎。本基金力求通過充分的分散化投資實現非系統風險的有效降低和流動性的提高,并以深入的基本面研究為基礎,通過適度增強的投資方法,力求取得高于標的指數的投資收益率,為投資者分享中國經濟增長和中國證券市場發展帶來的長期收益提供良好的機會。
            (三)標的指數
              本基金以道瓊斯中國88指數為標的指數。
              道中88指數是第一個由全球指數編制機構道瓊斯公司為中國大陸股票市場編制的指數,由道瓊斯中國指數中按照自由流通市值和交易流動性綜合排名的前88名家上市公司構成。為了準確代表投資者可實際交易的股票數量,道中88指數為挑選成份股而計算自由流通股本時,排除了持股超過整個市值5%的個人、其它公司以及政府持有的股份。道中88指數每季度進行一次成份股的調整,同時道中88指數成份股緩沖區的建立將適當保證道中88指數具有較低的指數換股率。道中88指數以人民幣元計算,基期均為1993年12月31日,基數定為100。
            (四)業績基準
              本文中,業績基準與標的指數的定義相同。
            (五)投資對象及投資范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道瓊斯中國88指數的成份a股及其備選成份股、新股(首發或增發)、債券資產(國債、金融債、企業債 、可轉債等債券資產)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各類資產投資比例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
            (六)投資風格
              本基金的投資風格定位于增強型指數基金,并選擇了以市值代表性強、流動性高為特色的道瓊斯中國88指數為基金投資組合的跟蹤標的,因此,本基金的投資組合具有大盤藍籌指數組合的風格特點,通過買入并持有的長期投資策略,力爭獲取中國經濟長期高速增長帶來的資本市場收益。
            (七)投資策略和投資組合的構建
              本基金為增強型指數基金,以道中88指數為基金投資組合跟蹤的標的指數,股票指數化投資部分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票,增強部分主要選擇基本面好、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價值型企業的股票,在控制與標的指數偏離風險的前提下,力求取得超越標的指數的投資收益率。
              1.資產配置
                本基金以追求標的指數長期增長的穩定收益為宗旨,采用自上而下的兩層次資產配置策略:第一層,資產類別配置,確定基金資產在不同資產類別之間的配置比例;第二層,股票和債券的個券選擇與組合管理,在不同類別資產配置的基礎上進一步確定各資產類別中不同證券的配置比例,在降低跟蹤誤差和控制流動性風險的雙重約束下構建跟蹤標的指數的投資組合。
                在資產類別配置上,本基金原則上將不高于75%的資產投資于股票,將不低于20%的資產投資于國債。在法律環境允許后,本基金股票資產投資比例上限將調整為95%,且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2.股票資產配置策略
                在股票資產的配置上,本基金采用增強型指數化投資方法,以成份股在標的指數中的權重為基礎構建指數化股票投資組合,并選擇基本面好、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價值型企業的股票對指數進行適度增強。
              3.增強投資的標準
                本基金增強部分的投資,是指基于價值選股原則在對企業基本面情況進行深入分析的基礎上,在控制跟蹤誤差的基礎上投資于核心競爭力增強,投資價值上升的股票。
                本基金將充分利用投資研究團隊在投資和研究方面的經驗和實力,對宏觀經濟走向、產業發展演變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進行深入的分析,對上市公司未來業績進行預測,并在此基礎上,通過一定的價值評判標準對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進行分析。
              4.債券資產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債券投資為在跟蹤誤差與流動性風險雙重約束下的投資。本基金將以降低基金的跟蹤誤差為目的,在考慮流動性風險的前提下,構建債券投資組合。
              5.投資組合調整原則
                本基金所構建的股票投資組合的調整原則包括: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而進行相應調整;根據企業基本面情況的變化降低對基本面惡化企業的投資比重,提高核心競爭力增強企業的投資比重;還將根據法律法規中的投資比例限制、申購贖回變動情況、新股增發因素等變化,對基金投資組合進行適時調整,以保證基金凈值增長率與標的指數間的高度正相關和跟蹤誤差最小化。
                本基金的債券投資為流動性風險約束下的被動式投資,債券投資組合將根據組合對基金整體跟蹤誤差的邊際貢獻率進行相應調整。同時,本基金還將根據法律法規中的投資比例限制、申購贖回變動情況等變化,對基金投資組合進行適時調整,以保證基金凈值增長率與標的指數間的高度正相關和跟蹤誤差最小化。
              6.增強性投資管理的限度和控制
                本基金的股票選擇主要依據入選道瓊斯中國88指數的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且對標的指數成份股的投資不少于62只,對標的指數成分股以外的股票投資不高于股票投資資產總額的40%。
                為控制由于增強型投資可能帶來的過分偏離指數的風險,本基金力求將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與標的指數增長率間的年跟蹤誤差控制在6%。
            (八)標的指數的更換
              1.更換基金標的指數,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規定的程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同時按照有關法定程序修改基金合同;
              2.當且僅當出現下列原因:
                (1)證券交易所停止向標的指數供應商提供標的指數所需的數據、限制其從該交易所取得數據或處理數據的權利;
                (2)任何法律法規的出臺導致標的指數供應商合理的認為其授權管理人使用標的指數的能力已被實質性削弱;
                (3)任何直接或間接地針對標的指數或標的指數供應商而產生的訴訟或行動已經開始,或任何此類訴訟行動已威脅到并且標的指數供應商合理地認為此類訴訟或行動可能對標的指數或授權基金管理人使用標的指數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4)任何法律法規的出臺使得基金管理人不能發行、促銷或推廣本基金或任何針對本基金的重大訴訟或監管行動已經開始;
                (5)標的指數供應商確定標的指數不再符合或將無法符合標的供應商為維持指數所訂的標準;
              導致現有標的指數供應商停止編輯、計算和公布標的指數價值或停止對基金管理人的標的指數使用授權時,基金管理人有權更換標的指數,并應提前15個工作日進行公告。
              標的指數更換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需要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標的指數相關的商號或字樣。
              代表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變更標的指數有異議的,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前提下,可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八章中有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應立即著手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就變更標的指數的提案進行表決,表決生效后5個工作日之內,基金管理人遵照表決變更本基金的標的指數并發布公告。
              3.當出現任何可能導致標的指數供應商停止編輯、計算和公布標的指數價值或停止對基金管理人的標的指數使用授權的情況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獲悉事實的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公告。
            (九)投資決策及投資操作流程
            本基金的投資決策的主要信息依據有:1、金融工程小組的數量化風險分析報告,金融工程小組運用風險監測模型以及各種風險監控指標,對市場預期風險和指數化投資組合風險進行風險測算,由此提供數量化風險分析報告;2、行業研究員對標的指數成份股的企業情況提供的研究分析報告;3、市場部每日提供基金申購贖回的數據分析報告。
              1.基金資產分布決策
                基金資產分布決策由投資決策委員會依照基金合同的規定做出。投資決策委員會是負責基金投資的最高決策機構,由公司總經理任主席,公司副總經理、投資管理部總監為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公司督察員、基金經理、組合經理、估值經理、交易主管、投資決策委員會秘書可列席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
                投資決策委員會定期聽取公司投資管理部關于宏觀、中觀和微觀經濟的分析,結合證券市場發展趨勢和標的指數的最新動態等因素,在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框架下,制定基金的投資戰略。
              2.基金投資組合決策
                基金經理在投資決策委員會制定的投資原則下,根據研究員提供的數量化風險分析報告和標的指數成份股研究報告及市場部提供的基金申購贖回報告,在考慮基金合同規定的債券股票資產比例范圍前提下,決定對債券和股票投資的具體比例。
                評估和調整決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環境的變化和實際的需要調整決策的程序。
              3.風險控制決策
                合規控制委員會為公司非常設機構,其成員由董事長、總經理、獨立董事、監事、督察員組成。其主要職責為:制定公司內部風險控制制度;檢查公司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落實情況;并對公司投資管理中存在的風險隱患或出現的風險問題進行研究討論,做出決定。
                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根據市場變化對指數化投資組合的資產配置和調整提出風險防范建議。
                在執行投資決策委員會對本基金的風險控制決策的基礎上,績效與風險評估小組將對投資組合的偏離度風險進行實時跟蹤和評估,并對風險隱患提出預警;監察稽核部將對指數化投資組合的執行過程進行實時風險監控;基金經理將依據基金申購和贖回的情況控制指數化投資組合的流動性風險。
            (十)基金投資的績效評估
              績效與風險評估小組負責對基金投資組合進行投資績效評估,研究基金投資組合的變化及由此帶來的收益或損失;同時,績效與風險評估小組還必須對基金資產組合的將對投資組合的偏離度風險進行實時跟蹤和評估,并對風險隱患提出客觀的評價和預警。績效與風險評估小組依據投資績效評估運行規則,定期向投資決策委員會及投資管理部提供績效評估報告,對基金投資收益與風險情況做出反饋,如有必要還需提出在分析基礎上的修正意見。
            (十一)建倉期
              本基金建倉時間為3個月,3個月之后本基金投資組合比例達到本基金合同相關規定。
            (十二)投資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股票、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總值的80%;
              2.投資于國家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與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限制。
              由于基金規模或市場的變化導致的投資組合超過上述約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內,但基金管理人應在合理期限內進行調整,以達到標準。
            (十三)禁止行為
              1.本基金不得投資于其他基金,但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2.本基金不得將基金資產用于抵押、擔保或者貸款;
              3.本基金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4.本基金不得進行房地產投資;
              5.本基金不得從事可能使基金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6.本基金不得將基金資產投資于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
              7.本基金不得從事法律法規及監管機關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四)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利的處理原則
              1.不謀求對所投資企業的控股或者進行直接管理;
              2.所有參與均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維護基金投資人利益并謀求基金資產的保值和增值。
          二十、基金的融資
            本基金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融資。
          二十一、基金資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本基金基金資產總值包括基金所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資等的價值總和。
              本基金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
            (二)基金資產的保管及處分
              本基金資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資產,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資產承擔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資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除依《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處分外,基金資產不得被處分。
            (三)基金資產的賬戶
              本基金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開立基金專用銀行存款賬戶以及證券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資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資產賬戶獨立。
          二十二、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資產的估值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基金資產的價值,并為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提供計價依據。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
            (三)估值對象
              運用基金資產所購買的一切有價證券。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
                (1)上市證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1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增發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估值;首次發行的股票,按成本價估值。
                (3)配股權證,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若收盤價高于配股價,則按收盤價和配股價的差額進行估值;若收盤價等于或低于配股價,則不進行估值;
                (4)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2)、(3)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款第①、②、③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5)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2.債券估值辦法:
                (1)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計算得到的凈價估值;
                (3)可轉換債券按交易所提供的該證券收盤價(減應收利息)進行估值;
                (4)未上市債券按其成本價估值;
                (5)銀行間債券以成本計價,在債券持有期逐日計提利息;
                (6)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1)-(5)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款(1)-(5)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7)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進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將估值結果以書面形式報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程序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簽章返回給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六)暫停公告凈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額凈值的確認及錯誤的處理方式: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第五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四位內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凈值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差錯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冊登記機構、 代理銷售機構或投資者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差錯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受損方”)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抗拒,則屬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者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差錯處理原則:因基金估值錯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對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根據過錯原則,向過錯人追償,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將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于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差錯責任方承擔;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擴大的損失有差錯責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分別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差錯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2)差錯的責任方對可能導致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差錯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任方仍應對差錯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則差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任方;
                (4)差錯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差錯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托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
                (6)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并且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并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3.差錯處理程序:差錯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當事人,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錯責任方;
                (2)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的交易數據的,由基金注冊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資產凈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因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處理原則、方式適用基金管理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制訂的業務規則中的相關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責任分擔按照相互間簽訂的《托管協議》的相關約定。
            (八)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項中的第(4)項條款、第2項中的第(6)項條款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處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二十三、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投資交易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7.基金分紅手續費;
              8.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費按基金資產凈值的1.2%年費率計提。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2%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1.2%/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資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費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費按基金資產凈值的0.25%年費率計提。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5%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2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資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
              3.本條第(一)款第3至第8項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的規定,列入當期基金費用。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資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師費、會計師費和信息披露費用等不得從基金資產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費和基金托管費的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協商酌情調低基金管理費和基金托管費,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五)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二十四、基金收益與分配
            (一)收益的構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差價、銀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凈收益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費用等項目后的余額。
            (二)收益分配原則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現金方式或紅利再投資方式,投資者可選擇獲取現金紅利或者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
              2.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基金當期收益先彌補上期虧損后,方可進行當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額的凈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當期出現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7.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滿3個月,收益可不分配;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載明基金收益的范圍、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關手續費等內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與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實后確定,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1.收益分配采用紅利再投資方式免收再投資的費用;采用現金分紅方式,則可從分紅現金中提取一定的數額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冊登記作業手續費,如收取該項費用,具體提取標準和方法在招募說明書或公開說明書中規定。
              2.收益分配時發生的銀行轉賬等手續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承擔;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所獲現金紅利不足支付前述銀行轉賬等手續費用,注冊登記機構自動將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轉為基金份額。
          二十五、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3.會計制度按國家有關的會計制度執行。
              4.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5.本基金會計責任人為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年度審計
              1.本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等機構對基金進行年度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經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可以更換。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在5個工作日內公告。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暫行辦法》及其實施準則、《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項須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一)招募說明書
              基金發起人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編制并公告招募說明書。
            (二)發行公告
              基金發起人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編制并發布發行公告。
            (三)定期報告:本基金定期報告包括中期報告、年度報告、基金投資組合公告、基金凈值公告及公開說明書,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的規定和中國證監會頒布的有關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的相關文件進行編制并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中期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在基金會計年度前6個月結束后的60日內公告。
              2.年度報告:基金年度報告經注冊會計師審計后在基金會計年度結束后的90日內公告。
              3.基金投資組合公告:基金投資組合公告每季度公布一次,于截止日后15個工作日內公告。
              4.基金凈值公告:每開放日公布前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5.公開說明書:公開說明書是對招募說明書的定期更新,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并公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于每6個月結束后30日內公告公開說明書,并在公告時間15日前報中國證監會審核。公開說明書公告內容的截止日為每6個月的最后一日。
            (四)臨時公告:基金在運作過程中發生如下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時,基金管理人須按照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并公告: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變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或法定代表人、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變動;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業務人員一年內變更達30%以上;
              5.基金經理更換;
              6.重大關聯事項;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或法定代表人、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受到重大處罰;
              8.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9.基金終止;
              10.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支付;
              11.基金暫停申購或贖回;
              12.開始或者重新開始申購、贖回等一項或多項業務的辦理;
              13.基金費用的調整;
              14.基金投資限額的調整;
              15.增加或減少銷售代理人;
              16.基金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相關機構出現有關事項,可能影響投資人對基金風險和未來表現的評估;
              17.標的指數的更換;
              18.其他重大事項。
            (五)標的指數的信息發布
              指數編制人在至少一種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發布標的指數的前日收盤。
              指數編制人和基金管理人的網站將發布標的指數,指數編制人的網站為_________,基金管理人的網站為_________。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或公開說明書、半年報告、年度報告、基金投資組合公告、臨時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代理人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投資者可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基金的終止與清算
            (一)基金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終止:
              1.存續期間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60個工作日達不到100人,或連續60個工作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終止;
              2.基金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終止;
              3.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基金被中國證監會責令終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機構承接其權利及義務;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無其他適當的基金托管機構承接其權利及義務;
              6.由于投資方向變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銷;
              7.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情況。
              基金終止,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進行清算。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組
                (1)自基金終止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基金清算小組,基金清算小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資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資產安全的職責。
                (2)基金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清算程序
                (1)基金終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資產;
                (2)基金清算小組對基金資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資產進行評估和變現;
                (4)將基金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對基金資產進行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資產中支付。
              4.基金剩余資產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清算費用后如有余額,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終止并報中國證監會核準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清算小組公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清算結果由基金清算小組于中國證監會批準后3個工作日內公告。
          二十八、業務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應遵守《_________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以下稱《業務規則》)。《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制訂,并由其解釋與修改,但如《業務規則》的制定、修改若構成對基金合同的實質修改,則應在本《基金合同》修改后方可對《業務規則》修改。
          二十九、違約責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過錯,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基金合同》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過錯,根據實際情況,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二)當發生下列情況時,當事人可以免責:
              1.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或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規章的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2.在沒有欺詐或過失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進行的投資所造成的損失等;
              3.不可抗力。
            (三)《基金合同》當事人違反《基金合同》,給其他方造成直接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四)在發生一方或多方當事人違約的情況下,《基金合同》能夠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
            (五)本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其他當事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守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六)第三方的過錯而導致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并造成其他當事人損失的,違約方并不因此免除其賠償責任。
            (七)當事人之一違約而導致其他當事人損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應先于其他受損方獲得賠償。
          三十、爭議處理
            (一)本《基金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從其解釋。
            (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因本《基金合同》產生的或與本《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可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自一方書面要求協商解決爭議之日起60日內如果爭議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提交仲裁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三)除爭議所涉內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應當由本《基金合同》當事人繼續履行。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經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蓋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對基金作出的規定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內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本《基金合同》對基金作出的規定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相應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內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及其修訂本正本一式八份,除上報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各一份外,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與終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本基金合同的修改需經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內的各方當事人同意。
              2.修改基金合同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自批準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并屬于本基金合同必須遵照進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的,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而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報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備案。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
              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終止:
                (1)存續期間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60個工作日達不到100人,或連續60個工作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終止;
                (2)基金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終止;
                (3)因重大違法行為,基金被中國證監會責令終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機構承接其權利及義務;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無其他適當的托管機構承接其權利及義務;
                (6)由于投資方向變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銷;
                (7)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情況。
              2.本基金終止后,須按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對基金進行清算。中國證監會對清算結果批準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終止。
          基金發起人(蓋章):_________     基金管理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基金托管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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