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終止要注意什么?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即終止勞動合同關系,那么在這里需要注意三個基本問題,到期終止的日期、到期續簽前置程序以及到期終止的通知義務,下面由編輯在本文整理介紹。
1.到期終止的日期
如固定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則勞動合同的到期日一般為2015年1月1日24時,如單位上下班時間為朝九晚五,則截止到2015年1月1日17時,遇休息日或者法定節假日,順延至休假日的次日。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四條“期間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法定節假日,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天。期間的最后一天截止時間為二十四點,有業務時間的到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為止”。
2.到期續簽前置程序
到期終止的續簽程序必須作為到期終止的前置程序。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到期終止的經濟補償金。
3.到期終止通知義務
到期終止是否履行通知義務,目前僅在《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有所涉及“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其他地方無規定的,一般不要求提前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