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移動電話入網合同(后付費類)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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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移動電話入網合同
(后付費類)
合同編號:
用戶(甲方):
基礎電信業務運營企業(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移動電話網絡服務(以下簡稱網絡服務)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網絡服務范圍
(一)乙方在其移動電話網絡覆蓋范圍內,向甲方提供網絡服務、用戶服務及甲方申請開通的各項通信服務。
(二)甲方申請開通默認服務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務,應按乙方規定辦理手續,并繳納費用。其中國際漫游服務,只能在簽訂有自動漫游協議的國家和地區的電信運營商網絡覆蓋范圍內享有。
第二條 入網要求
(一)甲方辦理入網、變更手續時,應提交以下登記資料:
1、個人用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委托他人辦理的,代辦人應同時提交委托人及本人身份證明文件)原件;
2、單位用戶:提供單位介紹信、真實有效的注冊登記證照副本原件、 經辦人身份證明文件原件。
(二)甲方應使用國家給予入網許可標志的移動電話機或其他終端,申請開通新服務項目時,應配備具有相應功能的移動電話或其他終端,否則應自行承擔相應費用及損失。 (三)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擔保的,甲方應辦理相應擔保手續。
第三條 用戶資料
(一)甲方應保證入網登記資料真實、準確,并有義務配合乙方對登記資料進行核實。合同有效期內,甲方登記資料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乙方更改。如乙方發現甲方登記資料不真實,影響合同正常履行,且無法與甲方取得聯系或甲方未及時配合更正的,乙方有權暫停向甲方提供網絡服務(以下簡稱停機)。
(二)乙方對甲方提供的信息資料依法負有保密義務,未盡保密義務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用戶服務密碼是甲方重要的個人資料,甲方應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但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或公安機關調查相關情況。
第四條 費用標準和費用繳納
(一)乙方應在電信資費主管部門允許的范圍內按乙方統一的費用標準向甲方收取通信費用,并按要求明示標準資費、繳費期限等信息;甲方應按乙方明示的期限足額繳納各項通信費用。
(二)如遇全網調整通信費用標準的,應自統一規定的調整時間起按新標準執行。如遇乙方發布費用優惠方案的,自甲方選定的優惠方案生效時起,按優惠標準執行。
(三)甲方未在約定期限內足額繳納通信費用的,乙方有權停機,且甲方每日應按欠繳金額3‰的標準支付違約金(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不能繳費的情況除外);乙方應在甲方繳清欠費和違約金后的24小時內,恢復提供網絡服務;欠費停機滿 日甲方仍未繳清欠費和違約金的,乙方有權終止提供網絡服務(以下簡稱銷號)和解除合同,并追索甲方欠繳的全部費用。
(四)甲方在欠費情況下,不能辦理除繳費以外的其他業務 (撥打本地火警119、匪警110、醫療急救120、交通事故報警122電話除外) 。
第五條 風險控制
(一)雙方應對通信費用進行風險控制。
(二)甲方發現通信費用異常增長的,應及時進行核實,乙方應積極配合查詢。
(三)甲方未付的通信費用達到乙方明示的預消費額度時,乙方應通過發送短信息等方式告知甲方,甲方應按要求及時繳納通信費用;當甲方未付的通信費用超過預消費額度時,乙方有權停機。(本款停機不受約定繳費期限的限制)。
第六條 用戶服務
(一)甲方可通過乙方公開的客服熱線了解、咨詢關于網絡情況、業務知識、服務內容及各類臨時性活動等內容。乙方客服熱線為 。
(二)乙方對甲方通信費用詳細資料應至少保留5個月,并按甲方要求免費提供相應的區內、長途及漫游通話收費清單,對甲方有關通信費用方面的疑問應予以明確的解答和核實。 (三)乙方向甲方提供需要甲方支付月功能費的服務項目時,應征得甲方同意。甲方以自助方式定制的,乙方對原始定制憑證的保留期限應不少于3個月;甲方對定制開通有異議的,應在此期間內向乙方提出。乙方擅自開通上述服務項目的,不得向甲方收取相應通信費用。
(四)乙方依合同約定對甲方停機的,應提前以短信息等方式告知甲方。
(五)乙方應免費向甲方提供本地火警119、匪警110、醫療急救120、交通事故報警122電話的接入服務。
第七條 號碼轉讓 甲方轉讓移動電話號碼使用權的,應先繳清通信費用,并持相關證件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條 sim(utk、uim)卡規定 甲方可自行設置和清除--____________卡的個人密碼 (pin ),初始 pin 是 1234 。連續三次輸入錯誤的密碼時將會鎖卡;發生鎖卡時,甲方不得自行解鎖,而應攜帶入網時所用有效證件,前往乙方營業場所解鎖。因甲方操作不當致使sim (utk、uim)卡損壞或永久性鎖死的,甲方應承擔換卡所需相關費用。
第九條 服務質量
(一)乙方應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為甲方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網絡服務,并依法保障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在乙方的網絡覆蓋范圍內,甲方向乙方申告服務障礙的,乙方應自接到申告之時起的24小時內修復或者調通;不能如期修復或者調通的,應及時通知甲方,并免收障礙期間的基本月租費及其他月功能費。但屬于甲方或第三方原因造成服務障礙的除外。
(三)因乙方過錯導致甲方移動電話在正常使用中被停機或銷號的,乙方應在甲方申告后立即恢復,并免收當月基本月租費。
(四)甲方在乙方承諾范圍內申請開通某項服務時,乙方應在承諾的時限內予以開通(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乙方未及時開通的,應免收自申請之日至服務開通期間的基本月租費。(五)甲方向乙方申請停止某項服務時,如乙方受理后未按承諾的時間予以停止,甲方不承擔發生該項服務的月功能費(月基本使用費),無功能費的免收甲方自申請之日至服務停止期間的基本月租費。
(六)為保證甲方利益,乙方對銷號的移動電話號碼至少凍結90日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甲方認為移動電話或其他終端被盜用的,應及時通過撥打乙方客服熱線等方式通知乙方停止服務,并辦理相關停機手續。乙方應在技術上協助甲方及公安部門進行調查。
第十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雙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第十一條 技術進步
因技術進步,國家允許對移動電話網絡進行整體換代升級而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乙方應至少提前90日告知甲方,并提出合理的解決方案。甲方可就解決方案與乙方協商,但不得要求乙方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十二條 合同的變更
乙方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書面形式公開做出的服務承諾,自動成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但為甲方設定義務或不合理地加重責任的除外。乙方公開做出的承諾標準低于本合同約定的,以本合同為準。
第十三條 合同的解除
甲方要求終止提供網絡服務的,應在繳清相關費用后辦理退網手續,乙方應積極予以辦理。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方可向電信管理部門申訴或向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按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甲方(簽字): (身份證件復印處) 乙方(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