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統工程監理(設計咨詢)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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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信息系統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監理人_______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信息系統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實施地點:
工程總投資: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本合同標準條件;
2、本合同專用條件;
3、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六、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簽章) 監理人:(簽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本合同簽訂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信息系統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項目組”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有關成員。
5、“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6、“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人或集成商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7、“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第二條 委托人的權利
1、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2、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3、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4、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集成商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條 委托人的義務
1、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2、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3、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4、委托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必要的辦公用房和其他辦公設施。
第四條 監理人的權利
1、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信息系統工程的規劃設計、項目實施、使用功能等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權。
2、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信息系統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有權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
3、審批工程實施的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集成商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4、事先向委托人報告,經征得委托人同意后,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5、工程上使用的設備和工程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集成商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集成商停工整改、返工。集成商得到監理項目組或委托人的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6、工程實施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完成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實施合同規定的完成期限的簽認權。
第五條 監理人的義務
1、保證自簽訂本合同時起至履行完畢本合同項下全部義務時止,始終、不間斷的具備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執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資質。
2、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守法經營,按章辦事,自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
3、接受委托人的檢查、監督,嚴格履行服務承諾,做到誠實守信。
4、加強內部管理,提高監理質量,按照監理合同的有關規定開展監理業務,保證不發生質量問題。
5、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項目組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監理項目組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6、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7、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和設計人、集成商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六條 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實施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七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觸及法律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 監理人對集成商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委托人或監理人向對方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提出賠償的一方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對方的各種費用支出。
第十條 由于委托人或集成商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經雙方協商,適當延長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支付監理人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十一條 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書面通知委托人。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經雙方協商后應適當增加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也應予以延長,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十二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集成商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事先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條 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監理人在收到通知后應及時答復,否則委托人有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權利,并且由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方法計算,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十六條 委托的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在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其費用在預算范圍內向委托人實報實銷。
第十七條 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十八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項目組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集成商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堅決杜絕商業賄賂行為。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第一條 本合同監理范圍和監理工作內容包括:
第二條 委托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第三條 委托人應在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
第四條 委托人免費向監理項目組提供如下設施:
第五條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