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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借款合同(四)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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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條目  條款
            1.定義和釋義
            1.1 定義
            1.2 釋義
            2.承諾、付款
            2.1 貸款承諾
            2.2 通知與借款承諾
            2.3 付款
            3.還款
            3.1 還款
            3.2 自愿提前還款
            3.3 非法行為
            4.利息
            4.1 基本利率
            4.2 延遲支付的利息
            4.3 替代利率
            5.費用
            5.1 承諾費
            5.2 管理費
            5.3 代理費
            6.稅款
            6.1 不得抵消、反索或扣交;補足條款
            6.2 印花稅
            7.付款;計算
            7.1 款項的支付
            7.2 計算
            8.先決條件
            8.1 付款日前應滿足的條件
            8.2 付款時或付款之前應滿足的額外條件
            9.聲明與保證
            9.1 聲明與保證
            9.2 重復聲明與保證
            10.約定事項
            10.1 收入的利用
            10.2 政府許可
            10.3 財務報表
            10.4 檢查權
            10.5 違約通知
            10.6 留置權和抵押權
            10.7 保險
            10.8 免稅通知
            11.違約事件
            11.1 違約事件
            11.2 違約補救
            11.3 抵消權
            11.4 非排他性權利
            12.適用、分配以及支付額的分攤
            12.1 適用以及支付額的分配
            12.2支付額的分攤
            13.代理行
            13.1 代理行
            13.2 償付的約定事項
            13.3 代理人未收到的資金
            14.補償
            14.1 開辦費
            14.2 修改和強制執行費用
            14.3 其他費用
            14.4 增加的費用
            15.一般條款
            15.1 法律的選擇
            15.2 管轄權
            15.3 貸款貨幣
            15.4 票據的替換
            15.5 通知
            15.6 補救和棄權
            15.7 變更
            15.8 轉讓
            15.9 代理行或任何銀行的決定
            15.10 繼續有效
            15.11 語言
            15.12 條款的可分割性
            15.13 副本
            15.14 術語的統一性
            附錄1 地址表
            附錄2 本票格式
            附錄3 (略)
            附錄4 借款人證明書格式
            附錄5 借款人的律師意見書
            附錄6 代理行及各行特聘的當地律師意見書格式
            附錄7 代理行及各行特聘的紐約律師意見書格式
            附錄8 代理行的傳票接受格式  本借款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由借款人_________公司(簡稱“借款人”),代理人____________銀行(簡稱“代理人”),經理人________________銀行和________________銀行(簡稱“經理行”),以及貸款人若干銀行與在簽名頁上列明為銀行的金融機構(合稱“各行”,單稱一家“銀行”)簽署。
            鑒于借款人提出從銀行借款,各銀行分別地但不連帶地提出向借款人貸款,總額為5000萬美元,當事人協議如下:  1.定義和釋義
            1.1 定義
            為本合同目的,下列術語具有所指明的含義:
            “銀行工作日”指倫敦同業銀行市場和各銀行在倫敦進行美元存款交易的營業日,而不是紐約市法律規定或許可的停業日。“倫敦銀行工作日”指倫敦同業銀行和倫敦銀行進行美元存款交易日。
            “付款日”具有第2.2條中該術語的含義。
            “美元”或“¥”指美國的合法貨幣。
            “違約事件”具有第11.1條中該術語的含義。
            “付息日”:就利息期而言,指這種利息期的最后一天。
            “利息期”指在付款日開始(就首個利息期而言),或在前一個利息期的最后一天開始就任何后續利息期而言,并且在與付款日日數相應之日或其后第六個月最后一天(視具體情況而定)終止的時期。
            “貸款分行”,就任何銀行而言,指附錄1中指定的某銀行辦事處或為本合同目的,該銀行在任何時候通知代理行的借款人得指定作為其貸款分行和其他辦事處。
            “倫敦銀行同業拆放率”:就任何利息期而言,指代理行所決定的任何利率(以年利率表示),即若干參考行(或者,如果該參考行不是一家銀行,則由該參考行的辦事處或附屬機構而是銀行的,)通知代理行各自利率之后所計算的平均匡算(進位到最近的百分之八分之一(1/8%)),在某利息期開始前兩個銀行工作日上午11時整,各參考行按照各自利率向倫敦銀行同業市場上的主要銀行提供期限與上述利息期相同的美元存款,數額與該利息期內預計貸借的、進位到100萬美元的完整倍數的貸款數額實際相等(不考慮任何權利或義務的讓與或轉讓)。但是,如果任何參考行沒有如此通知利率,倫敦銀行同業拆放率必須以其余參考行通知代理行的利率為基礎,確定倫敦銀行同業拆放率。
            “貸款”:就任何時間的任何銀行而言,指該銀行據此進行的款,或該銀行據此進行的本金數額尚未歸還的貸款(視具體情況而定),任何時間的“各貸款”指所有銀行在上述時間貸款的總和。
            “貸款承諾”:就任何銀行而言,指確定的數額并在借款合同的簽字頁該銀行名稱旁寫明。
            “多數貸款權銀行”指在支付任何貸款前的任何時間,貸款承諾總額占全部貸款承諾50%以上的各行,以及在此后任何時間,擁有該時間內占本金總和50%以上貸款的各行。
            “利差”為1%。
            “票據”指證明任何銀行貸款的每一張本票,基本上按附錄2的格式。
            “參考銀行”指xyz銀行,abc銀行以及_________銀行在倫敦的總行。
            “子公司”指任何時候的任何實體,該實體50%以上的公開發行的表決權股或其他通常有權選舉其董事或其他管理部門(不論如何指定)的股東權益,由借款人,一個或更多的實體實際擁有或者直接或間接控制,或者由借款人以及一個或更多的實體實際擁有或者直接或間接控制。
            “終止日”指1982年9月30日。
            “全部貸款承諾”指5000萬美元。
            “美國”指美利堅合眾國。
            1.2 釋義
            本文目錄以及條款的標題僅供查閱方便之用,不影響本文任何條款的含義或解釋。  2.承諾、付款
            2.1 貸款承諾
            每個銀行按照本合同的條款和條件,分別地但不連帶地同意,通過其貸款分行,向借款人提供與該銀行的貸款承諾相等的本金數額貸款。
            2.2 通知與借款承諾
            如果借款人希望借入與全部貸款承諾相等的數額,則應在不遲于它原意指定上述借款日之前5個銀行工作日紐約時間下午5時,基本上按照附錄3的格式,向代理行發出關于該日(“付款日”)的通知,該日應為終止日之前的一個銀行工作日,并告知其在紐約的帳戶,貸款的收入貸記入該帳戶。發送上述通知,構成借款人在付款日借入上述數額的不可撤銷的承諾。
            2.3 付款
            代理行應立即以電傳或電報向各行通知付款日。各行應在付款日紐約時間上午10時,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條件,向代理行提供與該行貸款承諾相等的資金金額,其方式或通過紐約銀行間清算系統結算的資金,或按照代理行其時決定的、為在紐約市用國際銀行交易慣用的以美元結算的其他資金,存入其在xyz行帳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帳戶或通知各行已經因此指定的其他帳戶,代理行應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條件,在付款日將所收資金貸記入借款人根據第2.2條指定的帳戶。  3.還款
            3.1 還款
            除本合同另有明文規定外,借款人分九個半年期償還貸款。每期的數額相等于貸款的九分之一。但頭八期每期均應進位到1美元的完整倍數,最后一期為全部清償尚未償還的貸款余額所必要的數額。每期貸款應在自第八個付息日開始的連續付息日支付。
            3.2 自愿提前還款
            借款人得在付息日以500萬美元的完整倍數全部或部分提前還款。如果不遲于借款人愿意提前還款之日前15個銀行工作日紐約時間下午5時,借款人應向代理行發出有關上述日期和提前還數額的不可撤銷的通知。所定數額連同到付息日利息應在該日并對各行按對其提前償還數額發之二分之一(1/2%)的升水支付。部分提前還款應按在貸款中的比例分攤,并按第3.1條規定的分期,按倒序償還。提前償還的數額不得根據本合同重新借用。
            3.3 非法行為
            如果任何銀行在任何時間確定,任何法律、條例或條約或其中的任何變動,或其解釋或適用的任何變動,使銀行進行貸款或繼續貸款或索取或收受任何應付數額的行為不合法時,該銀行應將上述決定通知借款人。如果在該筆貸款支付之前發送該通知,則該銀行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將因發送通知而告終止,如果在上述貸款支付之后發送,則借款人應在緊接著通知日之后的付息日提前償還全部貸款;或者,如果該銀行確定,在付息日之前需要提前償還貸款,則根據該銀行的要求,不需支付升水但應連同支付該貸款提前償還之日應付的利息,以及借款人應付給該行的所有其他金額。  4.利息
            4.1 基本利率
            (1)除第4.2條或4.3條另有明確規定外,每筆貸款在每一利息期應付利息,自利息期的第一天起(包括第一天在內),到該利息期的最后一天(但不包括最后一天在內),年利相當于該利息期利差加倫敦銀行同業拆放利率的金額。
            (2)除本合同另有明確規定外,貸款的應付利息應在每一付息日支付。
            (3)代理行應在每次決定倫敦銀行同業拆放率后,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各行。
            4.2 延遲支付的利息
            如果借款人應付的任何金額到期未付,上述金額在利息期內的利息應在適用的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支付,自支付日(包括該日在內)到上述金額支付日(但不包括該日在內),年利數額相當于該利息期內每天(1)利差,(2)1%,以及(3)下述的最高額:(i)代理行在倫敦銀行同業市場上述金額美元存款的隔日報價(以年率表示),(ii)利息期內到期日為付息日的倫敦銀行同業拆放率(或者,如果到期日不是付息日,則為該利息日所在的利息期內),以及(iii)在該到期日(如果該到期日是利息期的首日)開始的利息期的倫敦銀行同業拆放率(或者第4.3條規定的倫敦銀行同業拆放率的替代利率)。
            4.3 替代利率
            如果代理行在與各行進行實際可行的協商之后,在任何時候確定(1)不可能確定下一利息期的倫敦銀行同業拆放率,或(2)該利息期內的倫敦銀行同業拆放率不能充分地反映利息期內多數貸款權銀行在倫敦銀行同業市場獲得的美元存款的費用,代理行應立即將這一決定通知借款人和各行。如果通知是在支付貸款之前發出,則銀行在本合同項下的貸款義務應在通知發出之日終止。如果通知是在支付貸款之后的任何時間發出,則每家銀行應盡快地將利率通知借款人。該利率由上述銀行按給該行提供該利息期貸款的有效費用加1%(以年率表示)確定。銀行貸款利息應在該利息期內,以該行的通知所規定的利率計息。按照該行的請求,借款人應簽署并提交為充分有效地實施本款規定所需的單據,包括,但不限于,為交換該行持有的票據而應由該行簽署并交付的新票據。  5.費用
            5.1 承諾費
            借款人每年支付給銀行貸款總額0.5%的承諾費。從本合同之日起(包括該日在內),到付款日和終止日中較早之日(但不包括該日在內)為止,從其后第3個月的該日起開始按季支付至付款日與終止日中較早之日。
            5.2 管理費
            借款人應支付給管理行相等于貸款總額1%的管理費,在當日支付。
            5.3 代理費
            借款人應支付給代理行代理費,代理費包括(1)付款日和終止日兩者之中較早之日后的60天內,支付10000美元,和(2)借款人在提款的周年日應付或應償還的任何金額尚未償還的,則按提款日每一周年支付10000美元。  6.稅款
            6.1 不得抵消、反索或扣交補足條款
            根據本合同,代款人所應作出的每次付款或開出的票據,均不得抵銷或反索,并不得扣交由任何地點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機構、或稅務當局征收的任何性質的、目前或將來的稅款。但是,如果法律規定從上述支付額中扣交稅款,則借款人應為銀行或代理行扣交,并按時支付給主管當局。其后付給各行和代理行另外一筆金額,以保證該行或代理行除去稅收的實際所得凈值,與如果對該筆支付沒有扣交稅額時的所得相等。所有上述稅款均應由劃款人需要在支付罰金或付息之日前支付。但是,如果任何上述罰金或利息到期應付,借款人應向政府主管當局立即支付。如果代理行或任何銀行應支付上述稅款、罰金或利息的任何金額,則借款人一經要求,即應用美元如數補償代理行或銀行。如果借款人應交任何稅款,則應在交稅后30天之內,將證明上述交稅的官方稅收收據或證明副本交付代理行。
            6.2 印花稅
            借款人應支付與本合同或票據有關的任何管轄地征收的注冊稅或轉讓稅,印花稅或類似的稅款以及應付的罰金、利息。如果代理行或任何銀行支付了任何上述稅款、罰金和利息,則借款人一經要求即應如數補償代理行或該行。  7.付款;計算
            7.1 款項的支付
            (1)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的應付款項或票據,應在上述應付之日紐約時間上午11時為止,用美元、用紐約銀行間清算系統清算的資金,或按照代理行其時決定的、為在紐約市用國際銀行交易慣用的以美元結算的其他資金,支付給代理行在abc銀行開立的帳號為第_____-____號的帳戶,或代理行通知借款人指定的其他帳戶。
            (2)凡根據本合同或根據票據寫明到期應付款項,或任何利息期的終止日在某規定月份的特定日,如果沒有相應的日期,則應在該月最后一個銀行營業日付款或終止(視具體情況而定)。凡寫明上述支付的到期日或任何利息期的終止日不是銀行工作日,則在下一銀行工作日支付或終止利息期(視具體情況而定)。除非下一個銀行工作日跨月。在這種情況下,應提前在上一個銀行工作日支付或終止(視具體情況而定)。
            7.2 計算
            根據本合同應付的利息和承諾費,應按1年360日和實際過去的天數計算。  8.先決條件
            8.1 付款日前應滿足的條件
            各行貸款的義務須根據下列條件而定:即代理行應在不遲于付款日前5個銀行工作日的紐約時間下午5時收到經簽署的副本以及經確認的副本若干份,或另外經確認的副本若干份,足以使所有的銀行都持有下列文件,每份注明交送日期,其形式和內容均應為代理行所滿意:
            (1)借款人證明書,其格式基本按照附錄4的規定格式,以及其中所規定的附件。
            (2)借款人律師的意見書,基本上按照附錄5所規定的格式。
            (3)當地法律事務所,代理行和銀行特聘的當地律師出具的意見書,基本上按照附錄6規定的格式。
            (4)代理行和銀行特聘的紐約律師出具的意見書,基本上按照附錄7規定的格式。
            (5)______信箱作出的不可撤銷的書面承諾,接受指定作為借款人的代理人以接受傳票,基本上按照附錄8規定的格式。
            8.2 付款時或付款之前應滿足額外條件
            各行貸款的義務應根據下列額外條件而定:(1)在付款日沒有發生或沒有繼續存在任何違約事件,或沒有由于發出通知或時間屆滿,或者由于兩者而可能構成違約事件。(2)代理行在貸款付款時或付款之前已收到(i)證明各該行貸款承諾的9份票據,總額相當于該行貸款總額。而每張票據的金額與貸款的每期償還金額相等,這些票據基本上按照附錄2的格式,并根據第3.1條確定,經正式簽署和交付,而且注明支付日期;以及(ii)一份經簽署的文本和經確定的文件副本若干份,或額外簽署的副本若干份,使所有銀行足以得到為代理行和任何銀行合理要求的這種其他文件,其形式和內容應為代理行滿意。  9.聲明與保證
            9.1 聲明與保證
            借款人向各行聲明與保證如下:
            (1)借款人是根據___地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在的公司,有權擁有自己的財產,從事目前從事的營業,并完成本合同預定的交易。
            (2)借款人已經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動。授權簽署和遞交本合同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并履行其在本合同以及票據項下的義務,完成本合同預定的交易。
            (3)本合同已經借款人正式簽署和提交,與經過借款人簽署和交付時的票據均構成借款人合法的、有效的和有約束力的義務,并按各該條款可對借款人執行。
            (4)批準貸款或為本合同或票據的有效或強制執行所必需的所有的政府許可和措施,已經取得或得到履行,并仍繼續有效。
            (5)沒有發生或沒有繼續存在任何違約事件,或沒有由于發出通知或時間屆滿,或由于上述兩者而可能構成違約事件,或借款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中包含有對所借款項的義務或提供信貸的義務時,沒有違約事件,而且在貸款時亦將不發生上述違約事件。
            (6)借款人或作為借款人的任何子公司,作為一方當事人的任何合同的條款,不需要借款人的債權人或任何子公司的債權人同意或批準,或向其通知本合同或票據的簽署或提交,或本合同或票據項下的義務的履行,或本合同預定的交易的進行。上述簽署,提交、履行和進行,不會違反對借款人或任何子公司的公司章程或細則,或任何合同、文件,或對借款人或子公司或其財產適用的判決,命令、法律法規或條例或構成違約行為。
            (7)借款人目前沒有尚未結案的,或據借款人所知,也沒有或將提起的訴訟、審理、程序或索賠要求,此項訴訟案件或索賠要求,一旦敗訴,可能對借款人以及子公司的綜合財務狀況具有重大不利影響或損害借款人履行本合同或票據項下義務的能力,或影響本合同或票據的有效性或強制執行性。
            (8)除第10.6條但書所指的留置權類型,借款人對其財產擁有完好的和可以出售的所有權,在其財產上,沒有一切留置權和其他抵押權。借款人在本合同和票據項下的義務,至少與借款人或所借款項或發放信貸的保證人的所有其他義務處于比例平等的排列次序。
            (9)借款人和子公司在1981年12月31日及截至該日為止的會計年度綜合財務報表是完整和準確的,是按照___地為良好的會計慣例普遍接受的原則,準備和經常適用的,并且為獨立會計師事務所證明為公正地反映了該日借款人和子公司綜合財務狀況,及其在該會議年度經營活動的綜合結果。
            (10)自1981年12月31日以來,借款人和子公司的綜合財務狀況或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據項下義務的能力沒有重大不利的變化。
            (11)無論借款人或是其財產均不得根據主權或其他事由,就本合同有關的任何訴訟或審理程序享有不受管轄,在判決前后不受扣押或強制執行的豁免權。
            (12)在此之前提交給代理行或任何銀行的有關借款人的、并與本合同有關的所有情況,在一切重要方面是完整而準確的。
            9.2 重復聲明與保證
            第9.1條所規定的每一項聲明與保證,視同在支付貸款之日當日和在每一利息支付日當日所作出的聲明與保證一樣。  10.約定事項
            10.1 收入的利用
            借款人應將款的收入用作流動資金。
            10.2 政府許可
            借款人應獲得并充分有效地持有和實施與本合同或票據有關的所有政府許可,和向政府部門進行的登記。
            10.3 財務報表
            (1)借款人應在不遲于每一會計年度的每一季度結束后45天內,向代理行提供,并向各行提供一份借款人和子公司每季末的綜合與統一的資產平衡表,該季度收入報表以及財務狀況變化表。上述報表由其財務負責官員證明為完整、正確、公正及準確地反映了借款人和子公司在該季度終止時綜合財務狀況及其在該季度活動的效果。
            (2)借款人應在不遲于其會計年度終止后90天給代理行并給各行一份,關于借款人與子公司按照為___地普遍接受、并一致適用的、良好會計慣例的原則制訂的綜合與統一的資產平衡表、收入報表和該會計年度財務狀況變化表。由借款人選任,并由經代理行接受的獨立會計師事務所證明上述報表公正地反映了該會計年度終止時借款人和子公司的綜合財務狀況及其在該會計年度的活動成果。該證明書應包括或連同一份說明書,即在該事務所審查上述財務報表期間,該事務所沒有注意到或發現可構成違約的事件,或者由于發出通知或時間屆滿,或者由于這兩者而可能構成違約的事件(或對注意到或發現的上述違約事件的詳細敘述)。
            (3)借款人應經常向代理行提供為代理行或任何銀行可以合理要求的上述其他報表和資料。
            10.4 檢查權
            借款人應使代理行的代表或任何銀行能夠在任何合理時間審查其財產和記錄。
            10.5 違約通知
            借款人應將每一構成違約的事件,或由于發出通知或時間屆滿,或由于二者而可能構成的違約事件,以及對其根據本合同或票據項下的義務的履行能力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不利影響的每一其他事件,立即通知代理行。
            10.6 留置權和抵押權
            如果借款人就其作為借款人的義務,或對所借款項或提供的信貸作為擔保人的義務,在其財產上設有或允許產生任何留置權或其他抵押權,上述留置權或抵押權應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證本合同和票據項下全部應付的金額得到支付;并且在設立任何上述留置權或抵押權時,應作出明文規定,任何銀行對此不負擔任何費用。但是,本條不適用于:(1)購買時在財產上設立的任何留置權僅僅作為支付財產購買價格的保證;(2)在銀行交易的一般過程中產生的留置權,用以保證在最初發生之日后一年內到期的債務;(3)對于庫存設立的留置權,用以保證在最初發生之日一年內到期的債務,該項債務由出售庫存所得中付還。
            10.7 保險
            借款人應向財務狀況良好和有聲譽的保險人就類似經營中公司慣有的風險對其財產投保。
            10.8 免稅通知
            如果任何時候由___地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機構或稅收當局對于合同項下任何支付應予征收的、不論什么性質的、現在或將來任何性質的稅款可以免征,則借款人應及時向代理行遞交一份證明上述免稅文件的副本。  11.違約事件
            11.1 違約事件
            如果發生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違約事件,或該違約事件正在繼續,代理行以及各行應行使第11.2條規定的補救方法。
            (1)借款人未能支付本合同項下的應付款項;
            (2)借款人未能履行或遵守本合同項下應由借款人履行或遵守的任何約定事項或合同(但不是第11.1條中所指的事項),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發生之后30天內滑得到補救;
            (3)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聲明或保證,或在遞交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聲明或保證,證明其在作出、重復作出或認定其作出或重復作出時,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準確、不完整的,或使人誤解的;
            (4)借款人或任何子公司未能履行或遵守任何其他借款或提供信貸合同中的任何約定事項或合同,在該合同中,借款人或作為借款人或保證人的子公司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5)借款人或任何子公司將①被解散,②沒有付清或不能付清到期債務;③在破產程序中自愿開始破產清理案件,或根據影響債權人權利的任何類似法律,尋求任何其他補救措施的任何其他訴訟或審理程序;④在破產程序中,對開始強迫破產清理案件或任何其他此類訴訟或審理程序,用答復或其他方式表示同意;⑤在破產程序中或任何其他訴訟或審理程序,已經開始強迫破產清理案件訴訟,如果該案或任何其他訴訟或審理程序在案件提起時60天內未被駁回或中止,或如果任何上述駁回或中止不再有效;
            (6)借款人履行本合同或票據項下的任何義務所必需的任何政府許可不再有效和繼續有效;
            (7)多數貸款權銀行合理地認為,任何政府當局或法院所將采取的任何行動,對借款人以及子公司的狀況有不利影響,或對借款人履行其本合同或票據項下的義務的能力有不利影響,如果這項行動在采取以后30天內沒有撤銷或撤銷的決定不再有效;
            (8)借款人應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全部或絕大部分的財產,或不再經營其日前經營的全部或絕大部分的營業。
            11.2 違約補救
            如果發生任何違約事件并且違約事件正在進行。代理行根據多數貸款權銀行要求,可以,并應通知借款人:(1)宣布各行根據本合同的義務宣告終止,以及/或者(2)宣布在終止日之后到期的借款人應付的全部金額立即到期并應該支付,因此所有上述金額應立即到期和應付,不需要等待,提示、要求付款、作成拒絕承兌證書或任何種類的通知,所有這些都已經借款人明示放棄。
            11.3 抵消權
            如果本合同項下任何應付金額到期未付,借款人授權各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根據抵銷權、銀行留置權或反索權,對于任何時候在該行或其任何附屬銀行、分支機構或辦事處所占有的借款人任何幣值的資產提起訴訟,以全部償付其應支付給各行的金額。提起訴訟的任何銀行應立即就該行根據本條提起的訴訟通知代理行。
            11.4 非排他性權利
            本合同規定的各項權利是累加的,并不排除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權務、特權或補救方法。  12.適用、分配以及支付額的分攤
            12.1 適用以及支付額的分配
            代理行根據本合同或票據(但不是根據第3.3或14.4條)收到人的全部支付額,應不考慮借款人所指定的適用而作如下分配:首先根據第14條到期未付的任何數額,但不是根據第14.4條應付的金額;其次,用于第5條到期未付的任何費用;第三,任何根據第3.2條到期未付的保險費;第四,任何到期未付的貸款利息;第五,償還貸款本金。上述支付額應按照所收到的資金,按第14條(而不是按第14.4條)應付的各該金額和按第5條應付的各項費用。到期未付的保險費、利息或本金按比例在代理行和各行間分配。
            12.2 支付額的分攤
            如果任何銀行在任何時候得到按照本合同應付的全部或部分金額(不是指根據第3.3條或11.3條或14.4條,或根據第12.1條由代理行進行的分攤),該行應立即將所得金額付給代理行,代理行應根據第12.2條分配上述金額,如同該款為借款人所付還。但是,如果任何銀行在任何時候通過行使抵消權、銀行留置權或反索得到本合同項下應付金額的全部或部分款項,該行應立即向其它銀行購買這些銀行的貸款參與權,使購買貸款參與權的該行能按比例與其他銀行分攤上述金額。再者,如果此后從購買銀行得到上述金額的全部或部分,則購買應予以撤銷,而購買價格應按補償程度恢復。但對利息所作的調整應當是公平合理的。借款人同意,根據本條從另一銀行購買參與權的任何銀行可以在法律允許的最大限度內,充分實行其所有有關該參與權的支付權利,如同該銀行是借款人上述金額的直接債權人。上述規定不會以任何方式影響各該銀行保有本合同或票據項下以外的債權所得到的金額。  13.代理行
            13.1 代理行
            (1)各行授權代理行代表該行實施本合同專門委托給委托行的權力及其它所有合理的附加權力。代理行和各行之間的關系僅為代理人和本人的關系,而決不能將代理行視為任何銀行的信托受托人,或對代理人規定本合同明示條款規定以外的任何義務。
            (2)無論代理行或其任何董事、職員、雇員或其他代理人,都不對下列事項承擔任何責任:①借款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據項下的義務;②在本合同中所作聲明與保證或提供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的真實性;③本合同或票據的有效性或強制執行性。
            (3)無論代理行或其董事、職員、雇員或其他代理人對與本合同或票據有關的作為或不作為,除重大過失或故意的不良行為外,不負任何責任。代理行有權善意信賴經認為是真實的,并由適當的人遞交或簽署的任何文件,信賴由它選擇的任何獨立的法律顧問或其他專業顧問的意見,并對任何其他當事人由于上述信賴的結果不負責任。
            (4)各行已對借款人進行了有關貸款的資信情況的調查和評估,并確定作出這項貸款是適當和謹慎的。除本合同明確規定以外,代理行沒有責任向任何銀行提供與借款人有關的信用或其他情報,不論這些情報是在撥付貸款之前或之后得到的。
            (5)代理行應立即①向各行傳送其收到借款人給各行或要求各行采取某項行動的每份通知或其它文件;②在收到第7.1條的所有文件時,通知每家銀行;③在收到第7.2條的所有文件時通知各行;④將收到的各銀行的全部票據轉交該行,以及⑤將根據第6.1條遞交代理行的任何文件的副本轉交各行。代理行應盡快將根據第8.1條和8.2條收到的文件副本轉交各行。
            (6)代理行沒有責任詢問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據項下的義務。但是,代理行應立即向各行通知其作為代理行收到關于違約事件的通知,或由于通知或時間屆滿,或由于兩者而構成違約的事件。
            (7)除本合同另有明確規定外,代理行沒有義務向任何銀行說明由于它或它的附屬機構貸款而收到的金額或其利潤。代理行及其附屬機構得向借款人貸款,接受借款人存款,并一般地與借款人進行各種經營活動,如同不是代理行一樣。
            (8)根據本合同,代理行可將各行視為為所有目的而提交給該行的票據持有人,除非或直到向代理行通知轉讓或讓與。任何票據持有人的任何請求、許可或同意應是決定性的,并對任何后手持有人有約束力。
            (9)代理行在任何時候都可以辭職,以書面通知各行和借款人,多數貸款權銀行也可說明理由或不說明理由地通知代理行予以撤換。在作出上述任何一種通知時,多數貸款權銀行應有權指定一個接替的代理行。如果在作出上述通知的30天內接替的代理行沒有被指定和沒有接受這種指定,則已卸任的代理行可以指定一接替的代理行,這種指定的代理行其綜合資本和盈余至少有5000萬美元或與其相等的其它外幣,或者是這種銀行的一個附屬機構。接替的代理行一經接受指定為代理行時,即應接替并被賦予卸任的代理行的一切權利、權力、特權和責任。卸任代理行應被解除本合同下的義務。盡管卸任的代理行辭職或被撤換,在它根據本合同和為代理行時所作所為或不作為,本條的各項規定應繼續對它有效。
            13.2 償付的約定事項
            各行應按其各自決定的份額按比例補償代理行(就借款人未補償部分)在執行其他為代理行職責時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和其他特聘的顧問的合理費用,如果代理行需要在支付貸款之前支付上述費用,則按該行各自的貸款承諾確定。如果在此之后,則按其在這個時候所保持的貸款金額確定。
            13.3 代理人未收到的資金
            (1)除非在本合同的付款到期日之前代理行已經收到借款人的書面通知,借款人在該日不打算全部支付,否則代理行可以推定借款人在到期日已經支付,并據此推定,代理行可以(但不必)在該支付日向各經提供與該行推定應支付部分相等的金額。如果借款人事實上并未支付代理行,一經各行要求,應立即償付代理行提供的金額,連同從支付之日起(包括該日在內)代到償付之日(不包括該日在內)每日的利息。由代理行確定的年利率是代理行提的倫敦同業銀行市場的該日美元存款的隔日利率。
            (2)代理行在支付之日應有權推定各行(但已經向代理行發出相反通知,代理行在支付前已收到該通知的任何銀行除外)已經按照第2.3條向代理行提供資金。根據上述推定,代理行可以(但不必)把相當于所有銀行(沒有從它們收到上述通知)各自貸款承諾總額的資金貸記入借款人。如果未發出上述通知的任何銀行沒有根據第2.5條提供資金,并且代理行已經將相當于該行貸款承諾的金額貸記入借款人按照第2.2條開立的帳戶,代理行應有權根據其選擇,從該行或借款人立即索還上述金額(不影響借款人對上述銀行的權利),以及從支付日起(包括支付日在內)到索還之日(不包括該日在內)上述金額每日利息,代理行確定的年利率為代理行提供的倫敦銀行同業市場的該日美元存款的隔日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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