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抵押借款合同范本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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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證抵押人民幣貸款合同 借款人: 法定地址: 貸款人: 法定地址: 貸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人以信用證為抵押向貸款人申請人民幣貸款一事共同協 商,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 定義 1.信用證:由 銀行開出通過 通知編號為 的 信用證。 2.結算收入監管:借款人在第一條第1條款下的信用證結算收入必須存入在 貸款人處開立的專項保證金存款帳戶內,并受貸款人的監督。借款人如不按貸款合 同規定歸還貸款,貸款人可主動從該帳戶內扣除。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隨意 支取專項保證金存款帳戶內的款項。 3.抵押:借款人將第一條第1條款下的信用證抵押給貸款人,作為貸款合同 還款的保證。 第二條 貸款金額和用途 1.本合同的貸款金額為 。 2.本合同項下貸款限于借款人正常生產經營所需流動資金。 第三條 期限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期限為從合同簽訂日起 個月。 第四條 利息與費用 1.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為年率 %。 2.貸款從第一筆提款日起息,利息以1年360天為基礎,根據實際占用的 天數計算。 3.貸款的結息日為每季第三個月的20日和貸款到期日。 4.借款人到期應付利息由貸款人主動從借款人開立在貸款人處的存款帳戶內 扣除。 5.貸款期限內,如中國人民銀行調整人民幣貸款利率,則本合同項下的貸款 利率亦作相應調整。 第五條 信用證的抵押和還款 1.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借款人將第一條第1條款下的信用證正本抵押給貸款人, 并由貸款人保管。 2.在提交單據后,借款人保證敘做出口押匯并授權貸款人將押匯收入直接解 入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專項保證金存款帳戶,作為貸款的還款保證金。 第六條 陳述與保證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陳述與保證: 1.借款人已在貸款人處開立為履行本貸款合同所需的專項保證金存款帳戶。 2.借款人是從事商務經營活動和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經濟法人,按中華人民共 和國法律登記、注冊,具有執行、履行所有民事行為的能力。 3.本合同的制定、簽署、執行符合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規、條令、制度, 借款人已辦妥所有簽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手續。 4.保證根據出口信用證條例的要求按時發運貨物,履行信用證規定的義務。 5.保證及時將信用證規定的出口單據向貸款人提交議付。 6.按時支付利息和歸還貸款。 7.保證按第二條第2條款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第七條 違約 下列事件屬于違約: 1.借款人在本合同第六條中所做的陳述與保證不真實或不履行。 2.借款人未按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出運商品。 3.借款人將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向其他金額機構議付。 4.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 5.借款人發生或將要發生解體、重組或破產。 6.借款人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 第八條 違約的處理 1.在上述一項或數項違約事件發生后,借款人必須在收到貸款人發出的違約 通知后的7天內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消除和彌補因借款人違約所造成或可能造成 的損失。 2.在這種情況下,貸款人有權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對違約金額處以 %的罰息。 (2)宣布部分或全部貸款到期,主動從專項保證金存款帳戶中扣還貸款及其 他費用。 (3)凍結借款人開在貸款人處的存款戶,如借款人的債務沒有得到全部清償, 貸款人保留進一步追償的權利。 (4)采取任何其他足以維護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權益的措施。 上述措施的采取并不影響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對此,借款人無條 件放棄抗辯權。 第九條 其他 1.本合同在貸款人和借款人簽字蓋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 全部債務清償后止。 2.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3.本合同中文正本一式兩份,簽約雙方各執一份。 借款人公章: 貸款人公章: 法人代表或授權人: 法人代表或授權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