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財貿系統經營管理責任制合同書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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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所有制性質: 職工人數:
經營管理責任制形式:
合同執行期限:
一九八 年 月 日
一、乙方應承擔的經濟責任:
┌──────────────┬────────┬──────────┐
│ │一九 年經濟 │一九 年應承擔 │
│ │ 指標完成情況 │ 的經濟責任 │
│ 1.銷售額(收入): │ │ │
│ 2.利潤額: │ │ │
│ 3.流動資金周轉天數: │ │ │
│ 4.必備商品品種: │ │ │
│ 5.商品流通費用率: │ │ │
│ (費用成本率) │ │ │
│ 6.流動資金利潤率: │ │ │
│ 7.流動資金占用率: │ │ │
│ 8.毛利率: │ │ │
│ 9.利潤率: │ │ │
│ 10.全員勞動效率: │ │ │
│ 11. │ │ │
│ 12. │ │ │
│ 13. │ │ │
│ 14. │ │ │
│ 15. │ │ │
└──────────────┴────────┴──────────┘
二、乙方應承擔的責任:
1.在經營上認真貫徹“發展經濟,保障供給”的總方針,更好地為工農業生產服務,為人民生活服務。
2.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模范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
3.按規定經營方式和經營范圍經營。
4.加強對職工的培養教育,做到文明經商。
三、乙方的自主權:
1.經營自主權:
有權在規定的經營范圍內,多渠道采購商品,擴大經營,增加服務項目。
按國務院[1982]120號文件通知精神,對第一批開放的160種工業小商品及北京市開放的18種小商品,除由主管公司進貨的執行主管公司牌價外,由工業或外埠購進開放的小商品有權執行工業價格或與工廠協商定價。
2.財務管理權:
有權按照區公司“關于經營責任制單位財務開支權限的規定”開支商品流通費,維修費,物品購置費等費用,以及財產損失的處理(見附表)。
3.人事管理權:
有權在上級批準的編制定員和勞動計劃范圍內,確定機購設置和人員配備。根據國家招工政策招收職工,招用合同工。
4.物價調整權:
對殘損變質商品有削價處理權,每次,每類商品有200元的批準權。
對開放的178 種小商品中的質次價高,冷背呆滯的商品,有權進行削價處理,削價權限按一種商品一次削價不超過50元為損失標準。
5.工資,福利,獎懲權:
按國務院頒發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有權給予職工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行政處分。需要給以降級,減薪,降職,撤職,除名,開除留用以至開除處分的由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報公司批準。
四、甲乙雙方的利益分配方法:
乙方完成承包利潤定額時,按平均每人8元發放獎金,超額部分按xx分成計算。即上繳國家50%,企業發展基金12%,上繳公司3%,集體福利基金10%,職工分成25%。
五、甲方應承擔的責任:
及時傳達和貫徹黨和上級的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如貫徹不及時造成經濟上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提供現有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交乙方使用,不能隨意調用。
根據實際情況經甲方批準購置固定資產,資金由甲方提供。
六、乙方完不成承包基數的扣罰辦法:
乙方完不成利潤定額時,按其差額的百分比以同等比例從平均每人8元中向下扣除,發放時再以規定的考核標準積分計獎。因經營不善造成虧損時,適當扣發當月工資,最多不超過扣除基本工資總額的20%。
七、附注:
1.簽訂合同的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中的協議,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宣布解除合同。
2.解除合同時,必需由簽訂合同的雙方經過共同協商,并征得監督部門的意見。
3.遇有國家,地方物價部門調整了商品,服務項目及主要原材料價格,或國家稅制改革,稅率調整對企業經營有較大影響,根據上級規定調整合同書。
甲方: (蓋章) 主管人簽字:
乙方: (蓋章) 主管人簽字:
監督: (蓋章) 主管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