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料代理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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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北京xx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電話: 住 所:北京市東城區xx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電話: 住 所: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 簽訂酒水飲料銷售合同,就乙方銷售甲方的各類酒水、飲料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為乙方提供酒水的正式授權經銷商。(詳見資質證明、營業執照副本及酒廠公司的授權經銷書)。 2、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宣傳資料和技術支持,并承諾可隨時向乙方提供酒水在銷售過程中,所需的產品的所有證明文件及相關標準、質檢報告等。 3、甲方提供經營產品的名稱、規格、包裝、價格等(詳見報價單),保證供應的所有酒類的質量及標識,保證所供產品質量達到國家行業要求標準。甲方拒絕提供假冒、偽劣、水貨等產品,維護消費者的正當權益。 4、甲方對乙方的銷售過程、銷售方式和銷售量,享有知情權。甲方將隨時聽取乙方對實際銷售情況的報告和意見。 5、甲方有義務定期或不定期地對乙方進行業務培訓指導,做好營銷后服務工作。 6、乙方銷售過程中,如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由甲方協助乙方 與生產廠家聯絡溝通共同解決。 第二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同意在經營范圍內銷售甲方經營的酒水飲料產品,并向甲方提供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相關資質文件。 2、乙方承諾遵守甲方提供的所有證明文件,要求及相關標準。 3、乙方承諾:如因乙方自身服務方面(非產品內在質量)的問題造成客戶投訴,乙方自行解決。 4、乙方不得將由乙方的責任造成超過保質期或質量不完整的產品提供給消費者,乙方不得仿制或銷售仿制的甲方產品,以保證雙方合法利益,否則后果由乙方承擔。 5、乙方在銷售甲方產品時,不得損害甲方的形象、信譽、標識等行為。乙方只在自己經營的區域內,銷售甲方的產品,不得轉售市場,否則將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6、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和廠家在乙方經營區域內的推廣活動,乙方應向下級代理商、零售商和最終用戶發布甲方各種新產品信息,并在本地區內積極宣傳推廣。 第三條 銷售產品的意向 乙方在雙方合作期間約定銷售甲方提供如下產品: 紅酒類: 等洋酒系列品牌; 啤酒類: 等系列產品; 飲料類: 等。 第四條 產品價格 北京地區按照廠家規定貨價(詳見報價單)。如產品調整價格,甲方有權根據市場連動調整價格,但必須提前通知乙方,此行為不構成違約。 凡不執行統一價格,低于標準價格的產品,廠家和甲方不提供銷售獎勵和優惠政策。 第五條 定貨、送貨與退貨 1、甲方在正常業務情況下,每天分 3個時間段 向外發貨,甲方接到乙方電話或傳真定貨通知后,保證24小時內將乙方所定貨及時送到乙方店中。如未按時送達而影響乙方經營,乙方有權要求賠償,以發貨單上日期為準。 2、如臨時增訂或非約定范圍內的產品,乙方應向甲方說明情況,雙方協商解決。 3、乙方收到貨物后應當面立即驗收并簽收,發現問題當即處理,否則應視為收貨無誤。保質期應在進貨時驗證,如要調換新產品應在保質期臨界一個月前提出,否則不得退還,甲方將不承擔責任。 4、乙方如發現質量問題,應當及時通知甲方并封完好樣品,做為憑證以利于同廠家交涉解決。 5、雙方確認:乙方工作人員 為乙方收到貨物的簽收人。如果乙方收貨人員發生變動,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甲方說明。 6、乙方退貨時,須和甲方的業務員溝通。乙方向甲方所退的貨,須保存有甲方完整的標識,并保存有完整的包裝,否則,甲方不接受乙方的退貨。 第六條 結算方式 1、 結算方式原則為現結,貨款數額以發貨單為準,即貨款當面兌付。 2、 結算方式為批結的,即第二次送貨時結清第一次的貨款,貨款數額以發貨單為準,結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日。 3、 雙方同意月結的,每月 日為對帳日,每月 日為兌款日,結款數 額為對帳單的全部金額。乙方不能按時兌現貨款,經甲方催告后仍未兌現的,甲方有權暫時停止供貨,待貨款結清后繼續供貨。 4、 雙方確認:甲方工作人員 向乙方收取貨款。 第七條 合同解除與違約責任 1、 如果甲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a.甲方不能按照合同及時供貨影響了乙方的正常經營。 b.甲方提供假冒、偽劣的產品被顧客投訴,確認屬實。 2、 如果乙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a.乙方不能按雙方約定按時支付貨款連續超過兩個月的。 b.乙方經營的主要財產或經營業務轉移、轉讓及資產或信用方面發生重大變化,喪失經營能力的。 c.甲方為乙方唯一指定供貨商,如乙方從其他渠道供貨,則甲方有權收回對乙方的全部獎勵和贊助費用。 3、 乙方未按照約定支付貨款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支付甲方 10% 的違約金(金額以對帳單/發貨單為準)。 4、 如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本合同將自動失效,違約方應賠償由此給 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任何一方如因單方因素,要求停止履行合同,應提前 一個月 通知對方。否則應視為違約,應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八條 爭議與解決 1、 甲乙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的爭議,應當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2、 協商不成的,可訴訟解決。本合同約定甲方所在地法院為訴訟管轄法院。 第九條 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署日起正式生效。合同期滿后雙方繼續合作,視為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未盡事宜或雙方中的任何一方認為需要變更本合同條款的,應提出書面意見,雙方可另行協商簽定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北京xx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公司代表人: 住 所:北京市東城區xx號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代表人 住 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