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您有沒有遇到過這樣的情況:單位在您入職后,并不是與您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而只是簽訂試用合同。那么,在法律上,單位與勞動者簽試用合同是否違法?如果違法的話,那作為勞動者,遇到單位不簽勞動合同的情況時究竟應該怎么辦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介紹。
一、單位與勞動者簽試用合同是否違法
依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和《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對于新上崗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發生勞動爭議,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有利于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分開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是違反《勞動法》的,只是約定試用期而沒有約定合同期的,試用期無效,視為正式勞動合同。許多人尤其是剛畢業的大學生對《勞動法》不太了解,應該特別注意。
二、單位不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用人單位一年不簽勞動合同 就視為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在現實中,一些用人單位為逃避義務經常有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發生。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已經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規定,仍然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對于這種情況本法第81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在我國,法律要求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后的一個月內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當您遇到用人單位遲遲不跟您簽勞動合同的情況時,建議您可以去咨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幫助您跟用人單位爭取應屬于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