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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瀏覽次數: 0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發、承包人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達成協議如下: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
          工程規模及結構特征:_________
          工程承包范圍:_________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_________
          資金來源:_________
          二、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_________天。
          三、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
          四、合同價款
          幣種:_________
          合同總價(大寫):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
          綜合單價或費率:□詳見承包人的投標報價書(招標工程);□詳見經確認的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非招標工程)
          五、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適用招投標工程);
          3、投標文件(適用招投標工程);
          4、經確認的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適用非招投標工程);
          5、本合同專用條款和補充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8、圖紙;
          9、工程量清單;
          10、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記錄和文件;
          11、發包人或工程師有關通知及工程會議紀要;
          12、工程進行過程中的有關信件、數據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六、詞語含義
          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他們的定義相同。
          七、承包人承諾
          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及工程師的指令進行施工、竣工,在缺陷責任期內承擔工程質量缺陷保修責任,并履行本合同書所約定的全部義務。
          八、發包人承諾
          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并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訂立地點:_________
          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自雙方簽字蓋章并送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本合同生效。
          發包人(公章):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 專用條款:是發包與承包人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訂。招投標工程的專用條款應當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1.3 發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執行本工程投資計劃的當事人,或其他指定負責管理本工程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讓人(除經承包人同意外)。
          1.4 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相應工程施工承建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讓人(除經發包人同意外)。
          1.5 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6 分包人: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具有相應工程施工承建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7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應等級執業資格或崗位職務的工程管理人員,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1.8 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承擔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9 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0 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具有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負責本工程監理的單位。
          1.11 永久工程:指根據本合同約定應實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設備。
          1.12 臨時工程:指實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復過程中所需的各種臨時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裝備。
          1.13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視情況指二者之一。
          1.14 設備:指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機械、儀器、裝置。
          1.15 承包人裝備:指屬承包人所有(或租賃)的,為實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復所需的機械、器具或物品。
          1.16 發包人提供裝備:指根據本合同約定由發包人提供的為實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復所需的機械、器具或物品。
          1.17 合同價款:指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實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復應得到的價款。招標工程指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非招標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雙方確認的工程報價。
          1.18 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9 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1.20 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21 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22 實際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過竣工驗收、承包人正式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的日期。
          1.23 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從開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數。
          1.24 實際工期:指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從開工日期至實際竣工日期的天數。
          1.25 圖紙:指由發包人按本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批準,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計算書和其他性質類似的技術資料。
          1.26 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合同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27 工程量清單:指根據有關工程量計算規則、圖紙等列出的擬建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他項目名稱和相應數量的明細清單。
          1.28 書面形式:指合同、協議、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9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30 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31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32 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1.33 法定節假日:指每個星期六、星期天及國家法定的其他假日。
          二、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
          2.1 組成合同的各個文件應該是一個整體,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適用招投標工程);
          (3)投標書及其附件(適用招投標工程);
          (4)經確認的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適用非招投標工程);
          (5)本合同專用條款和補充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8)圖紙;
          (9)工程量清單;
          (10)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記錄和文件;
          (11)發包人和(或)工程師有關通知及工程會議紀要;
          (12)工程進行過程中的有關信件、數據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2.2 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或由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4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法規
          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3.2 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適用標準、規范
          4.1 本工程的材料、設備、施工作業必須符合現行國家、行業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的要求。國家、行業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存在不一致時,發、承包人根據標準/規范的適用范圍和本工程的實際情況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選用的標準/規范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選用的標準/規范。
          4.2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5、圖紙
          5.1 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套數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
          5.2 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的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5.3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提供圖紙,承包人應向工程師發出通知,提出所需的圖紙、需要的時間和理由,說明由于圖紙提供延誤可能造成的影響和損失。因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提供圖紙,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5.4 當工程師認為需要時,承包人應提交臨時工程的設計圖紙2份,供工程師批準或備查。
          5.5 發包人或工程師有權隨時向承包人發出為滿足本工程的正確實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復所需的補充圖紙和技術資料,承包人應予執行。
          6、通知與送達
          6.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在履行合同中任何單位或個人發出或發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應是書面的,收件方應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不應拒收、無理扣壓或拖延。
          6.2 根據本合同條款由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給承包人的一切證書、通知、批準書、批準函、指令均應發送或派專人送達承包人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6.3 根據本合同條款由承包人發給發包人的一切通知、請求均應發送或派專人送達發包人或工程師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發包人或工程師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6.4 在履行合同中任何一方拒收或者接收通知、函件、書面文書后拒絕簽收,致使通知或書面文書送達不能的,另一方可以選擇掛號郵寄的方式送達,也可以選擇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送達,同時保存好送達證據。
          三、發包人和承包人
          7、發包人
          7.1 發包人應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及其它應當支付的款項,并按本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標準/規范、圖紙、材料、設備、裝備及其他資料和施工條件。
          7.2 發包人應當在本工程開工前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擔相關費用:
          (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通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5)辦理施工許可證等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準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確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并組織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9)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3 發包人可以將7.2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辦理,具體委托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7.4 發包人未能履行7.2款約定的各項工作,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8、承包人
          8.1 承包人應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精心組織施工,按時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復。承包人應提供所需的全部管理、勞力、材料、設備、施工裝備、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訂明或合理地推斷為進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種事物。
          8.2 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根據發包人委托,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后使用,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工程用款計劃;
          (3)負責施工場地安全保衛工作,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護設施;
          (4)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5)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單項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如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護措施,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應承擔相應費用;
          (7)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9)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8.3 承包人未能履行8.2款各項工作,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應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
          四、工程管理人員
          9、工程師
          9.1 發包人應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工程師,將工程師的姓名、職權通知承包人。實行監理的工程,發包人應在開工前將監理單位的名稱、監理內容、職權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發包人對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須通過工程師發出。發包人如需更換工程師,應至少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9.2 工程師可以行使合同中規定或必然隱含的應屬于工程師的權力,如果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征得發包人批準的,工程師應征得發包人批準。除合同明確說明外,工程師無權修改合同,亦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發包人、承包人的任何權力與義務。工程師在履行和行使其職權時,其任何行為或遺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任何職責和義務。
          9.3 工程師行使下列權力時,應先取得發包人的批準:
          (1)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2)向設計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議且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誤工期;
          (3)對本工程任何形式、數量、質量、價款和內容上的變動;
          (4)對合同約定的承包人職責和義務進行變更;
          (5)提出或批準索賠;
          (6)簽發支付證書;
          (7)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應取得發包人批準的其他權力;
          (8)專用條款中明確的其他須經發包人批準的權力。
          但是,當工程師行使上述需由發包人批準的權力時,應視為發包人已予批準。
          9.4 當工程師認為出現了危及人身安全、財產威脅和立即影響工程安危的緊急情況,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況報告給發包人時,在不免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職責和任務的情況下,工程師可先行行使9.3款中的權力,并應在事后24小時內向發包人作出書面報告。
          9.5 工程師可隨時將其任何職責和權力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師代表(按有關規定或發包人指定必須由工程師親自履行的職權不得轉授),并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授權。授權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將有關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該項授權和撤回不能生效。工程師代表對工程師負責,履行和行使工程師授予的職責和權力。工程師代表在其授權范圍內履行職權,視同工程師。
          9.6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9.7 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并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緊急情況下,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于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應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給予答復,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工程師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本款規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9.8 因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或者因工程師失誤,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的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本款規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9.9 工程師在履行合同和行使職權或處理涉及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事項時,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范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如發現有不當之處,應進行修正。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4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10、項目經理
          10.1 承包人應任命項目經理,并授權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全部權力和義務。項目經理由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同意,其姓名、職務應在專用條款內明確。承包人還應在開工前將項目經理姓名和詳細資料提交給工程師。
          10.2 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發包人或工程師的通知),均應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后發出,接收人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10.3 承包人如需要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并報發包人同意。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銷項目經理的任命,或任命替代人員。
          10.4 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10.5 項目經理按發包人和工程師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工程進度計劃和工程師發出的指令合理組織施工。在發生緊急情況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系時,項目經理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費用,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五、分包
          12、分包
          12.1 施工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
          12.2 承包人將其承包范圍內的部分工程進行專業分包,可以與發包人協商并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承包人擬進行專業分包的工程在專用條款沒有約定的,應事先報經工程師審查,取得發包人批準,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等的規定。非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專業分包。
          12.3 承包人沒有承擔某專業工程的承建資質,承包人必須根據12.2款的約定將該專業工程進行分包,分包人必須具備承建該類工程的資質條件。
          12.4 承包人進行勞務作業分包必須使用有相關資質的企業,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或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工作量及時支付勞務費用。承包企業應對勞務分包企業的用工情況和工資支付進行監督,并對本工程發生的勞務糾紛承擔連帶責任。
          12.5 承包人按規定分包工程,應與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承包人將其承包范圍內的部分工程進行分包,不解除總包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責任和義務。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的標準采購材料,可以不遵循本款上述約定,但應報工程師備案,工程師有權對此進行審查。
          12.6 承包人有義務依據工程師的要求向工程師提供已分包或擬分包工程的分包人的相關資料。
          12.7 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行為或過失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12.8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分包。承包人應禁止分包人將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
          12.9 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結算。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種工程款項。發包方擅自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項的,視為本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關系,不影響承包人依照本合同約定向發包人進行正常的結算。
          六、施工準備工作
          14、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
          14.1 承包人應編制本工程和專用條款約定的單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
          14.2 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和時間(專用條款無明確時間約定的則應在承包人收到本工程或專用條款約定的單項工程圖紙后14天內)編制并向工程師提交單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工程師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專用條款無明確時間約定的則應在工程師收到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后14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的,應視為同意。
          14.3 工程進度計劃應按照網絡圖或橫道圖兩種方法編制,并應包括每季(或月)預計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進度。
          14.4 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工程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工程進度的檢查、監督。
          14.5 如果工程師認為工程實際進度不符合已經確認的工程進度計劃,在承包人無任何理由取得延長工期的情況下,則承包人應根據工程師的要求對工程進度計劃進行修訂并提出改進措施,提交工程師確認后執行。修改后的工程進度計劃,仍應保證本工程在合同約定的工期內完成。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不得就改進措施提出索賠款項。
          14.6 承包人應隨工程進度計劃向工程師提交按合同約定的結算時間間隔承包人有權得到支付的工程用款計劃,以備工程師查閱。如果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人還應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計劃。
          15、施工準備
          15.1 承包人應對全部現場作業、所有施工方式和全部工程的適應性、穩妥性和安全性負責,但不對設計、標準/規范原因的適應性、穩妥性和安全性承擔責任。如果合同明確約定全部或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設計,則盡管有工程師的批準,承包人仍應對該部分永久工程負全部責任。
          15.2 承包人在查閱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實施過程中,有責任對圖紙、標準/規范或其他資料進行復核。如發現其中有任何差錯、遺漏或缺陷,應在有關工程開工前及時書面通知工程師,工程師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應立即就此作出決定。
          15.3 承包人在簽訂合同之前,應研究和分析發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質、氣象等資料。承包人應對其對該資料的理解、判斷和應用負責。
          15.4 承包人在簽訂合同之前,應視為已研究和察看工地及其四周環境;已清楚知道關于通往工地的現有道路或其他聯絡方法、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質、損毀物業的危險、挖掘的材料的性質、進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質、所需的住宿;已取得影響其簽訂合同及進行本工程施工的資料。承包人不得以對上述事項了解不夠充分而向發包人索賠,并免除其根據合同約定須承擔的責任。
          15.5 在施工期間,承包人如果遇到不屬于不可抗力、憑以往經驗無法預見的外界障礙或條件,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的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但是,對于合同已經明確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均視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時已預見其影響因素并已在合同報價中計入由其影響而可能發生的一切費用。對于合同未明確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發生之前,工程師已經指示承包人有可能發生,但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導致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負責。
          15.6 承包人在簽訂合同之前,應在勘察設計資料和發包人提供的相關資料的基礎上,對現場存在的管線等地下構筑物作進一步調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對施工影響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中作出充分的考慮。
          15.7 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基準標高,并對其真實準確性負責,承包人應在工程放線前對其準確性進行驗證,負責保護一切基準點、標樁和其他有關標志。承包人在實施過程中由于這幾項基準中的某項錯誤必然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承包人按上述基準負責對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確定位,糾正在工程的位置、標高、尺寸或定線中的任何錯誤,并提供與此有關的各種必需的儀器、用具和人員。工程師對放樣、準線或標高的核查,均不解除承包人對其準確性所負的責任。
          15.8 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以使承包人進行本工程施工。發包人未按約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進展受到影響,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15.9 發包人未能按期辦妥土地征用和拆遷手續,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師通知后,應按工程師的指示及時調整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中的各項工作的施工方案和順序,以便能夠繼續施工或者對施工人員和施工機械及時進行調整,以避免停工損失的發生。發包人未能按期辦妥土地征用和拆遷手續,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15.10 征地紅線內的工程用地,在不影響施工的前提下,經發包人批準,可免費提供給承包人作施工臨時用地。紅線范圍外的臨時占地的租用,由發包人根據開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順序,分期辦理租用手續,并通知承包人使用。紅線外的臨時占地租用費用由發包人支付(合同另有約定除外)。臨時用地租用完畢后,承包人應自費恢復臨時用地的使用條件。
          七、開工、暫時停工、工期及延誤
          16、開工及延期
          16.1 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書,承包人應當按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單項工程的施工。
          16.2 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時開工,應在不少于本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向工程師提出開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工程師應在接到開工延期要求后48小時內確認,報發包人批準后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同意開工延期或逾期未予答復的,開工延期并相應順延工期;工程師不同意開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開工延期要求,開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順延。
          16.3 因發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開工并相應順延工期。因延期開工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
          17、暫停施工和復工
          17.1 工程師可以隨時指示承包人暫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并在發出指令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指令暫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在暫停施工期間,承包人應妥善地保護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
          17.2 下述原因造成的暫停施工在費用和工期上發包人不予補償:
          (1)因承包人某種失誤或違約造成的,或應由承包人負責的必要停工;
          (2)承包人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調整部署,或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所需要的停工;
          (3)因現場氣候條件(不可抗力情況除外)導致的必要停工。
          17.3 因發包人或工程師的行為或失誤造成停工,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17.4 承包人根據工程師的指令暫時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自暫停施工之日起63天內,工程師未發出復工令,并且該暫停施工不在17.2款范圍之內,承包人可向工程師發出書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該通知后14天內準許暫停施工的工程繼續施工。在上述期限內未得到準許,承包人可以作出以下選擇(但并非必須):
          (1)當此項停工僅影響本工程的一部分時,承包人有權將該部分工程從合同中取消,同時將此事通知發包人;
          (2)當此項停工影響整個工程時,承包人有權根據通用條款第32條的約定將此項停工視為違約事件,并終止對本合同的承包。
          17.5 在工程師發出復工令后,承包人和工程師應聯合對受暫時停工影響的工程、生產設備和材料進行檢查。承包人應負責修復在暫停期間發生的工程、設備或材料的任何變質、缺陷或損壞。
          18、工期及延誤
          18.1 本工程或其中任何單項工程必須按照合同訂明的時間或各段時間完成,或于根據18.2款的約定的延長期限內完成。
          18.2 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工期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能按約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工程變更;
          (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遇不可抗力;
          (7)合同條款已明確約定或工程師同意的其他工期順延情況。
          18.3 承包人在夜間或國家法定節假日進行工程施工應經工程師的認可,并遵守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或取得有關部門的批準。但是為了搶救生命、保護財產或為了工程的安全、質量而絕對必要的作業,不必事先經工程師的許可。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應在事后立即向工程師報告。
          18.4 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由于承包人科學合理組織施工,使工程提前竣工,發包人是否向承包人提供獎勵雙方在專用條款約定。(即:提前時間=工期+批準的延長工期-實際工期)
          18.5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18.1款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應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單項工程,承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并向發包人支付專用條款約定的延期損失賠償費。延期時間以交接證書寫明的實際竣工日期超過竣工日期的天數扣除已批準的延長工期計算(即:延期時間=實際工期-工期-批準的延長工期)。
          18.6 如果在本工程竣工之前,已對本工程中某單項工程簽發了交接證書,且交接證書中寫明的實際竣工日期并未延誤,而是本工程中的其他部分產生了工期延誤,則本工程的延期損失賠償費應予減少。減少的幅度按已簽發交接證書的單項工程的價值占本工程價值的比例計算,但專用條款約定的延期損失賠償費限額不應受此影響。
          八、材料、設備供應
          19、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19.1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應在專用條款中列出相應材料設備清單。材料設備清單中應當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發包人應按材料設備清單中的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設備,并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雙方在工程師的見證下驗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地點和方式堆放。
          19.2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在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負責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生的丟失或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如發包人未按19.1款通知承包人驗收交接,則承包人不負責保管,發生的丟失或損壞由發包人負責。
          19.3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專用條款列出的材料設備清單中的約定不符時,發包人承擔相關責任,具體如下:
          (1)材料設備單價不符合約定,由發包人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不符合約定,承包人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包人負責運出施工場地并重新采購;
          (3)材料的規格、型號不符合約定,經發包人同意,可由承包人代為代換,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材料設備的到貨地點不符合約定,由發包人負責運至材料設備清單約定的地點;
          (5)材料設備供應數量不符合約定,多于清單中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負責運出施工場地,少于清單中約定數量時由發包人負責補齊;
          (6)材料設備到貨交接時間不符合約定,早于約定時間的由發包人承擔因此產生的保管費用,遲于約定時間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19.4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的結算方式,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0、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20.1 承包人負責采購的材料設備,應符合設計、有關標準/規范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并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承包人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應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發包人,雙方在工程師的見證下進行聯合驗收。
          20.2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標準/規范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材料設備,承擔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設計、標準/規范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的材料設備,則應按工程師的指令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并承擔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0.3 如承包人不執行20.2款工程師的指令,則發包人有權雇傭他人執行該指令,并向其支付有關費用。所有因此產生或伴隨產生的費用,由工程師與發包人、承包人協商后由發包人從承包人處收回,也可以從任何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上述費用。
          20.4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向工程師提出申請,經工程師確認報發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因此增減的合同價款和產生的費用承擔發、承包雙方以書面形式約定。
          20.5 承包人應負責其采購的所有材料設備的包裝、運輸、接收、裝卸、存儲和保護,并承擔因貨物運輸引起的民事和(或)刑事責任。
          20.6 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家或供應商。
          21、材料設備的檢驗
          21.1 本工程一切材料設備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應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以及本合同的約定,在工程師的監督、見證下,由承包人負責取樣并送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1.2 材料設備的檢驗時間和地點、取樣辦法、檢驗頻次和內容由承包人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以及本合同的約定提出,報工程師確認后施行。
          21.3 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以外,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的檢驗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的檢驗試驗費用由承包人負擔。
          21.4 如工程師認為需要可要求對材料設備進行再次檢驗。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再次檢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如再次檢驗結果不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檢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如再次檢驗結果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則檢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1.5 工程師在一切合理的時間內均應能進入施工現場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車間和場所,承包人應為他們進入上述場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協助。
          九、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2、工程質量和檢驗
          22.1 工程質量應當達到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質量標準。工程質量標準的評定應以本合同約定的標準/規范為依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22.2 承包人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該體系應符合本合同的約定。工程師有權對體系的任何方面進行審查。在每一設計和實施階段開始前,工程師有權要求承包人向其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貫徹要求的文件。遵守質量保證體系不應解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義務和職責。
          22.3 承包人就本工程的工程質量向發包人負責,其職責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1)編制和審查施工技術方案,確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術措施,制定工程質量保證體系,雖然這些方案和措施由工程師審批,但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責任;
          (2)配備和組織足夠的工程質量控制和檢驗人員,檢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質量;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設備包括承包人、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使其不低于標準/規范、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標準;
          (4)組織并參加所有工程的驗收工作,包括隱蔽驗收、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組織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參加工程竣工驗收;
          (5)負責組織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共同承擔缺陷責任期的工程保修責任;
          因承包人在質量控制方面的責任造成的工程損壞,由承包人自行修復,并承擔因此造成的發包人的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2.4 承包人應嚴格按照有關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的指令施工,并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22.5 沒有工程師的批準,任何工程均不得隱蔽。當本工程任何部分具備隱蔽條件時,承包人應提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告知檢驗的時間、內容和地點,保證工程師有充分的機會對隱蔽工程進行檢驗,并為工程師提供一切必要的資料和協助。工程師應按時參加隱蔽工程的檢驗,不得無故拖延,除非認為沒有必要檢驗,并就此通知承包人。如果上述約定時間后12小時內,工程師未能到場對隱蔽工程進行檢驗,承包人即可自行檢驗,在如實作出隱蔽驗收報告后進行隱蔽,事后工程師應予認可。工程師在組織隱蔽工程驗收時,應通知發包人及政府有關部門派人參加。
          22.6 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隱蔽。如檢驗合格,則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全部增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如檢驗不合格,則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指令重新施工,直到檢驗合格,并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22.7 如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本工程需要試車的,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試車的內容和費用承擔。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范圍一致。
          22.8 本工程試車應按如下程序進行:
          (1)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通知工程師,告知試車的時間、內容和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工程師應按時參加試車,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如在試車時間后12小時內,工程師未能到場參加試車,應認可承包人所作的試車記錄。
          (2)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通知承包人,告知試車的時間、內容、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3)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2.9 發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工程試車中的責任如下:
          (1)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人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工期相應順延。
          (2)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如該設備由承包人采購的,則承包人負責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和重新安裝并承擔有關費用,工期不予順延;如該設備由發包人采購的,則發包人負責修理或重新購置,并由承包人進行拆除和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有關費用,工期相應順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并承擔有關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后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后24小時后,視為工程師已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5)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或本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發包人承擔。
          23、安全文明施工
          23.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標準組織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發生的費用。
          23.2 發包人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并督促施工企業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23.3 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臨街交通要道、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及實施爆破作業、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以書面通知工程師并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23.4 承包人應將其作業限制在現場內。在施工期間,承包人應保持現場沒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礙物,妥善存放和處理材料設備和承包人裝備,及時從現場清除并運走任何殘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
          23.5 承包人應確保安全文明施工費用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隨時接受行業主管部門對安全文明施工費用的投入與使用進行監督檢查,保證安全文明施工費用全部用于安全生產、文明施工。
          23.6 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23.7 在遵守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基礎上,應爭取達到省級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或青島市標準化示范工地。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目標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4、工程的保護
          24.1 從開工之日起,承包人應全面負責照管本工程及將用于和安裝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設備,直到本工程交接證書簽發之日止。此后上述照管責任及交給發包人。如果在整個工程交接證書頒發前,已就其中任何單項工程頒發了交接證書,則從交接證書簽發之日起承包人無需對該單項工程負責保護,而轉由發包人負責。但是,承包人對其在缺陷責任期內承擔的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將用于和安裝在工程中的材料、設備的照管負責,直到該工程完工為止。
          24.2 承包人在負責照管期間,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設備、裝備、臨時工程的破壞,承包人均應自費彌補上述損壞、損失或損傷,以使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
          24.3 對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負保護責任,任何其他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對其使用或在其基礎上施工,必須得到承包人的許可。對工程師確認因承包人保護措施不當造成的損壞,由承包人負責修復;對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造成的損壞由負責人負責修復。
          十、合同價款、工程量確認和工程款支付
          25、合同價款及調整
          25.1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本合同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依據經確認的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價款在合同中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25.2 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發包人和承包人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采用其中一種:
          (1)固定單價合同;
          (2)固定總價合同;
          (3)可調價格合同。
          25.3 實行工程量清單報價宜采用固定單價合同。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構成合同價款的綜合單價一經發包人和承包人簽訂合同確定后不作調整。只有當發生合同價格風險范圍以外的事件,發包人和承包人可按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有關費用的計算方法,調整綜合單價。若專用條款中無約定,主要材料設備價格變動幅度超出10%時,其超出10%部分由發包人承擔或收益。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宜采用固定總價合同。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總價一經發包人和承包人簽訂合同確定后不作調整。只有當發生合同價格風險范圍以外的事件,發包人和承包人可按專用條款中約定合同價格風險范圍外有關費用的計算方法,調整合同價款。若專用條款中無約定,主要材料設備價格變動幅度超出10%或因價格變動導致工程價款增減幅度超出合同總價的10%時,其超出約定幅度部分由發包人承擔。可調價格合同。發承包雙方可根據專用條款內約定的調整方法對合同價款作調整。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指導價調整;
          (3)經批準的設計變更;
          (4)發包人更改經審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正錯誤除外)造成費用增加;
          (5)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其他調整因素。
          25.4 合同簽訂后,國家法律、法規的改變對合同價款產生影響的,25.2中所列三種合同價款可作調整。
          25.5 工程量清單有漏項、多余項目或清單工程量有誤,由承包人提出,工程師確認后,合同價款可按第29.2條約定方法作調整。
          25.6 承包人應當在合同價款可調整因素出現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方法及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并報經發包人同意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25.7 簽訂合同時不能確定價款的材料或設備,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材料、設備名稱及其暫定價。暫定價不作為結算的依據。
          25.8 列入暫定價的材料設備在明確后14天內,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報書面價格確認通知,發包人自接到通知后7天內予以確認,否則視為該價格已認可。合同價款按照確定的價格進行相應調整,調整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25.9 指定分包工程或簽訂合同時不能確定價款的工程,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工程名稱及其暫定金額。暫定金額不作為結算的依據。
          25.10 暫定金額應當在相關工程施工前確定。承包人應編制預算書報工程師審核、報發包人批準確定暫定金額。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應當進行招標的,通過招標形式確定暫定金額。
          25.11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項目,承包人應在接受發包人要求的7天內就用工數量和單價、機械臺班數量和單價、使用材料和金額等向發包人或工程師提出施工簽證,發包人或工程師簽證后施工,如發包人或工程師未簽證,承包人施工后發生爭議的,責任由承包人自負。
          25.12 第25條中有關合同價款及調整的文件提交和審批之前均須經注冊造價工程師或相應等級的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確認,并加蓋執業專用章。
          26、工程量的確認
          26.1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采用的工程量計算規則。
          26.2 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工程量是根據本工程的設計提供的預計工程量,他們不能作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義務過程中應予完成工程的實際和準確的工程量。
          26.3 承包人應根據本工程進展情況及時就已完工程量向工程師提交計量報告,工程師應在收到計量報告后7天內對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進行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按時參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詳細資料和必要協助。
          26.4 需要使用記錄和圖紙進行計量的工程,承包人應在工作過程中準備好該工程的記錄和圖紙,并提交給工程師,然后按約定的時間與工程師一起審查和確認有關記錄和圖紙。如果雙方均同意時,則雙方應在上述記錄和圖紙上簽字確認,并據此進行計量。如果承包人不出席對上述圖紙和記錄的審查確認,則應認為工程師對這些記錄和圖紙通過計量核實后的確定是正確無誤的。
          26.5 計量的結果:
          (1)如承包人未按26.3款的約定參加計量,則由工程師所作的或由他批準的計量應認為是有效的。
          (2)如工程師未在26.3款約定的時間內進行計量,則承包人提交的計量報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
          (3)如工程師未按26.3款約定的時間內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則由工程師所作的或由他批準的計量結果無效。
          (4)對于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5)如承包人對工程師計量的結果不予同意,則承包人應在收到上述結果后7天內向工程師提出申辯,申明承包人認為上述結果中不正確的方面。工程師收到上述申辯后,應重新檢查其對有關工程量或有關記錄、圖紙的計量,或予以確認,或將其修改。
          26.6 第26條中有關工程量計量的文件提交和審批之前均須經注冊造價工程師或相應等級的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確認。
          27、工程款支付
          27.1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及安全文明施工費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27.2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工程預付款扣回的起扣點和扣回比例。在未達到起扣點之前,預付款不予扣回;達到起扣點之后,預付款按約定比例根據工程進度分期從期中支付款中扣回。
          27.3 不實行工程預付款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安全文明施工費的撥付時間和數額。
          27.4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內約定辦理期中結算的時間間隔和要求,并按此約定辦理期中結算;無時間間隔約定的,則按月辦理期中結算。
          27.5 承包人應按27.4款約定向工程師提交由其項目經理簽署的期中結算書,期中結算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自開工至本期末止已完成的工程;
          (2)自開工至上期已實際結算的工程價款;
          (3)本期應結算的工程價款;
          (4)根據合同約定,本期應結算追加合同價款及費用;
          (5)根據合同約定,本期應扣除的價款及費用。
          27.6 工程師應在收到期中結算書后14日內簽發期中支付證書,簽發時應寫明工程師認為應該到期結算的價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價款并報發包人批準。如果該期應結算的價款經扣留和扣回后款額少于專用條款約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額,則工程師可不簽發支付證書,該期工程價款將按期結轉,直到累計應支付的款額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額為止。累計期中支付金額達到合同價款和追加合同價款總額的90%時暫停支付。待工程竣工結算后,除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質量缺陷保修書》約定的比例扣留的工程質量缺陷保修金以外,發包人應將全部結算價款支付給承包人。
          27.7 發包人應在期中支付證書簽發之日起7日內將期中支付證書上列明的款項支付給承包人。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時間不支付,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約定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發包人不按約定辦理期中支付,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27.8 發包人與承包人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預付、支付計劃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的,發包人預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預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30%,其余費用應當按施工進度支付。
          27.9 第27條中有關工程款支付的文件提交和審批之前均須經注冊造價工程師或相應等級的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確認,并加蓋執業專用章。
          十一、工程變更
          28、工程變更
          28.1 在施工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視為工程變更:
          (1)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內容的數量的改變;
          (2)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內容的質量或其他特征的改變;
          (3)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的改變;
          (4)本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規定順序或時間安排的改變;
          (5)為進行工程變更需要的任何附加工作、材料或設備。
          28.2 工程變更應按以下程序辦理,并由工程師提前14天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令。
          (1)發包人提出變更建議,經工程師審核,必要時應經設計人同意并提交相應變更設計;
          (2)設計人提出變更建議,應提交相應變更設計,經工程師審核并報發包人同意;
          (3)工程師提出變更建議,必要時應經設計人同意并提交相應變更設計,報發包人同意;
          (4)承包人提出變更建議,必要時應經設計人同意并提交相應變更設計,經工程師審核并報發包人同意;
          以上變更建議涉及到結構、外墻等影響本工程及公眾安全的,必須經設計人同意并提交相應變更設計。
          以上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或需要有關部門審批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提供由設計人出具的相應變更設計圖紙和說明。
          28.3 如工程師在發出變更指令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有關該項變更的建議書,承包人應盡快做出書面回應,并在建議書中說明該項變更可能對本工程造成的影響。
          28.4 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發出的變更指令,進行工程變更工作。沒有工程師的指令,承包人不得對本工程進行任何變更。任何工程變更均不應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廢或無效,所有這類變更的結果應該根據第29條有關約定進行估價。
          28.5 如任何工程量的增減并非執行工程師發出指令的結果,而是由于其工程量超過或少于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數量,則該項增減不需任何指令。
          如承包人為了便于組織施工,或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擾等原因需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而提出的局部變更設計,除須得到工程師的批準外,由此而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自行負擔。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如發出本工程變更指令是因為承包人過錯、承包人違反合同等造成的,則由此引起的任何額外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8.6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審查并報經發包人批準。未經批準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發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29、變更價款確定
          29.1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變更指令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審核,并報發包人批準;承包人在收到工程變更指令后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29.2 變更價款按下列方法確定: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項目綜合單價確定變更價款。工程量清單中項目工程量增加幅度在原有工程量15%或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幅度內時,增加部分的綜合單價應按原有綜合單價確定。原有工程量清單項目中工程量減少,其減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按原有綜合單價確定。在以下情況下,宜對有關工作內容采用新的費率或價格:當變更工程的工程量增加超過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量15%或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幅度時,增加超過幅度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專用條款中重新約定調整方法;此數量變化引起的工程造價增加超過合同總價的0.01%或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幅度,增加超過幅度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專用條款中重新約定調整方法;調整后綜合單價低于原有綜合單價時,可執行原有綜合單價。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
          由于變更引起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以外的措施項目或其他方面費用的變化,應按通用條款第33條關于索賠的約定處理。
          29.3 發包人承包人對變更價款的確定不一致時,按通用條款第34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29.4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29.5 第29條中有關變更價款的文件提交和審批之前均須經注冊造價工程師或相應等級的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確認,并加蓋執業專用章。
          十二、竣工驗收和結算
          30、竣工驗收
          30.1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后21天內,承包人應按工程竣工驗收的有關規定和專用條款的約定向發包人申請竣工驗收并提供竣工資料。發包人應在收到該申請及竣工資料后21天內組織竣工驗收。在工程竣工驗收時,承包人可留置與預計未結算工程價款相近的標的物,或者要求發包人提供追加支付擔保。追加支付擔保金額由發包人承包人根據預計未結算工程價款款額、發包人支付擔保金額情況另行約定,追加支付擔保的辦理及索賠程序同支付擔保。
          30.2 工程竣工驗收通過,發包人承包人應在驗收工作完畢后7天內向承包人簽發交接證書,同時辦理工程的移交工作。交接證書上應寫明本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即承包人提出申請竣工驗收的日期)。交接證書簽發后,承包人應將工程交付給發包人,承包人不再承擔對工程的照管責任。
          30.3 在簽發交接證書后,承包人應從施工現場清理并運出承包人裝備、剩余材料設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保持整個現場及工程整潔,達到竣工使用狀態。但在保修責任終止之前,承包人有權在現場保留為保修期內履行本身義務所需的材料設備、承包人裝備及臨時工程。如承包人未在發包人或工程師允許的合理時間內把所有的承包人裝備、剩余材料設備、垃圾及各種臨時工程運走,則發包人可以:
          (1)委托他人將承包人裝備、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財產覓地存放;
          (2)委托他人清除并運走垃圾、廢料。
          因上述工作而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可從應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項內扣除。
          30.4 如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標準,則工程師應在驗收工作完畢后7天內向承包人發出不予驗收的指令,要求承包人對達不到合同約定標準的工程返工或修復。承包人在完成上述工作后,應重新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發包人應按照30.1款的約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通過,發包人應按30.2款的約定簽發交接證書等。交接證書中寫明的實際竣工日期應為承包人重新提出申請竣工驗收的日期。
          30.5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后21天內,不組織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后7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均視為本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發包人應承擔此后本工程的一切保管責任。
          30.6 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甩項竣工,經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一致后雙方簽訂甩項竣工協議,并作為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30.7 本工程中某單項工程須單獨進行竣工驗收,按專用條款中約定和上述有關竣工驗收規定辦理。
          30.8 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的,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31、竣工結算
          31.1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28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書及完整的結算資料;
          31.2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書及結算資料后,應按第31.3條的有關時限約定,在工程師的協助下,進行審查、核實,經與承包人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確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31.3 工程結算的審核時限指自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書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始至承發包雙方協商一致確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的時間。本工程的結算時限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沒有約定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工程造價在1000萬元以下的,自接到結算書之日起28天完成;工程造價在1000~5000萬元的,自接到結算書之日起42天完成;工程造價在5000萬元以上的,自接到結算書之日起56天完成。工程結算須經政府有關部門審定的,發包人應在發包人和承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價款后7天內送審,經審定的價款為本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31.4 在上述規定時限內,發包人未審核完畢或未提出正當理由延期的,視同已認可。出現影響工程結算的各類糾紛,由發包人牽頭協調解決,保證工程結算按上述規定時限完成;協調不成的,按本合同通用條款中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發包人不得以工程質量或存在其他爭議為由,拖延和影響工程結算辦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對同一工程進行二次結算審核,否則,承包人有權予以拒絕,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31.5 發包人按約定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完畢7天內,工程師簽發竣工支付證書,報發包人批準后送交承包人。該證書中應載明按照31.2款確認的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及根據合同約定的最后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價款。
          31.6 發包人應在確認竣工支付證書后14天內按該證書向承包人支付本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31.7 發包人在確認竣工支付證書后14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15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催告后14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方式或者對留置的標的物進行處理,或者向保證人提出支付擔保索賠,或者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31.8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31.9 發包人拒絕接收或者接收竣工結算書后不簽收的,適用本合同第6條的規定。
          31.10 第31條中有關本工程竣工結算的文件提交和審批之前均須經注冊造價工程師或相應等級的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確認,并應加蓋執業專用章和單位公章。
          十三、違約、索賠和爭議
          32、違約
          32.1 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當發生下列情況時,發包人應當根據專用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1)通用條款17.4款所指發包人暫停工程施工持續63天以上;
          (2)通用條款27.1款所指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3)通用條款27.7款所指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
          (4)通用條款31.5款所指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
          32.2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當發生下列情況時,承包人應當根據專用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1)通用條款18.5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時竣工;
          (2)通用條款22.1款所指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
          32.3 除非另有約定,發包人和承包人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33、索賠
          33.1 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中,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合理的索賠理由,且有其要求索賠的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33.2 提出索賠的一方在其要求索賠的事件發生時,應保存好當時記錄,以便證明他提出的索賠,并應允許另一方或工程師查閱全部記錄。
          33.3 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應按下列程序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1)索賠的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索賠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索賠;
          (2)在提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交賠償損失和(或)延長工期的索賠通知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通知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通知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被認可;
          (5)當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提出索賠意向通知,在該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提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通知。索賠答復程序與本款⑶、⑷的約定相同。
          33.4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發生錯誤以及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按下列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1)索賠的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承包人提出索賠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索賠;
          (2)在提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承包人提出賠償損失的索賠通知及有關資料;
          (3)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提交的索賠通知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發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提交的索賠通知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發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被認可;
          (5)當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發包人應當階段性向承包人提出索賠意向通知,在該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承包人提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通知。索賠答復程序與本款⑶、⑷約定相同。
          33.5 工程師對承包人根據第33.3款提交的索賠通知和有關資料進行核實,與承包人協商并報發包人批準后,確定賠償的費用并與工程款同期支付,確定延誤的工期并順延工期。
          33.6 承包人對發包人根據第33.4款提交的索賠通知和有關資料進行核實,與發包人協商后確定賠償的費用并在工程師簽發給承包人的支付證書中予以扣除。
          33.7 第33條中有關本工程索賠的文件的提交、審核、審批均須經造價工程師確認,并加蓋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印章。
          34、爭議
          34.1 無論在本工程施工期間或竣工之后,無論在否定或終止本合同之前或之后,如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關于本合同、或起因于本合同、或因本工程施工發生任何爭議,包括對工程師的任何決定、指令或估價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或將爭議交付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第三人調解。協商、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1)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4.2 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四、工程質量缺陷保修
          35、工程質量缺陷保修
          35.1 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法規等的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缺陷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缺陷保修責任。
          35.2 發包人、承包人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應當簽訂《工程質量缺陷保修書》,作為合同附件。
          《工程質量缺陷保修書》主要內容包括:
          (1)質量缺陷保修范圍;
          (2)質量缺陷保修期;
          (3)質量缺陷保修責任;
          (4)質量缺陷保修費用;
          (5)質量缺陷保修金的支付。
          十五、不可抗力
          36、不可抗力
          36.1 不可抗力包括戰爭、動亂、瘟疫、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高溫等自然災害。
          36.2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以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14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6.3 本工程的有關各方均應始終盡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對本工程及履行本合同造成的損失減至最小。
          36.4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和承包人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裝備損壞、用于本工程的周轉材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提供裝備發生損壞,由發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6.5 因發包人和承包人一方延遲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責任。
          十六、保險和擔保
          37、工程保險
          37.1 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本工程和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者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發包人可以將上述有關保險事項委托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37.2 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及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37.3 在發包人和承包人的責任和義務不受約束的條件下,發包人和承包人可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保險事項。
          37.4 當發生本工程承保項目的損失或損害時,被保險人應在風險發生后及時向保險公司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報告,如果損失繼續發生,被保險人在遞交第一次報告后每7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發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應協助另一方做好向保險公司的報告和索賠工作。
          37.5 發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應向另一方提供按本合同要求其投保的各項保險已經生效的證明。
          37.6 當工程施工的性質、規模或計劃發生變更時,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并在整個期間按本合同條款保證足夠的保險額。在發生上述通知前,發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如需對各項保險做任何變動時,應事先與另一方協商并達成一致。
          37.7 如果承包人或發包人未能遵守根據本合同生效的保險單規定的條件,一方應保障另一方不受由于未能遵守保險單的條件而造成的全部損失和索賠。
          38、工程擔保
          38.1 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履約擔保,履約擔保應由保證人(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出具。
          38.2 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擔保,支付擔保應由保證人(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出具。
          38.3 履約擔保和支付擔保的擔保金額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具體金額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8.4 履約擔保的有效期應當截止到本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發包人應在擔保有效期后14天內將此擔保退還給承包人。
          38.5 支付擔保的有效期應當截止到發包人根據本合同約定完成了除工程質量缺陷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結算款項支付之日。承包人應在擔保有效期后14天內將此擔保退還發包人。
          38.6 如果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資金、技術、質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給發包人造成損失時,在履約擔保書的有效期內,發包人應書面通知承包人,說明導致索賠的原因,并及時向保證人提出索賠文件,保證人應無條件就擔保金額向發包人支付索賠款項,并無須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38.7 如果發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資金不足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給承包人造成損失時,在支付擔保書的有效期內,承包人應書面通知發包人,說明導致索賠的原因,并及時向保證人提出索賠文件,保證人應無條件就擔保金額向承包人支付索賠款項,并無須征得發包人的同意。
          38.8 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擔保方式和其他事項,并提供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十七、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39、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39.1 發包人要求實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工程師認可,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并承擔有關費用。
          39.2 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十八、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0、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0.1 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于收到書面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如發現后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0.2 施工中發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十九、合同的生效、終止和解除
          41、合同的生效、終止
          41.1 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本合同生效的方式。
          41.2 除第35條有關缺陷責任外,發包人和承包人履行本合同全部義務,工程竣工交付完畢,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本合同即告終止。
          41.3 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發包人和承包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42、合同的解除
          42.1 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2.2 發生通用條款第11款禁止的情況,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任何部分轉讓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2.4 發包人和承包人一方依據42.1、42.2、42.3款約定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雙方解除合同協議后本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通用條款第34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42.5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承包人裝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2.6 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43、合同份數
          43.1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43.2 發包人和承包人按有關規定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本合同副本的份數及保存單位,本合同副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44、合同備案
          44.1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合同及相關協議書備案。
          專用條款
          二、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
          2.1 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如下: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4)_________
          (5)_________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法規
          3.1 本合同除使用漢語外,還使用語言文字。
          3.2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規、規章:_________
          4、適用標準、規范
          4.1 國家、行業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存在不一致時,約定選用的標準、規范名稱:_________;發包人提供選用標準、規范的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2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時的約定(可另附):_________
          5、圖紙和技術資料
          5.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套數:_________套,其中竣工圖:_________套。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5.2 發包人對工程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
          6、通知
          6.2 承包人的地址:_________
          6.3 發包人的地址:_________
          6.4 工程師的地址:_________
          三、發包人和承包人
          7、發包人
          發包人代表的姓名_________
          施工場地內施工所需水的接駁地點_________
          施工場地內施工所需電的接駁地點_________
          施工場地內施工所需通訊的接駁地點_________
          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的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和要求:_________
          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工作:_________
          8、承包人
          由承包人完成設計的永久工程或臨時工程的名稱及設計文件的提交時間:_________
          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工程用款計劃的時間和要求:_________
          承擔施工場地安全保衛工作及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護設施的責任和要求:_________
          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的要求:_________
          需承包人按規定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境保護、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續的名稱:_________
          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_________
          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等的保護要求和費用承擔:_________
          交工前清潔施工現場的要求:_________
          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及費用承擔:_________
          四、工程管理人員
          9、工程師
          9.1 發包人指定的工程師姓名:_________職權:_________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姓名:_________職權:_________
          9.3 其他需要取得發包人批準的權力:_________
          10、項目經理
          10.1 項目經理的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
          五、分包和指定分包
          12、分包
          12.1 分包工程及分包人名稱:
          (1)分包工程:_________分包人:_________
          (2)分包工程:_________分包人:_________
          (3)分包工程:_________分包人:_________
          六、施工準備
          14、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_________
          14.1 單項工程名稱:_________
          14.2 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的時間和要求:_________;工程師確認的時間:工程師收到后日內批復。
          15、施工準備工作
          15.9 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工地范圍、時間及次序約定:_________
          15.11 紅線外臨時占地租用費用承擔約定:_________
          七、開工、暫時停工、工期及延誤
          18、工期及延誤
          開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_________
          單項工程工期約定:_________
          工期提前獎勵方式:_________
          延期損失賠償費及限額約定:_________
          八、材料、設備供應
          19、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19.1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清單(可另附):_________
          19.4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式:_________;采購保管費分攤辦法:_________
          20、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20.1 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的約定:_________
          21、材料設備的檢驗
          21.3 檢驗費用的約定:
          (1)承包人承擔檢驗費用的材料、設備:_________
          (2)發包人承擔檢驗費用的材料、設備:_________
          九、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2、工程質量和檢驗
          22.1 本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
          22.7 工程試車內容和費用承擔:_________
          23、安全文明施工
          23.7 安全文明施工目標:_________
          十、合同價款、工程量確認和工程款支付
          25、合同價款及調整
          25.1 本工程合同價款:_________;幣種:_________;合同總價(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其中安全施工費:(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文明施工費:(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
          25.2 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_________。
          25.3 采用固定單價合同時,發包人承包人約定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如下:
          (1)雙方約定由于各種原因引起下列材料價格變化幅度超出約定幅度時(以當地造價部門同期發布的材料價格信息為準),綜合單價可作相應調整。
          ┌──┬────────┬──┬───────────┬─────┬───┐
          │序號│ 材料名稱和規格 │單位│ 約定的價格變化幅度% │ 調整方法 │ 備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其他:_________。
          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時,發包人承包人約定的包干范圍:_________
          合同價款調整因素及調整方法:
          (1)雙方約定由于各種原因引起下列材料價格變化幅度超出約定幅度時(以當地造價部門同期發布的材料價格信息為準),綜合單價可作相應調整。
          ┌──┬────────┬──┬───────────┬─────┬───┐
          │序號│ 材料名稱和規格 │單位│ 約定的價格變化幅度% │ 調整方法 │ 備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因材料、設備價格異常變動導致合同總價變化幅度超出%以上時,超出部分應予以調整。具體調整方法: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
          采用可調價格合同時,發包人承包人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因素及調整方法:_________
          25.7 暫定價材料、設備名稱及暫定價:_________
          25.8 暫定價的最后確定方法:_________
          25.9 暫定金額工程名稱及暫定金額:_________
          26、工程量確認
          本工程采用的工程量計算規則: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及《山東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
          《山東省建設工程消耗量定額》及工程量計算規則;
          其他_________
          27、工程款支付
          27.1 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預付款的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預付款的比例及數額:_________;安全文明施工費的比例及數額:_________
          27.2 工程預付款扣回的起扣點:_________;工程預付款扣回比例:_________
          27.3 安全施工費數額:_________;撥付時間及撥付數額:_________
          27.4 辦理期中結算與支付的時間間隔和要求:_________
          27.6 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額:_________
          十一、工程變更
          29、變更價款的確定
          工程量變更幅度:_________;或引起合同總價變化幅度:_________
          增加超過約定幅度以上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確定方法:_________
          工程量減少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確定方法:_________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綜合單價,變更價款確定方法:_________
          十二、竣工驗收和結算
          30、竣工驗收
          30.1 承包人提供竣工資料的約定:_________
          30.6 單項工程竣工驗收的約定:_________
          31、竣工結算
          31.7 本工程如發生發包人在收到催告后14天內仍不支付結算價款情況,則發包人承包人同意選擇方式進行處理:
          (1)承包人按照雙方另外簽訂合同對留置的標的物進行處理
          (2)向保證人提出支付擔保索賠
          (3)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或拍賣
          (4)其他:_________
          十三、違約、索賠和爭議
          32、違約
          32.1 通用條款17.4款所指發包人暫停工程施工持續63天以上發包人違約責任約定:_________
          通用條款27.1款所指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發包人違約責任約定:_________
          通用條款27.7款所指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發包人違約責任約定:_________
          通用條款31.7款所指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發包人違約責任約定:_________
          發包人違約的其他約定:_________
          32.2 通用條款18.5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時竣工承包人違約責任約定:_________
          通用條款22.1款所指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違約責任約定:_________
          承包人違約的其他約定:_________
          34、爭議
          34.1 解決爭議的約定:
          雙方約定,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由調解,調解不成時,采用下列第種方式解決(在選中的項目前□里面打ⅴ,并書寫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的具體名稱,兩項同時選擇無效):
          (1)向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仲裁委員會名稱是:□青島仲裁委員會;□其他仲裁委員會。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五、不可抗力
          36、不可抗力
          36.1 發包人承包人約定的其他不可抗力:
          (1)_________級以上的地震;
          (2)_________級以上的大風;
          (3)持續降水24小時且降雨量為_________mm以上;
          (4)_________攝氏度以上并持續2天的高溫天氣;
          (5)其它:_________
          十六、保險和擔保
          37、工程保險
          37.3 發包人承包人約定工程保險事項:
          (1)發包人投保內容:_________
          (2)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保險事項:_________
          (3)承包人投保內容:_________
          38、工程擔保
          38.3 履約擔保金額為:_________支付擔保金額為:_________
          38.8 擔保方式和其他擔保事項約定:_________
          十八、合同的生效、終止和解除
          42、合同份數
          42.2 合同副本份數:_________合同副本保存單位:_________
          十九、補充條款(篇幅不夠可加附頁)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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