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讓大家更加明確的了解工傷保險,今天小編給大家分享一些相關的政策解讀內容。
在什么情況下工傷職工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的條件;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工傷保險責任如何承擔?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繼承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繼承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在借調期間發生工傷,由誰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時工傷保險待遇如何支付?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時如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時工傷保險關系如何辦理?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關系不中止。
對工傷保險的違法行為應向誰舉報?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工傷保險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應如何處理?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何種情形下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答: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應如何處罰?
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發生工傷應如何支付費用?
答: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