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理說《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實施,到今天已經有好多年時間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里面的一個附帶品,應該不會有什么歧義了,每天打開郵箱,里面還有一大堆關于這個問題咨詢的。拓展閱讀:
簽訂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同樣的問題回答的多了,有點不是很耐煩,覺得有必要發個帖子,集中整理下。
其實,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歸納起來,無非就四個問題:
1、“無固定期限”和“固定期限”到底有什么區別?
這個區別就在“合同期限”上,“固定期限”沒有合同期期滿時間,合同期滿,企業或者勞動者有一次合同期滿不再續簽的機會,“無固定期限”沒有這個合同期滿時間,企業和勞動者都少了這個機會。其他完全一樣。
(1)這個對勞動者幾乎沒有任何影響,因為即使沒有這個機會,在沒有簽訂《專項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的情況下,他只要體現30天書面申請,也可以無障礙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
(2對于企業來說,影響也不是很大,收的員工書面離職申請、與員工協商一致、發現員工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行為、出現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或者客觀原因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事項,不論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企業都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兩者完全一樣。
2、出現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況,企業不想簽訂,怎么辦?
這個《勞動合同法》講的很明確“除非員工書面表示不愿意簽訂無固定期限,應簽無固定期限”,讓職工寫個“決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書面申請”領導批示“改簽固定期限”就可以了。
又問“職工不愿意寫這樣的申請怎么辦?”,那就要么通知職工“合同到期不再續簽”與其終止勞動關系,要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延續勞動關系。“合同到期是否與職工續簽”是企業的權利、“是否放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職工的權利,企業不能行使職工的權利、職工也不能行使企業的權利。
還問“職工寫過這樣的申請后到勞動局告我怎么辦?”字據都立下啦還告什么?所有的證據中有比書面證據再有效力的么?除非職工說“簽字的時候他喝醉啦”“患有間歇性神經病,簽字的時候發病啦”或者“企業拿槍指著腦袋簽的”那也得勞動仲裁委或者法院采信才行。
3、合同簽了2次,第二次期滿是否必須續簽無固定期限?
“固定期限”是什么意思?就是給勞動者或企業一個“合同到期”可以終止的權利,可以續簽、也可以不用續簽,如果續簽,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也可以簽固定企業,如果是08年后第三次,簽固定期限要按照第3題方式與職工協商。
4、勞動關系維系了十年,是否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
這個跟第三題一樣,“固定期限”都有一個合同期滿的時間點,是否續簽要到合同期滿再說,是否續簽無固定期限,參照答案二。
最后歸納下,主要就三點:
1、固定期限到期,再簽合同應簽無固定期限合同時,企業可以選擇續簽合同、也可以選擇終止合同;續簽合同可以是無固定期限,也可以是固定期限;
2、簽固定期限要有職工書面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的申請;
3、無固定期限和固定期限絕大部門條款都一樣,就一個合同到期不再續簽的機會,他不是鐵飯碗,沒有什么可怕的。
大家有什么問題也可以跟帖討論。
文章中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錯誤也可以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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