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提一個非從事行業的問題。一些房地產商,為了銷量或回籠資金,搞所謂的活動:120平米的房子給60平米的錢,房產證上只辦60平方的產權(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實際使用是120平方。不是送的是公攤面積或陽臺等。照120平方算2000多一個平方,照60個平方算5000多一個平方,房價沒有降還約有升。這對地產商有利,還對購房者有利,或對雙方都不利,還是存在諸多不確定的遺留問題? 請大家主要從營銷、房產景氣度、這種房主營銷后的產權及后遺癥和從相關物權法等法律角度討論這個問題。其它角度也行。
2015/11/26 11:29
這是通盤考慮規劃控制、市場定位、客群定位、產品敏感度等等綜合因素后,在前期規劃和市場定位階段開發商就擬定并梳理好的營銷策略及項目賣點。
因控規指標限制,可售面積一定的前提下,通過其他方式提高項目賣點,但增加的面積產生成本,最終羊毛出在羊身上,周瑜打黃蓋。
后續維護使用及買賣租賃等相關物業問題,均已權證面積為準。